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效力最高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 审理要点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某工厂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有效。

二、案件详情:

原告:1991年6月,马立鑫以天津市织袜一厂为被告,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王玉珍遗赠的遗产中包括马怡安的遗产,要求继承;王玉珍与天津市织袜一厂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1991年8月,马立鑫祖母王玉珍病故。

被告:王玉珍生前居住的私产平房,在1987年经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调解,已明确归王玉珍个人所有。其生前自愿与我厂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经公证,是合法有效的。我厂已按协议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马立鑫、胥华光未尽赡养义务,故不同意马立鑫继承遗产的要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之祖母王玉珍系天津市织袜一厂退休工人。原告祖父马怡安所有座落天津市红桥区春德街东坑沿大街27号私产平房一间,1984年马怡安去世后,产权过户在王玉珍名下。马立鑫之父马东来所有座落天津市红桥区春德街东坑沿大街23号私产平房一间。1986年1月马东来去世后,马立鑫及其母胥华光为继承上述房屋与王玉珍发生纠纷,并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经该院调解,双方于1987年5月10日自愿达成协议:马东来所有房屋一间由马立鑫、胥华光继承;在王玉珍名下的私产房屋一间,王玉珍生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胥光华不得干涉。1990年初,上述地点之房屋改建楼房,马立鑫、胥华光分得座落天津市红桥区春德街西关北里独单元一套。天津市织袜一厂负担房屋改造费后,王玉珍分得同地点私产独单元一套。王玉珍自丈夫、儿子去世后,生活无人照顾,难以自理,特别是1988年大腿骨折后行动不便,生活护理全部由天津市织袜一厂承担。王玉珍于1991年1月3日自愿立遗嘱将所有财产赠与天津市织袜一厂。同年2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于2月10日经天津市红桥区公证处公证。

1991年6月,马立鑫以天津市织袜一厂为被告,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王玉珍遗赠的遗产中包括马怡安的遗产,要求继承;王玉珍与天津市织袜一厂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1991年8月,马立鑫祖母王玉珍病故。

四、争议焦点: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五、法院认为: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马立鑫与其祖母王玉珍于1987年达成调解协议,在协议第二条约定:王玉珍名下房屋一间,王玉珍在生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胥华光不得干涉。王玉珍在调解时对其子(马立鑫父亲)的房屋一间已表示放弃,马立鑫的法定代理人胥华光并没有异议。现马立鑫祖母生前已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天津市织袜一厂,并经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马立鑫要求继承,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该院判决如下:

驳回马立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马立鑫持原起诉理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王玉珍的遗产由其继承。在庭审中,天津市织袜一厂同意一次性给付马立鑫经济补偿款3000元。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定案证据真实可靠,所作判决正确。依照法律规定,该院于判决如下:

1、维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加判:天津市织袜一厂一次性给付马立鑫经济补偿款3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

终审判决后,马立鑫仍不服,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天津市织袜一厂系国有企业,该厂与王玉珍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应予废除。王玉珍之遗产应由马立鑫代位继承,天津市织袜一厂为王玉珍支付的生活费用、丧葬费超额部分及讼争房屋改造费用,马立鑫应予偿还。王玉珍所遗的其他生活用品,天津市织袜一厂已经处理,由其适当折价返还给马立鑫。依照法律规定,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判决如下:

1、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及本院的民事判决;

2、座落天津市红桥区西关北里独单元一套由马立鑫继承;马立鑫给付天津市织袜一厂为王玉珍支付的费用11857元,天津市织袜一厂给付马立鑫王玉珍所遗部分生活用品折价款157元。

再审判决后,天津市织袜一厂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不当,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

原座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春德街东坑沿大街27号私产平房属马怡安与王玉珍共有。马怡安和马东来的遗产继承问题,在1987年由马立鑫、胥华光与王玉珍达成协议,房屋产权已确定,且该协议胥华光对马立鑫应获遗产份额的代理处分未损害马立鑫的利益,应认定合法有效,马立鑫要求继承马怡安遗产证据不足。王玉珍生前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天津市织袜一厂对退休孤寡老人给予照顾是应提倡的社会公德,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王玉珍的遗产是合法有效的,应予支持。天津市织袜一厂考虑到马立鑫和胥华光的实际困难,自愿出资给予经济补偿亦应准许。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仅以天津市织袜一厂与王玉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与否,来确定天津市织袜一厂有无受赠权,于法无据,应予纠正。依照法律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再审民事判决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驳回马立鑫的诉讼请求;

3、座落于本市红桥区春德街西关北里独单元一套归天津市织袜一厂所有;

4、天津市织袜一厂一次性给付马立鑫经济补偿3500元。

六、审理结果:

1、撤销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再审民事判决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驳回马立鑫的诉讼请求;

3、座落于本市红桥区春德街西关北里独单元一套归天津市织袜一厂所有;

4、天津市织袜一厂一次性给付马立鑫经济补偿3500元。

遗赠扶养协议之间的效力最高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 审理要点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物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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