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发工资超过一个月要及时处理,以免有加重的风险。

公司欠发工资超过一个月要及时处理,以免有加重的风险。

李丽为东亿度铁板烧店的员工,工作岗位是门店经理,有签订劳动合同(无原件)。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每月15日前支付工资,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2100元/月+岗位补贴。李丽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220.84元。

公司欠发工资超过一个月要及时处理,以免有加重的风险。

李丽于2022年12月13日向东亿度铁板烧店和老板徐贵阳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本人李丽于2008年11月25日入职经理至今,因未足额支付本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13日期间工资,被迫于2022年12月13日解除劳动合同。东亿度铁板烧店财务于2022年12月14日通过微信联系李丽告知“李丽,你调来中信店这里上班,于12月15号上午10点半过来广州中信广场中天购物城3楼356-357店铺上岗报到并签署劳动合同。”李丽告知其已经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东亿度铁板烧店财务随即陈述“公司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不是不发你工资,而且12月疫情解封后你最近才给到10月的考勤过来,也需要时间核算,未付的会补足给你,还需要你按照上述要求过来上班。”东亿度铁板烧店至今未支付李丽欠付工资。双方确认,东亿度铁板烧店自2022年10月13日至12月1日期间因新冠疫情原因暂停营业。

李丽作为申请人以东亿度铁板烧店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5月27日作出穗花劳人仲案[2023]3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4325.88元;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935.46元。

本院认为,李丽与东亿度铁板烧店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东亿度铁板烧店确认李丽2022年9月应发工资为5377.58元,但主张李丽工资为基本工资2100元+加班费+提成组成,2022年10月之后没有加班也没有提成产生,故应以最低工资2300元作为基数计算2022年10月之后的工资及生活费。本院认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东亿度铁板烧店未就李丽的工资构成提交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欠付李丽的工资情况,且其主张也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故按照李丽2022年9月正常工作期间工资5377.58元计算欠付工资。

关于东亿度铁板烧店应否向李丽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上所述,东亿度铁板烧店欠付李丽2022年9月1日至12月13日期间的工资,李丽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东亿度铁板烧店应向李丽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本院认定东亿度铁板烧店应向李丽支付经济补偿金33935.46元。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东亿度铁板烧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丽支付工资13293.64元;

二、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东亿度铁板烧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丽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935.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2023)粤0114民初12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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