实习律师的定位

《律师法》3个条文4处提到“实习”:

第五条:(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第六条:(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那么,一个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身份称谓是什么呢?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是“实习人员”;

——习惯称谓是“实习律师”。

《南京律师协会章程》第十条第3款规定: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领取律师实习证的实习人员,应在本会登记备案,成为预备会员。

既然是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称“实习律师”似无不当,许多法院的裁判文书上也曾这样称呼。

——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的称呼是“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古语云:名不正,则言不顺。

在公众心目中当以严谨为特征的行业,如果对于自己的后备力量,都没有一个确定的称谓,确实说不过去。

个人以为:应当称之为“实习律师”。

——对内,作为“律师”的一种,律协对他们进行管理才名正言顺;

——对外,才能要求司法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予以适当的礼遇、保证他们的权利。如果不是“律师”的一种,他们就可能在法庭上不准发言,办事时人家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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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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