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在欧洲历史上的影响有多大?

文|盖迩说

编辑|盖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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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在欧洲历史上的影响有多大?法国民法典在欧洲历史上的影响有多大?

多玛在第 7 题的第一章第一节的阐述相当于是对于本章所要表达内容的概述。

观察这一章每一节的标题,实际上都可以看作是第一节“得到不应得到的应当返还”的具体形式。

在这里,非债清偿包括误以为自己是债务人而进行清偿(Dupayement fait par celui qui se croit debiteur & qui ne lest pas.,)、自愿清偿 (payevolontairement)、债务到期前债务人的清偿 (payer avant le teme)误以为自己是债务人而清偿

多玛认为,如果一个债权人从误认为自己是债务人的人手中得到付款,但该偿付之人并不真的欠他债务,而且偿付之人相信他返还的这笔财产是免除了自己的债务,那么这笔付款并不能免除真正的债务人的责任。

多玛在这里的表述是《学说汇纂》中 D12.6,1,1“确实,如果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付了一笔非债,则他可以通过这个诉讼要求偿还……”的一种类型。

多玛在这里举例,“如果推定继承人得知其有权继承的亲属已经死亡,并且不知道有一份遗嘱规定该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他在得到继承的财产前还清了死者欠下的债务,而且认为自己是继承人,并以此为目的规划了自己的钱财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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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收到这笔钱的债权人将有义务返还这笔清偿,并应保留其权利一一对死者遗产的债权.”在这里,我们可以将对于自已是否负债存疑(doute)而清偿的情况归于此类,因为怀疑自己是否欠债的人,会想要规避自己在一项债务中确实负债的风险,因而对疑似债权人做出给付。

如果事实上发现自己并不存在这一债务,就可以追回其支付的款项。

依照多玛的理论,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存在一项债权债务关系有争议,则可以通过这种支付以结束争端。自愿清偿

自愿清偿包含第三节“第三人自愿清偿(dupayement faitpar un tiers)”和第五节的“自愿或错误清偿(payer par erreur)”。

第三人清偿是指一项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知道自已没有债务而向债权人偿还债务人的债务,则债权人没有义务返还第三人所作的清偿,因为该第三人只是收到了其应得的款项,且该第三人有意将债务人从债务中“解脱(liberer)”出来

债务人错误地支付了自己以为的债务,实际他并没有“真正”负有该债务,无论这一债务是否到期,发生了一些可以导致债务消除的事件,而债务人并不知晓,则该债务人就有权利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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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一个债务人向其债权人的继承人支付了债务,随后就出现了债权人免除其债务的遗嘱。

但是知道自己有权利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提出返还的人,自愿支付其债务,就不能要求债权人的继承人返还。

因为放弃其所有的免除债务的原因和抗辩是一个人的权利。

多玛所认为的在自愿清偿的情况下,清偿人返还请求权的丧失与《学说汇纂》D12,6,1,1 后半句相一致“……不过,如果他明知自己不负债务而仍为给付,则不能提出返还要求。

如果债务人在该期限(terme)之前付款,即使该款项在他死后才到期,但收到该款项的债人,尽管他无权要求付款,但仍可保留该款项。

因为如果债务人认为合适的话,他可以在到期前付款,而他只是支付了他所负有的债务,这一行为不违反衡平的思想。

但是,如果这是一笔有条件的债务(une detteconditionnelle),它取决于尚未发生的事情,而且可能永远不会发生,那么通过某种错误收到付款的人就不能保留它:因为他还不是债权人。

但是,如果这种情况一定发生,则收到清偿的人不必归还所受款项。

显然多玛的思想源自保罗、彭波尼乌斯以及乌尔比安在《论萨宾》中的观点,对于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债务,根据期限是否到期以及所附条件是否成立而要分不同情况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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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当原因(sansjuste titre)的返还,关于这一点,多玛并没有过多论述如果一个人拥有另一个人的东西而没有正当的理由,这一理由多玛并没有进一步解释,因此可以认为这一理由是一项兜底性的,在排除了非债清偿和无协议的情况下,若是没有任何其他理由保有某物,则持有该物的人应当返还。

在此,多玛举例,如果婚姻没有生效或被废除,则收到嫁妆的人应返还对方提供的嫁妆。8因此,除了具体的请求返还的理由,因为“不公正”这一更大的理由(la plus forteraison)的而获得金钱或任何其他东西的人,都应当返还之

多玛关于无因请求给付之诉的观点,实际承袭自罗马法关于这一部分的精髓,因为在《学说汇纂》第十二卷中请求给付之诉中,有关于无因请求给付之诉也是用了较少的篇幅将其作为一个补充性的诉位于该卷的最后一章,将不能用其之前的请求给付之诉类型解决的返还问题放在这一规定下处理,体现了自然衡平的思想。

而债法改革后的《法国民法典》也将这一观点纳入,创造了具有补充非债洁偿不当得利类型的无因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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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不法(fait illicite),不只是违反成文法律的“不法”,而且还包括一切违反平等、诚信或其他没有成文法来表达的善良风俗的行为。

因为有违反平等、诚信或其他善良风俗的行为都违反法律所涵盖的神圣的道德准则和人性。

在多玛的概念里,通过非法行为,一个人可以从另一个人那里得到一笔钱或其他东西包括三种情况,因为这一行为可能是非法的,要么是从给予者(qui donne一方来说是非法的,要么是从接受者 《quirecoit)一方来说是非法的,要么是从给予者和接受者(1un et Iautre) 两方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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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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