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出现劳动争议,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生效,该案在无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合用工主体、工资发放、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事实,最终认定了马某与某医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马某的合法诉求,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以案释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厨师马某在某民办医院内部食堂工作了两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故被辞退,马某找医院理论,要求医院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医院反而认为与马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医院内部食堂已外包给张某,马某是张某聘请的厨师,应和张某之间存在个人劳务关系。

双方协商不成,马某遂申请劳动仲裁,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并支持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医院不服仲裁裁决,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以案释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马某与医院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针对争议焦点,马某提交的工资流水,显示其月工资及提成均是由医院发放。医院提交了与张某签订的《医院食堂承包协议》,同时申请张某出庭作证,张某证明马某系其为承包医院内部食堂雇佣的厨师,受张某管理,工资由张某发放。

【以案释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身份不一般,他竟然既是“承包方”,还是医院的员工,和医院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岗位是后勤。那么张某对厨师马某的管理,是雇主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医院称食堂由张某承包,仅仅有承包协议,未提交张某承包食堂后以其个人名义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承包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张某系医院的员工,与医院具有利害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食堂承包关系。

【以案释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法官经审理认为,医院系在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医院内部食堂是为保障员工就餐方便所设,应为其业务组成部分;马某的月工资及提成均由医院发放;马某受张某的管理属实,张某从事的就是后勤工作,其对医院内部食堂及厨师的管理,是由医院授权,应视为医院对劳动者的管理。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马某的工作具有特殊性,不需要参与上下班打卡,日常工作中做到保障医院员工按时用餐即可。结合上述事实,法官最终认定了马某与医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法支持了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

【以案释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

民二庭庭长 姜丽君

实践中常常会面临因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在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也抱有只要按时发工资就行的想法,消极接受。而在被随意辞退并得不到任何赔偿时,才追悔莫及,并且劳动者证据固化意识较浅,往往只能提交工资条证明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导致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证据收集难,增加败诉风险。

值此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泌阳法院借此案向广大劳动者释法,劳动者入职新单位工作时,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从以下方面准备证据: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用人单位的工作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的视听资料;考勤记录;工资条等。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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