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读 | 7字判赔14万,《九层妖塔》字体侵权为哪般?

文/宁斐泓

案例研读 | 7字判赔14万,《九层妖塔》字体侵权为哪般?

电影《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一审判决:因未经授权使用7个属于经著作权登记的字体中的汉字,片方被判赔14万元,同时须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其实,无论在实务界还是理论界,有关字体字库侵权案例的讨论都从未停息,尤其是早年北大方正作为原告涉及的若干案件中,各地法院就对字体进行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期案例研读,周公便与各位看官一同梳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字体侵权相关案件中审判观点的发展历程及当前的基本立场。

案例研读 | 7字判赔14万,《九层妖塔》字体侵权为哪般?

【规则摘要】

1.字库中的字体文件可以认定为一种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构成作品。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

2.字库中字体的制作可体现作者的独创性,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

——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

3. 若字体购买者基于购买行为而对该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定的权力行使方式产生合理期待,对该载体的购买行为即可视为购买者同时取得了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知识产权的模式许可,购买者不需再购买行为之外另行获得许可。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4. 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独特审美要求,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字体单字被整合成字库工具或者软件,虽有可能形成新的权利,如字库工具整体或者字库软件的权利,但每个单字的可作品性并不因此丧失。即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标准的单字仍应认定为美术作品。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

【规则详解】

1.字库中的字体文件可以认定为一种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构成作品。

案情简介:美国暴雪公司是中文版计算机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的著作权人,该公司授权九城互动公司、第九城市公司独家在中国大陆地区商业运营网络游戏《魔兽世界》。第九城市公司又授权情文图书公司等经销商公开销售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安装光盘。用户在计算机上安装网络游戏客户端并购买点卡后,即可通过互联网端及互联网激活账户登录成为玩家,付费参加网络游戏。

但是,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中未经北大方正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安装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等5款方正字体。在网络游戏的运行过程中,各种游戏界面的中文文字分别使用了上述5款方正字体。因此,方正公司起诉要求上述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

法院观点: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字库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档。方正公司关于涉案的兰亭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涉案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每款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因此,对北大方正公司主张的涉案5款方正兰亭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字库中字体文件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可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兰亭字库装入其游戏客户端并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北大方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同时,将该客户端通过计算机网络向其玩家提供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诉争软件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就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后产生的单个字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需要具体分析尚能判定,但鉴于汉字的功能性特征,由于被告在其游戏运行中使用涉案汉字是对其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等功能的使用,无论本案中涉及的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原告均不能禁止他人此种使用行为。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研读 | 7字判赔14万,《九层妖塔》字体侵权为哪般?

2.字库中字体的制作可体现作者的独创性,字体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属于受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的美术作品。

案情简介: 方正公司主张文星公司的文星2000 V3.1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兰亭V4.0中的12款GBK字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对涉案字库进行对比鉴定后得出的结论为:方正兰亭中12款字体与文星2000 V3.1的相应字型重合或基本重合。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方正兰亭V4.0字库中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文星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复制发行的软件中复制了涉案12款字库的字型,构成对方正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00443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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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字体购买者基于购买行为而对该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定的权利行使方式产生合理期待,对该载体的购买行为即可视为购买者同时取得了以合理期待的方式行使该知识产权的默示许可,购买者不需再购买行为之外另行获得许可。

案情简介:2008年6月,北大方正起诉宝洁公司,认为宝洁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一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即为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海淀法院认为,方正电子的倩体字库字体作为整体构成美术作品,但字库中单字由于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考虑到汉字字库产品系以实用工具功能为主、以审美功能为辅的产品,购买者对于汉字字库产品中具体单字的利用通常不仅限于电脑屏幕上的显示行为,还可能包括将其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无论该种使用为非商业性抑或是商业性,在权利人无明确、合理且有效限制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均属于购买者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经过权利人的模式许可。

而原告欲证明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同时满足四要件:第一,涉案文字构成作品;第二,原告系相关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第三,涉案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第四,被上诉人实施的复制、发行行为未获得上诉人许可。

