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讲法律-醉驾,为什么有些人取保判缓,有些人判了实刑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自此,醉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入刑。

醉驾入刑后,其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增加,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根据山东省高院发布的数据,2020年全省刑事案件收案96080件,刑事一审收案较多的十个案由,排名第一的是危险驾驶罪,收案27387件,占比42.78%。2019、2018年,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也是排名第一,而危险驾驶罪多由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

醉驾入刑初期,由于只规定了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拘役期限如何确定,能否判处缓刑,是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各地标准不一。

后,2013年,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此后,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2017年最高院又以量刑指导意见的形式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做了细化。各省高院也基于此规定了各省市的指导意见。

针对起诉和审判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区的检法共同制订了相应的办案指引。

那么醉驾,什么情况下一定判实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缓,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是什么?

01 醉驾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02 有以下情形,实刑,一般不判缓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于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各地标准不一,梳理一下,大致有如下情形:

明知不符合案件标准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诉讼期间拒不到岸或者逃跑的;

有威胁、打击、报复、贿赂执法人员、证人、鉴定人员或者伪造证据、让他人顶罪等妨害司法等行为,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03 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04 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显著危害不大或者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不一,梳理后,通常为:

1,不存在从重处罚情形,160毫克/100毫升以下,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轻微事故、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悔罪的;

2,不存在从重处罚情形,却因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

05 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些地区将以下两种情形不作为犯罪处理(不适用于全部地区):

1,醉酒在公共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未发生交通事故;

2,代驾至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门口,驾车入小区的。

结合以上,醉驾被抓后,判处缓刑的前提条件是无从重处罚的情形,如200毫克/100毫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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