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缓刑”别任性,且“刑”且珍惜

犯了罪却不用坐牢?被判缓刑可以继续为所欲为?法院判决都过去这么久了,为何会被突然带走关进监狱?缓刑究竟是怎样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呢?让我们通过社区矫正对象张三的“收监经历”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贫困户张三与妻子离异多年,孩子小张跟随张三一同生活,张三上有年迈父母、下有青春期儿子,生活的重担实实在在压在了他的肩上,只有喝酒才让他觉得生活充满激情,日子本该在张三一口一口烈酒中平淡度过,谁料,2021年1月19日,张三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主审法官念及张三家庭负担重,为方便其照顾家人,决定对张三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2月2日起。

2021年3月26日,张三酒后因家庭琐事将自己75岁的父亲老张推倒在地,并用右腿膝盖跪在老张左胸肋骨处,致使老张左胸受伤。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社区矫正机构给予张三警告处分,同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对张三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同年11月30日,张三酒后与李四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致使李四膝盖受伤入院治疗,张三再次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处分。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张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不再适宜社区矫正,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社区矫正机构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不到一个月,张三就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缓刑?

不同于大家熟知的“犯了罪要坐牢”,缓刑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收监关押,予以社会考察的刑罚执行制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要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管理,若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什么是社区矫正?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检察官提醒】

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网格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应积极主动参与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工作中来,家庭成员更要敢管会管,在平时生活中与社区矫正对象多沟通,通过各方努力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沉下心接受矫正,顺利回归社会。

检察官在此告诫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虽无高墙铁窗束缚,但有绝不可触碰的“无形红线”,社区矫正期间必须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认真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切莫一时冲动而因小失大,造成撤销缓刑被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大多数犯罪意识的产生往往都在一刹那,请广大群众任何时候都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时刻紧绷守法这根弦,唯有自我约束才能享受真正的自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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