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房东同意,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2015年10月,刘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月租金为1200元,在租期未到前,双方都不得终止租赁合同,不得提高或降低房租;所租房屋只准王某管理使用,不允许转租。该合同签订后,刘某即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

2017年6月,刘某前去收取房租时,发现王某将该房屋转租给白某使用。刘某认为王某违反了不得转租的约定,要求收回房屋。但王某、白某均不同意,认为租期未到不得解除合同。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擅自将租赁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使用,违反了双方订立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侵犯了出租人刘某应享有的权利,刘某对此有权提前解除该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故此,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刘某与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白某腾房,由刘某收回。

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虽然刘某与王某在合同中约定的5年租期未到,但王某却私下偷偷将房屋转租给白某,先违反了不得转租的合同约定,其对此要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与白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刘某不具有约束力,刘某有权要求白某腾退房屋。

来源:河北法制网、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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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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