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文|章鱼哥

编辑|比奇堡

一、我国刑法对逃逸行为的认定

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在中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论,研究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介绍分析。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一)“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观点

交通肇事行为通常使得被害人失去一定的行动能力,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行为人可以对被害人进行及时的救助。

这种将逃逸行为理解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看似能够符合社会的朴素的价值观和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但是却有许多疑问值得推敲,其中最需要解决的就是解释可能会超脱刑法条文原意的问题。

对于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内容,就需要依赖于刑法的解释对其进行明确界定,而司法解释就是一种重要的解释途径。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除去司法解释,在学理上也有很多学者对该问题进行解释,“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观点就是学理上的一种解释。不论是何种解释,都要遵循解释的一般要求和规律。

在刑法上,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最重要的就是要探寻立法原意和遵循法律条文本意,也即,对条文的解释必须进行一定的限制。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符合条文本意的解释正是以一定目的为前提的解释途径所必须的限制,即文义解释划定了目的解释的最大界限。

根据这一原则,对于逃逸行为认定的解释,就一定不能超脱“逃逸”这一词语的内在涵义。

因此,反对观点认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解释,实际上是将救助义务强加于“逃逸”这一词语的内在涵义。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因为“逃逸”这一词语的内在涵义是一种对责任追究的逃避,而“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解释所涵摄的是对义务履行的逃避。

“逃逸”是被动的,而不履行义务是主动的,行为人只能在被动地被追究责任的情况下“逃”,而不能将行为人主动地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认为是“逃”。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所以,将“不履行救助义务”解释为逃逸的确不符合解释学的一般原则,这也是不履行救助义务解释观点的不足之处。

不能仅仅因为某种解释的观点符合了条文的规范保护目的就认为这种解释是合理的,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解释自然是解释刑法条文所追求的。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但是不能超出刑法的文义范围,否则就失去了该解释合理性的前提。从这一点上看,“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解释并不是“逃逸”的真实含义。

(二)“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观点

司法解释中的观点,也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观点,是从刑法条文本意出发,结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而得出的结论。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法定犯的范围,行为人一定是以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为前提,因此,如何确定其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在认定交通肇事罪中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实际上会使得交通事故中双方或多方在行政法上的责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进而就会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产生影响。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这一点在缺少相关证据的场合尤为明显。“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一观点最大的优势就是符合刑法条文原意,没有破坏刑法条文解释的基本原则。

但是,研究认为这一观点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就是期待可能性的问题。行为人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对其不逃避法律的追究是不可期待的。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在理解法律条文或者法律原理的含义时,我们要以“一般人”的要求为出发点而不能以“理性人”的要求作为理解的依据。

任何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我们都不能期待其会主动承认犯罪行为并且接受法律对其的追究,否则自首的规定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而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再正常不过的现象,将这种行为理解为逃逸是不符合刑法一般原理的,会使得条文之间产生矛盾。

如果承认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而加以处罚。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那么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之中,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能否也可以认定为逃逸而加以处罚呢?很明显对于这些行为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加以处罚。

这是该种观点很难解释的问题。

第二,“逃逸”和“自首”的相矛盾之处使得两者难以共存。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但研究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逃逸是逃避法律追究,而自首是主动接受法律追究,如果承认了自首就要对逃逸进行否定,因为从最终的结果上看行为人还是主动接受了法律的追究。

此外,有学者认为逃逸后再自首的规定,可以使得行为人借助逃逸期间掩盖一些对于肇事行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和情节,如醉酒驾驶等。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但是,研究认为,即便是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完全否定“逃逸”后可以自首,如果仅仅因为这个原因就完全不承认行为人可以在交通肇事逃离现场之后再自首。

这样会完全断绝了行为人主动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的道路,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问题,实际上还是“逃逸”的内涵存疑所导致的,因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范围实在太大,如果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就可以避免这样的问题。

第三,就是解释的立场问题。逃避法律追究的解释是以责任的追究和社会秩序的恢复为出发点和基本立场,而没有考虑到行为人的因素。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这种解释虽然没有超脱刑法条文的本意,但是研究认为没有从正确的出发点进行解释或者说没有达到解释的真正目的。

如果将交通肇事后一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认定为逃逸,看似符合法律条文的要求,而实际上却将很多没有危害性的行为认定为逃逸并加以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所以,研究认为该种解释如何在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和国家实现责任追究之间进行取舍,或者说对两者取舍到何种程度,就是这种解释难以解决的问题。

总的来说,这种观点所面临的问题就是入罪范围过大,在交通肇事后,如果将所有的逃跑行为都认为是“逃逸”,那么势必会扩大这一加重情节的适用范围。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然而,并非所有的逃跑行为都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就会因此而产生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因此,需要对这一观点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一定的条件作为前提,缩小这一加重情节适用范围,从而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二、我国刑法对逃逸行为的定性

