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丨女职工“三期”内的劳动权益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妇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是否可以在“三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获相应补偿呢?

基本

案情

(以下均为化名)

小菏说法丨女职工“三期”内的劳动权益保护

小王于2012年9月份入职XXX学校,在教师岗位上从事小学教学工作,并于2020年9月1日签订《聘任协议书》约定,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协议期满,协议即自行终止。小王于在该合同履行期限终止前怀孕,并于2021年8月27日通过微信及电话的方式向XXX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其已怀孕的事实。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XXX学校并未安排小王上岗,亦未向小王发放相应工资。小王于2021年11月2日分娩一子。小王产假结束后,就学校未安排小王继续上岗事宜,于2022年1月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XXX学校告知小王可以续签合同,但将主课调整为从事小学思想品德课程教学,被小王拒绝。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7月份和8月份的假期工资4 445.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7 836.55元;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小菏说法丨女职工“三期”内的劳动权益保护

案件

审理

小菏说法丨女职工“三期”内的劳动权益保护

法院认为,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劳动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聘任协议书》虽约定合同期限至2021年8月31日届满,但小王已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将其怀孕五个月的事实告知XXX学校,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小王分娩后哺乳期届满时才能终止。本案小王首先以提起仲裁诉讼的方式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XXX学校在仲裁及诉讼中仅以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为由进行抗辩,并未明确表示反对,故双方间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XXX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小王支付相应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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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判决

小菏说法丨女职工“三期”内的劳动权益保护

一、XXX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小王2021年7、8月两个月的假期工资4 668.48元;

二、XXX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小王经济补偿金27 836.55元;

三、XXX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小王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四、驳回XXX学校与小王其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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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说法

小菏说法丨女职工“三期”内的劳动权益保护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构筑了坚实的法律体系,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女职工工资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女职工可以在上述“三期”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相应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条

链接

小菏说法丨女职工“三期”内的劳动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

第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文稿:杨学建 耿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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