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于未然,这些法律常识,青少年必须要知道,建议收藏学习

防范于未然,这些法律常识,青少年必须要知道,建议收藏学习

一、犯罪与刑罚

1.受害人的反抗行为导致强奸行为实施者死亡的,受害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以案释法

蒋某嗜酒成性,而且其醉酒后经常做一些不理智的行为。一天,蒋某喝酒后对暗恋的女邻居张某实施性侵犯。张某为了保护自己,情急之下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进行反抗。蒋某觉得张某生性胆小,认为张某不会真的动手捅伤自己,仍然为所欲为。在蒋某意欲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张某举刀刺中蒋某的腹部,最后蒋某因流血过多而死亡。请问:张某的防卫行为导致蒋某死亡,张某是否需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呢?

学法用法

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条文对何为正当防卫作出了具体规定,受害人的反抗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关于一般的犯罪类型,正当防卫需具备的条件如下:时间条件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限度条件为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相当,超过必要限度的则属于防卫过当;防卫对象为不法侵害人;防卫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但是,针对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实施的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受伤或死亡的,防卫者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对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蒋某进行的防卫属于正当防卫。虽然张某的防卫行为导致蒋某死亡,但是强奸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分子因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犯罪分子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以案释法

十一假期,高某驾车去某山区游玩。高某返程时需要走一段盘山公路,在他开车的过程中,发现一辆停靠在路边且未拉手刹的汽车正在滑向一个儿童。他立即转动方向盘向该车开去,希望把该车撞到一边从而使该儿童脱离危险。最后,高某成功把这辆车撞到了一边,让这名儿童避免了这场事故。但高某的行为却导致该车撞到山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那么,高某需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吗?

学法用法

高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行为人不得已采取了合理的紧急避险行为,但由此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时,行为人才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高某为了避免该儿童被撞伤,被迫开车将该汽车撞到一边,属于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限度。虽然该车因撞到山体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高某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3.实施抢劫时意外发现是亲戚而放弃犯罪的,是否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以案释法

青春期的齐某最近迷恋上了游戏,他经常整日泡在网吧里。不久前,因为打游戏,齐某的零花钱已将全部用完。为了筹到打游戏的钱,他蹲守在银行附近打算实施抢劫。一天凌晨,他发现一位中年妇女刚刚取完钱打算离开,便冲上前去打算抢劫。但是他突然发现该妇女是自己的姑姑,齐某立即放弃了抢劫意图并跟姑姑聊起天来。请问:因齐某发现犯罪对象是自己的亲戚而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他是否还会受到刑事处罚?

学法用法

齐某意外发现被抢劫的对象是自己的亲戚因而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犯罪中止,如果并未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除刑事处罚。犯罪分子能够自愿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不是特别严重,因此《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比较轻。本案中,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意外发现犯罪对象是自己的姑姑,因此其中止了犯罪行为。且齐某的行为并未造成损害后果,所以他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4.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的,缓刑期满后就要执行死刑吗?

以案释法

高家因农村占地问题与王家产生纠葛,于是高某伺机报复王某。一天,高某发现王某正在地里锄草,紧接着,高某回家喝了点儿酒,后来拿着锄头借着酒劲儿来到田地“收拾”王某。最后,两人便厮打在一起,高某用锄头将王某的头部砍伤,王某随即晕倒。高某仓皇逃回家中,没过几个小时就传来了王某死亡的消息。因高某犯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被法院判处死缓。王某家人盼望着高某死缓期满后,继续执行死刑。请问:死缓期满后还要执行死刑吗?

