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民法)(2017年)

一、 案情

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由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果甲按期偿还乙的100万元的借款,则本合同就不会履行,如果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就变成了购房款,甲应当向乙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合同订立之后该房屋仍然是由甲来占有的使用的。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了进一步扩大经营的规模,S个人企业向丙借款了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丁为此提供了保证担保,为约定担保的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是后经戊的要求,丙让戊取回了汽车,戊私自将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己,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为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卖给了更庚,并且告知了庚其已与乙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但是因为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四个月,约定当庚回国时将房屋交付给庚。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的同意,甲未经庚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一事的辛,租期两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6日,甲从 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为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恩杰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公司应当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的借款,现在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法律案例分析(民法)(2017年)

二、分析

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果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当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做出认定和处理。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的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规定》规定,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有差额的,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柱状偿还或者补偿。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自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甲在S企业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应以个人财产继续进行清偿。因为S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甲是S企业的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丁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是未约定保证的方式,故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因为丙对戊汽车上的质权,因为己取得所有权而消灭。《担保法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押物返还给出质人之后,以其质押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题中,丙返还汽车质押物给予戊之后,丙在汽车上的质押权仍然存在啊,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的效力。在此基础上,丙将汽车出卖给己后。因为丙的质押权不得对抗己的所有权,故丙的质押权消灭。

3.甲与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甲与庚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二卖的买受人知道一卖的事实,并不能使得二者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绪。故在本题中庚的知情,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庚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甲与庚之间办理了变更登记,故庚取得所有权。

4.谁有权受M房屋两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甲有权收取两个月的租金。因为在买卖合同的关系中,买卖标的孳息的收取权,随着买卖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在本题中的甲与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但是甲还未将房屋交付给庚,故租金由甲来收取。

5.谁应承担M房屋的火灾损失?为什么?

甲来承担M房屋火灾的损失。因为甲与庚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登记,但是并没有转移房屋的占有,故由甲来承担该损失。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庚享有所有权。根据《保险法》的第49条第1款的规定那个,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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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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