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民法典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9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二、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

《民法典》第1127条第2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本款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只要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至少有一人继承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继承还具有特殊性,如果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根据《民法典》1128条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例如,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已死亡,但还有一个孙子在世的,其孙子可以代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在这种情况下,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如果是未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该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具体处理方式见本公众号文章《《民法典》时代如何诉讼离婚》)。

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形包括该主体不存在、死亡、丧失继承权、放弃继承等。在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都不能继承,且不存在适用代位继承的情形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对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界定

《民法典》第1127条第3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4款规定:“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5款规定:“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第1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13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四、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的分配原则

1.一般原则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条规定:“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也即被继承人虽立有遗嘱,但是仅处理了部分财产,对于未处分的遗产部分,遗嘱继承人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参与剩余遗产的分配。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2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第23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2.特别规定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对继承人以外的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抚养关系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1131条规定在法定继承这章,因此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仅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时可以请求分给适当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以有效的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处分了其全部财产,不能以1131条取代被继承人已明示的有效的意思表示。如果被继承人立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但是因存在《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的情形导致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对于这部分遗产可以适用1131条规定。

对于《民法典》1131条的具体适用,《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其中第10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第20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第21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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