学法用法

高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缓刑期间如未故意犯罪,期满后不再执行死刑。我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通过此处对死缓制度的具体规定,可见,该制度的确立是为了激励犯罪人在缓刑期间积极改造。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经核实后立即执行死刑;缓刑期间未故意犯罪的,期满后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的,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但是,我国对故意杀人犯罪采取“限制减刑原则”,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在对故意杀人犯判处刑罚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限制减刑的,缓刑执行期满后的减刑方法则按法院判决书中的规定确定。本案的高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其死缓期满后是否继续执行死刑取决于高某在死缓期间的表现。

5.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以案释法

郑某是某村的医生,他为了让自己的生意好起来就在村子的井里投了农药。不久后,多人出现了中度中毒现象,并来到郑某这里就医,郑某的生意顿时好了起来。后郑某又多次实施了投毒行为。经人举报,最终事情败露,后郑某被公安机关逮捕。最后,郑某因投毒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呢?

学法用法

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的一种。此刑罚适用的主体包括: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关于剥夺的权利类型,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关于此刑种的期限问题,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同时,该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可见,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宪法所赋予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和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权利,等等。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触犯了较重的罪名,因而国家惩罚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以及刑罚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无法参与国家的治理活动,意味着该公民不再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政治权利对我国公民的意义重大。

6.因泄愤将他人的名车砸坏,犯罪分子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以案释法

赵某与妻子的感情并不好,但是两人考虑到孩子的成长问题一直未离婚。刘某是赵某的同事,二人因经常有工作上的合作机会而产生感情。不久后,刘某与赵某热恋。后来,妻子发现了赵某的出轨行为,便以离婚威胁赵某与刘某分手。赵某告知刘某不得不分手后,刘某气急败坏,将赵某的名车砸坏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后赵某报案。最后,刘某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请问:刘某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学法用法

刘某故意毁坏赵某的名车,造成的损失较大,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见,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既会受到刑事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如果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遵循“民事优于刑事原则”,即犯罪分子的财产先用于民事赔偿,然后才能用于执行刑事处罚。本案中,刘某故意毁坏名车的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构成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刘某除需要被执行刑事处罚外,还需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7.罪犯于刑罚执行期间被假释,意味着服刑结束了吗?

以案释法

齐某在路上遇到一位女孩,心生爱意,便向其索要手机号码,遭到女孩拒绝,并受到女孩的冷语嘲讽。齐某认为很没面子,非常气愤,头脑一热对该女孩实施了强奸。最终,齐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7年有期徒刑。在刑期的最后一年,齐某被假释。齐某认为自己服刑结束了,于是到某单位求职,但却遭到单位的回绝。请问:犯罪分子被假释的,意味着服刑结束了吗?

学法用法

犯罪分子被假释的,不等于服刑结束。假释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让那些表现良好、认真悔过的犯罪分子重新回归社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同时,该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可见,在我国,对假释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假释者只有同时满足“在假释期间未犯新罪、假释期间未存在其他未判决的罪、假释期间内未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三个条件的,假释期满后,才认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假释者违反以上三个条件之一将导致假释被撤销,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案中的齐某被假释,并不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齐某只是被附条件的释放,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如果齐某于假释期间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假释就会被撤销。

二、具体罪名

1.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以案释法

王某大学毕业了,但由于眼高手低,其一直找不到工作。王某每天都在做梦,想着自己如何能挣到大钱。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得知为信用卡持卡人办理刷卡套现及现金垫还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可以赚不少钱。于是,王某便开始以虚假交易偷偷为他人办理套现业务。短短一年的时间,王某累计套现金额已经达到了350万元,而从中赚取的手续费也有几十万元。请问,王某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如果需要将承担什么责任呢?

学法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国家法律禁止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套取现金,这属于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刑罚的惩罚。因此,POS机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该机具,避免不法行为。

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很显然,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经达到该罪情节严重的程度,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私藏枪支会构成犯罪吗?