关于我国刑法对逃逸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逃逸以及逃逸致人死亡是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而存在,这一点在理论上并没有太大的争议。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但是,至于逃逸行为的性质以及逃逸行为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成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却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介绍这些观点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逃逸有两种行为方式,包括单纯逃离现场的单纯逃逸和将被害人移动到其他场所而后逃离的移动逃逸。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一)单纯逃逸定性问题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133条中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都属于一种遗弃行为(不作为行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基本上都是以“不履行救助义务”作为认定逃逸的标准。

该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肇事行为使得其具有了对于被害人的救助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实际上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不履行救助义务)。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这种应当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的行为和遗弃罪的行为方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单纯逃逸行为本质上至少是一种遗弃行为。

研究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研究认为在这一问题上,需要将逃逸和肇事后的相应义务区别开来,逃逸应当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的一种作为行为,和不履行救助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不履行救助义务固然是一种遗弃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并不代表不履行救助义务就是逃逸,这两者的界限要严格区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应做不同的理解,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二挡逃逸应当是一种作为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而第三档即“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逃逸是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

但是,这种对于在同一罪名中前后两个相同的词语做不同的解释,研究认为是不合理的,“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不在于行为性质。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这两者一定是同质行为,只不过两者所产生的结果或者说所实现的危险不一样而已,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可以视为“逃逸”的加重结果。

此外,还有的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中的第二挡“逃逸”可以放在交通肇事罪中作为加重情节考虑,而“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认定。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交通肇事使得行为人产生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而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客观上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研究对这一观点亦有异议,如果采用这一观点,那么将会面临的问题是,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于不顾而使得在后续车辆通过时碾压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相比于单纯置被害人于不顾而并未被后续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况,行为人都实施了同样的行为,最终却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这是不合理的。

采用这一观点,会使得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的理解过于狭窄,就会导致对一些具有同质性的行为做出不一样的认定。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二)移动逃逸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认定

在我国刑法学界的理解较为统一。移动逃逸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移置到不易被人发现的场所而后逃跑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移动逃逸,在日本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如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大塚仁认为,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并移动被害人至危险场所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保护责任者遗弃罪”。

大塚认为,遗弃罪中的遗弃是指通过作为对被害人进行场所上的移置或妨害被害人接近保护的置去行为,而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中的遗弃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故对于移动逃逸应当以“保护责任者遗弃罪”认定。

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以“杀人罪”来认定,这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由于行为人自身对于被害人的安全有着一定的支配地位。

基于这种支配地位而实施的移置被害人的行为就是杀人行为,就算从结果上来说被害人没有死亡,对行为人也应当以“杀人”未遂加以认定。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同时,部分主张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成立不作为杀人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死亡的危险已经具体化,因此只要没有引起死亡结果类型上的危险,就不能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罪。

故即便是移置被害人的行为,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现实的危险,不能认为是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仍然只能以“保护责任者遗弃罪”加以认定。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比较中日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理解的区别,研究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日本刑法中的遗弃行为被理解为可以由作为构成,而我国刑法对遗弃行为的理解都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因此,在我国刑法对遗弃行为的理解的基础上,对于移动逃逸的行为类型,以“故意杀人罪”进行认定应当是合理的。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三、对逃逸行为认定和定性的重新认识

(一)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法益侵害的同一性

逃逸行为应当是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离现场且能够因此而产生发生新的交通事故的危险的行为,其侵害的法益同样是公共交通安全。

判断逃逸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制造了发生新的交通事故的危险。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理由如下:逃逸行为被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可以肯定逃逸行为是附属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没有交通肇事行为就没有所谓的逃逸。

虽然,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行为在造成了足以入罪的危害后果后,已经齐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并不会因为是否逃逸而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从而据此得出逃逸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的结论。但是,研究需要对这一观点进行反驳。

在认定两种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的时候,并不能仅仅依据两者在构成要件上是否兼容,更需要考虑在事实上两者的联系有多大。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逃逸虽然是一种不同于交通肇事的行为,而且也可能出现在其他犯罪中,但只有在交通肇事罪中才能被称为“逃逸”。

只有在交通肇事罪中对于逃逸行为才有处罚的要求,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逃逸行为只有在交通肇事罪中才是特殊的,这也是认定逃逸的关键所在。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如果将逃逸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那么凡是犯罪之后逃跑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逃逸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同时,将逃逸认定为“不履行救助义务”,个人认为,这是将逃逸行为和肇事后行为人处于保证人的地位而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相混淆了。

刑法中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需要考虑哪几个方面?

不救助作为一种遗弃行为是不可能与交通肇事行为相兼容的,所以,不救助绝不可能是单纯逃逸的行为类型。

可以认为,在交通肇事罪的视角下,肇事行为和逃逸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的,至少在所侵害法益的本质方面是如此,故对于逃逸行为的解释也不能脱离其所侵害的法益这一点。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8-31
下一篇 2023-08-3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