由于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调用字库产品中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许可其客户对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属于其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且视为已经过原告之默认许可,侵权行为便确定无法成立。事实上,二审法院从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出发,绕开了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这一问题。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5969号

4. 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独特审美要求,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字体单字被整合成字库工具或者软件,虽有可能形成新的权利,如字库工具整体或者字库软件的权利,但每个单字的可作品性并不因此丧失。即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标准的单字仍应认定为美术作品。

案例简介:汉仪公司于1997年起组织公司设计人员开始进行汉仪秀英体字稿的设计,1998年确认各汉字字形,主要设计人员邹秀英1999年签署《著作权权利归属确认书》,确认秀英体创作由汉仪公司主持、代表汉仪公司意志,是法人作品。2009年,国家版权局对《汉仪秀英体(繁、简)》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2000年,就汉仪公司开发的《汉仪浏览字宝》软件 V2.0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起诉称,被告青蛙王子公司等未经许可在自身所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汉仪秀英体字库中的若干单字。

法院认为:涉案争议的秀英体笔画特点鲜明,字库中每个单字都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所表现出的奇舞飞扬动感形象意寓了女性柔和、优美曲线。但法院同时强调,汉字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限制,在进行美术字创作设计时,创作空间有限;同时,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与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因此在判断字库字体是否属于美术作品时,对其独创性要求应当较高,需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才受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另一重大突破在于,江苏高院认定,即便字体单字被整合成字库工具或者软件形成新的权利如字库软件等,每个单字的可作品性并不因此而丧失,即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独创性标准的单字仍应认定为美术作品,事实上否定了先前案件中部分法院所持“同一客体两种表达”的立场。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二审判决书

小结

如开篇所言,目前在学术及司法实践中,关于字库字体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均存在着因从不同角度出发而形成的不同立场,如在北大方正公司所涉及到的几个字库字体著作权侵权案件纠纷中,不同级别与地域的法院就“字库本身是否构成软件作品”、“字库字体整体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还是就字库中单字作具体分析”等问题,均曾作出过不尽统一的裁判。

但结合法院层级、裁判日期及审判观点的普遍性,周公认为就以下几个问题,实务界似已达成一定共识:

第一,就字库、字体等作品性质的认定问题:

(1)字库中的字体文件构成可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程序,这一裁判规则在方正诉暴雪案中被清晰阐释;

(2)就字库中的字型到底应收何种保护,更多的法院偏向于就字库中单字进行具体分析,并将其中独创性达到较高独特审美要求的认定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在《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中,朝阳区法院在一审中同样就涉案七个单字进行了分别判断,最终认定七个单字构成七幅书法作品,而未将“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整体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第二,结合汉字字体的功能性特征、受自身笔画结构限制及相关利益平衡方面的考量,法院在处理涉及字体使用的著作权侵权案件时,还会结合涉案字体独创性是否可使其显著区别于现有字体、使用者与权利人间的市场地位(如方正诉宝洁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系基于身为购买者的合理期待)、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著作权法中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与制约也正由此显现。

虽然从具体案件来看,字体受著作权保护似乎会给实践中需要大量使用美术字体的人群带来些许不便,甚至会有人质疑对单字予以著作权法保护是否会垄断公有资源。但一方面,对单字给予著作权保护仍存在独创性、可复制性等门槛;第二,有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法定许可等制度作为约束;第三,目前公众对于字体的使用存在相当大的空间,就计算机字体单字来说,现就已经形成免费使用与有偿使用共存的状态可供使用者自由选择。对单字进行商业性使用所支付的许可使用费也在大多数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如每瓶带有倩体“飘柔”字样的洗发水,使用两组倩体单字的著作权使用费仅为0.5分。

由此可见,真正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便是,在需要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又不属于公有领域的(字库)字体时,要对潜在的著作权侵权风险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可以为自己免除不必要的诉累,对于文娱企业而言,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无疑亦是一面无形的招牌。

案例研读 | 7字判赔14万,《九层妖塔》字体侵权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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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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