以案释法

夏某今年25岁,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夏某从小就有个爱好,喜欢收藏各种玩具枪,只要在商场看到自己没有的玩具枪,他都会要求父母买下来。现在已经成年的夏某,对各种枪支非常有研究,他一直希望能够有一把仿真枪。不久前,夏某托朋友从国外弄来了一把仿真手枪,夏某朋友称该手枪的威力打鸟绝对不成问题。夏某收到手枪后非常高兴,并细心地把它收藏了起来。没过多久,夏某收藏仿真枪的事情被同学张某发现了,张某认为夏某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于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了夏某。请问,夏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学法用法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枪支属于危险物品,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甚至国家的社会秩序构成威胁,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枪支均实行严格管制。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我国对于枪械的管理非常严格,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等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惩罚。涉嫌此罪的,任何客观理由都不能成为免罪事由。本案中,夏某私藏的虽然是仿真手枪,但其威力能打死一只鸟,可想而知该仿真枪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已经达到枪支的标准。因此,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考虑到夏某是初犯、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夏某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

3.教犯罪分子射击技巧,属于违法犯罪吗?

以案释法

关某是一名射击运动员,虽然没有参加过大型的比赛,但其射击水平在队里也是不错的。某天训练时,关某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在电话里称想要和关某见一面,并且约在了离关某训练场所不远的咖啡馆里。当天,关某如约而至,对方称希望关某能教自己的儿子射击,并表示愿意出高价聘请关某,关某一听有些心动。可在之后的交谈中关某意外得知对方是贩卖国家保护动物犯罪团伙的人员,关某心里有些担心,他想得到这笔钱,但又怕这种情况属于违法。因此,关某十分纠结。请问,如果关某教授对方射击技巧属于违法犯罪吗?

学法用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事实上,教授他人犯罪技巧就等于在培育新的犯罪分子,会对社会造成潜在的危害,因此,法律也将其规定为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传授职业技能,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些技能并不包括犯罪方法和技巧。本案中,关某明知他们是犯罪团伙,如果教授他们射击技巧的话,就等于在培养新的犯罪分子,会扰乱社会治安,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他人进行诬陷诽谤,其行为属于犯罪吗?

以案释法

方某与赵某是邻居,之前两人关系一直不错,但后来因琐事发生了矛盾,并一直没有化解。前不久,二人再次因小事起了争执,事后,方某对此一直耿耿于怀,心想一定要借机报复一下赵某。之后,方某就在街坊邻里散布谣言,说赵某经常夜不归宿,背着自家男人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还曾经勾引过小区里的某已婚男子,并称赵某的人品特别不好。后来,这件子虚乌有的事情给赵某带来不小的伤害,街坊邻里见了赵某就开始对其指指点点,赵某的丈夫已提出了离婚。这件事导致赵某一度精神失常,并要自寻短见。请问,方某对赵某的诬陷诽谤,属于犯罪行为吗?

学法用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该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还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上述两个法条,明确界定了诬告罪和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二者之间的区别。构成诬告罪,必须是因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故意捏造事实;而诽谤罪,则是行为人以各种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几种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处,需要注意区分诽谤罪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区别,一般民事名誉侵权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轻微,还不足以构成犯罪。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并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方某为了私愤,散布虚假的事实,严重地损坏了赵某的名誉,给赵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情节非常恶劣,已经构成了诽谤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毒,属于违法犯罪吗?

以案释法

田某与王某是高中同学,两人关系不错,可高中毕业后就失去了联系。不久之前,田某在一次同学聚会上遇见了王某,双方互留了联系方式。几天后,田某邀请王某到家里做客,做了一大桌子菜招待王某。经过一番聊天后,田某得知王某当时高考失利,便去外地打工,这些年来混得还算不错。而王某还告知田某自己自从有钱后就成了名副其实的“瘾君子”,经常吸毒。之后,王某称自己毒瘾犯了,并当场拿出毒品吸了起来,田某见状虽然很惊讶,但碍于情面便没有阻止。那么,田某纵容朋友在自己家中吸毒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吗?

