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经伤残鉴定便“私了”法院:协议无效

工伤未经伤残鉴定便“私了”法院: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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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王艳)58岁的刘帮友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相关赔付款。签订协议后,劳动者自愿放弃其他赔付。事后,刘帮友认为,和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他还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该协议有失公平。该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并不清楚依法应获得的工伤赔偿数额, 协议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工受伤养伤期间签订“赔偿协议”

刘帮友是湖北人,2016年9月1日入职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装卸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月工资为3500元,但未参加社保。2017年7月12日,刘帮友在单位安排下,在装卸货物时,不慎被货物液体溅入眼睛致伤。后经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治疗诊断为“眼碱烧伤”。治疗期间,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35725元。出院后,刘帮友遵医嘱全休6个月。

在刘帮友在家养伤期间,公司多次与其协商,并于2017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了协议。按照协议,刘帮友在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由公司承担。同时,公司向其另外支付7万元,该款项包含但不限于刘帮友的工资报酬、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等一切费用。协议称:协议签订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刻终止,刘帮友不得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和要求。

伤残鉴定为六级 申请仲裁主张协议有失公平

随后,刘帮友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2018年1月4日,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伤情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六级。拿到伤残鉴定结果后,刘帮友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主张公司与其签订的赔偿协议有失公平。

仲裁庭上,公司主张,双方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协议后,劳动关系就已经终止,劳动者自愿放弃向公司索求其他赔付,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公司已经按照协议支付了第一期5万元,但劳动者收到首期赔付款后出尔反尔,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而刘帮友则称,他确实收到了公司支付的5万元,但双方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协议时,他还未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无法知道其依法应当取得的工伤赔偿数额,双方签订赔偿协议缺乏客观事实依据,并且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律所规定的工伤待遇。

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劳动仲裁委:协议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提交的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11月16日,签订协议时,刘帮友还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并不清楚依法应获得的工伤赔偿数额,而该协议约定的赔付金额7万元明显低于按照实际评定的六级伤残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协议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受伤后未再回去上班,公司也没有向其进行劳动管理和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实际解除了劳动关系,认为双方于停工留薪期结束次日即2018年1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1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948.27元,一次性支付刘帮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2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64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128200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公司不服裁决结果提出诉讼,但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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