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给子女 哪种方式更合适?记者采访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为读者答疑解惑

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子已经成为多数家庭的重要资产。不少父母省吃俭用买房,也是希望将来给孩子留下更多的财富,那么父母所购房产应如何过户给子女呢?

近日,有不少读者询问,将房产过户给子女有哪些方式?应如何操作?本期“钟小楼来帮忙”,记者就房产过户问题采访了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二手房科科长费华、登记科副科长梁琳表示,父母与子女间完成房产过户,主要有继承、赠与、买卖三种常见方式。三者之间各有不同,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

第一种:房产继承

房产继承,属于家庭财产传承的一种常见方式,可分为公证继承和非公证继承两种形式,只能在房产所有权人去世后进行办理。办理房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从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之日起,何时申办都可以。

办理不动产公证继承,继承人需通过继承公证取得继承权公证书后,方可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法定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需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认可遗嘱);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需全部法定继承人到场认可遗赠扶养协议)。

同时我市现已实行的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办理模式,是指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因时间久远等特殊原因,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

适用范围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受遗赠登记。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70周岁,申请人难以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间超过70周岁,申请人难以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难以获取独生子女证明的;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难以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户籍证明反映夫妻关系但申请人无法证明结婚时间的可以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证明材料。

不适用范围包括,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曾作出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权属纠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情形或公示(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认为不适用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的情形。

第二种:房产赠与

赠与,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送”的意思。但这种操作并不意味着,子女就能免费得到一套房产。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以及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对当事双方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房产赠与中,需要缴纳的税费有契税、登记费等。之后如果子女出售从父母赠与得来的该套房屋,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房产买卖

房产买卖要按照正常的商品房买卖缴纳税费,主要包括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房产买卖的税费虽然比房产继承的税费高,但通过房产买卖的形式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相对简单、风险系数较低。目前,如果房子满5年且是省内家庭唯一住房(即通常所讲“满五唯一”)的话就更划算了。这种方式,就是房子的主人直接把这个房子卖给子女,只要交易满两年,增值税可以免交,如果是“满五唯一”,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免掉。

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一帆提醒:父母与子女间完成房产过户,主要有买卖、继承、赠与三种常见方式,但至于哪种过户方式更划算、更安全、更适合自己,具体仍需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同时还要考虑到家庭情况、房产数量年限、法律风险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建议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更好地实现家庭房产传承。

首席记者龚伟芳 实习生张楷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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