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159条【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分割遗产应当缴纳税款、保留必要遗产的规定。

【法条解读】

遗产是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一般而言,被继承人在生前不仅会留有财产,有的被继承人还会留下债务或者其他义务。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各种债务,理论上称为遗产债务。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欠的债务。这种债务可能完全是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也可能是共同债务中被继承人应当分担的那部分债务。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被继承人死亡后因处理善后事务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不属于遗产债务。遗产债务需要用遗产来偿还。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清理并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故本条首先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1.清偿应缴纳的税款。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税收具有强制性,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宪法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税收还具有无偿性,个人缴纳税款时并不能直接获得对价,但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所欠的税款可以视为其对国家所欠的债务。被继承人死亡后,就需要用其遗产来清偿所欠税款。税款,可能是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可能是其出售不动产应缴纳的印花税、增值税,等等。只要是被继承人个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并不会因为其死亡而消失,仍需要以其遗留的个人财产来支付。

2.清偿债务。债务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他民事主体所负的私法上的各种债务。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也包括侵权之债,还可以是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之债;债务可能是主债务,也可能是因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而形成的从债务;债务可能纯属个人债务,也可能是与他人形成的共同债务、连带债务。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债务,只要是被继承人生前所负,都需要以遗产清偿。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应当是在分割遗产之前予以清偿。遗产管理人在清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后,需要及时予以处理,该缴纳的税款应当缴纳,该清偿的债务必须及时清偿,在清理完债权债务之后,再按照遗嘱的内容处分剩余遗产,或赠与,或按照遗嘱继承,或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如果在分割遗产之前,不知道被继承人存在遗产债务的,在遗产分割之后,仍需要依法以遗产予以清偿。

3.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条中的但书规定,清偿所欠税款和债务,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根据此规定,不论是以遗产缴纳所欠税款还是偿还所负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保留必要遗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需要保留的前提是遗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和缴纳税款。如果遗产比较多,缴纳税款和偿还债务后仍绰绰有余,则没有必要专门予以保留。其次,保留遗产指向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作出保留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获得保留遗产的人必须是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人不能享有此权利。

第二,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缺乏劳动能力就是因种种原因无法参与生产劳动而获得经济收入维持生计。缺乏劳动能力可能是因为年龄尚小而无劳动能力,也可能是因年龄太大或者因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必须是客观上造成的无法劳动,而不是继承人主观上不愿意就业造成的。

第三,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生活来源就是继承人无法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收入养活自己,或者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用以维持生计。如果继承人虽然没有劳动能力,但是其在银行有巨额存款或者已经专门为其设立了生活基金,足以为其提供生活所需之费用,此时就不能说其没有生活来源。之所以要为这种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体现的就是一种人文关怀。最后,保留的是必要的遗产。就数量而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是必要的遗产。必要遗产就是维持其正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的遗产,而不是全部遗产或者要确保其过超出一般人正常生活的奢侈生活。

保留必要遗产具有优先于税款和债务的效力,只要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能不足以清偿所欠税款和债务,就必须予以保留。这也是我国很多立法所坚持的一贯立场。比如,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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