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即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和诉讼离婚(去法院)。

如果选择诉讼离婚,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管辖法院的确认,如果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法院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除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外,原告住所地、婚姻缔结地、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

文 | 贺之晨 律师

本文将梳理诉讼离婚时如何确认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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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2 –

部分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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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方当事人监禁情况下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原告没有被监禁的,不论被告被监禁的时间多长,一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在2010年曾作出批复,法释〔201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对于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者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该批复于2019年时已失效,但与同期因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而失效的原因不同的是,该批复失效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规定,因此,对于该批复,目前还是具有实务的参考价值的。

【相关案例】案号:(2016)最高法民辖19号

文书节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是对于原、被告双方均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确定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对于只有被告方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只有被告黄某被监禁,应由原告江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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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或双方注销户籍时管辖法院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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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管辖法院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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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 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军事法院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非军人一方向军事法院起诉军人离婚的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条规定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 军人一方起诉非军人的离婚案,由地方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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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案件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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