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承的顺序有哪些 关于继承顺序的法律条文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张某、石某系夫妻关系,养有一子石某一,石某于1989年去世。石某一与胡某再婚,未生育子女,后石某一因病去世,留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轿车等遗产。石某一生前作出遗嘱,除应属其妻子胡某之外的财产,全部由其姐姐石某二继承。张某以胡某在石某一病情严重情况下未尽夫妻扶助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张某是石某一唯一合法继承人,胡某无权继承,并请求确认石某一的所有遗产均由张某继承。白银市平川区法院认为,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适当照顾,本案中,石某一在遗嘱继承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张某即其母亲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实现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化解家庭矛盾,法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析法辩理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石某二主动放弃遗嘱继承。法院作出判决,对张某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近年来,因财产所引发的继承纠纷越来越多。如何平衡各继承者之间的关系,《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扩大了遗产的涵盖范围,对遗产范围采取了概括式规定。记者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针对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

记者:《民法典》中如何规定遗产的范围?

姜律师:《民法典》采用概括加排除的模式,改变了原《继承法》对遗产范围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样可以确保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财产”可以被纳入遗产范围,同时在特殊情形下将不能继承的“财产”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

记者:什么样的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丧失的继承权还能恢复吗?

姜律师:《民法典》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此规定给了被继承人一定的自由衡量权,如果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或者篡改遗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但是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记者:《民法典》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增加了哪些内容?

姜律师:原《继承法》代位继承局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新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种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都要求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人代位继承的份额仅限于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记者:哪些遗产不能被继承?

姜律师: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的部分不能被继承,最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共有财产。有些权利是不能被继承的,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死亡赔偿金、抚恤金是给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保险金一般也不能被继承,保险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看情况。一般来说,如果保险指定了受益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属于受益人,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当然特殊情况除外。

记者:胎儿是否拥有继承权?

姜律师:胎儿拥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记者:那些无人继承、受遗赠的遗产如何处理?

姜律师:《民法典》完善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规定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有权取得无人继承、受遗赠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无人继承的遗产,也需要先履行《民法典》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后才可取得。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姜律师提醒,个人财产数量的增加及财产类型的多样化,使得现如今继承纠纷日益增多。在维系亲情关系的同时对遗产进行继承,不仅是法律所提倡的,更是逝者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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