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内容的变与不变(六)

来源:法律之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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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问题

《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公司法》第14条是关于设立分公司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与《民法典》第74条第一款相同,对《民法典》第74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公司法》未规定,《民法典》生效后,相关问题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即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可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再由总公司承担。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2条在规定民事诉讼主体中的“其他组织”时,对法人分支机构,明确为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的其他组织,即赋予分支机构为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民事案件中可直接将其列为诉讼当事人。2016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该司法解释,完善了分支机构在审判程序中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为被执行人,但其管理的财产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时,以法人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

实务中,有的案件将法人和法人分支机构同时列为当事人,这种做法不妥。法人分支机构与法人是一个民事主体,承担一份责任,如果将法人和法人分支机构同时列为当事人,无异增加了该法人的诉讼权利与机会,与对方当事人形成权利与机会的不对等,违反《民事诉讼法》第8条关于“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对于由法人分支机构参加诉讼,还是由法人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当事人对选择有争议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作出决定。当然,对该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如有司法解释出台,应以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公司法》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财产属于公司。根据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民事责任的大小,相对人可以选择由分支机构承担或由公司承担。对选择由分支机构承担的,在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责任时,还可以再主张由公司承担。公司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即包括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也包括从事该民事活动的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及公司设立的其他分公司管理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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