学法用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毒品是一种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药品,吸食毒品对自身的身体和精神健康都是一种致命的伤害。此外,还会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由于毒品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吸毒,因此,当发现有人吸食、注射毒品时,于公于私,我们都应该制止,并向司法机关举报。本案中,田某明知王某在自己家中吸毒,有可能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客观事实,应该阻止却没有阻止,在客观上支持、纵容了王某吸毒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6.在商场里搞恶作剧虚报火警,属于违法犯罪吗?

以案释法

李某有一个很大的毛病,就是很喜欢捉弄人,甚至最近一次捉弄人还给他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时,李某正在某商场的饭店里吃饭,由于正赶上饭点,吃饭的人特别多。李某等了一会儿便有些不耐烦了,于是就突发奇想,高喊了一声“快跑,着火了,大家赶快跑”,并按下了身边的火警按钮。结果,整座大楼进入慌乱状态,就在大家慌乱逃跑之中,有人不慎从楼梯上摔下来,导致踩踏事件的发生。事后,经调查此事造成多人受伤,甚至有人还受了重伤,商场设施也有不同程度的受损。请问,李某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吗?

学法用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对社会不特定人的安全都构成了潜在的危险,属于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而危害情节的严重与否是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重要标准。本案中,李某因不耐烦在商场里大声示警,并按下火警按钮,其明知道这样做可能会引发什么样的后果,却仍然这样做,结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情节非常严重,因此其行为应依法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大家注意,有些行为虽然是无心之举,或者是开玩笑,但是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这时,其行为就会触犯法律,自己可能会因此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在说话办事之前,应当多考虑再行动。

7.明知朋友已经犯罪,却帮其逃避司法追捕的,构成犯罪吗?

以案释法

刘某是朋友圈内有名的混混,整天不务正业,除了喝酒就是打架,唯一的“优点”就是非常讲哥们儿义气,只要是他认定的哥们儿,就一定会为对方两肋插刀。而孙某就是刘某认定的哥们儿中的一员。孙某人很老实,经常受到他人欺负。某日,刘某再次撞见孙某遭他人欺负后便上前为其打抱不平,甚至与对方厮打起来。不料,刘某失手将对方打死了。孙某见情况不好,立即叫刘某快跑,并且还给了刘某一笔钱,让其到外面避风头。那么,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学法用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见,明知他人犯罪而不加以劝阻,还为其提供逃跑工具,藏身处所等,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犯罪,也就是法律中所称的包庇罪。所谓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当事人的包庇行为使得司法机关的追捕、查明案件事实等行为都变得非常被动,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应当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明知是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的,属于纵容犯罪,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本案中,孙某明知刘某犯下重罪,还协助其逃避追捕,其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罪。古语有云: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句话用在当世,可以理解为,对于自己犯下的罪行,要有承担的觉悟。逃避不能解决问题,只会加重处罚,还会给帮助自己逃避的人带来风险。总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能违法犯罪,更不能包庇他人的罪行,而应当劝其自首,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8.婴儿因被父母丢弃导致死亡,其父母构成犯罪吗?

以案释法

某日,王某在小区公园晨练时,亲眼看见一名陌生女子丢弃婴儿。王某见状立即报了警。然而,当警察赶到现场后,婴儿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王某对警察称:当时他发现一名女子抱着孩子在这走来走去,四处张望,一开始以为是在等什么人,可该女子突然把孩子扔在这里独自离开了。后来,警察经过调查发现,被丢弃的这名婴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孩子的母亲(丢弃婴儿的女子)得知此事后,十分难过,但苦于家里没钱给孩子治病,便一狠心将孩子丢在了公园里,孩子被母亲丢弃后因心脏病复发最终导致了死亡。那么,婴儿因被父母丢弃导致死亡的,其父母构成犯罪吗?

学法用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尊老爱幼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公民义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必须履行扶养义务,如果对其不管不顾,甚至丢弃、遗弃的,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遗弃罪。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本身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很显然,本案中的女子已经构成了遗弃罪。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可是该女子却因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故意将孩子丢弃,并且由于遗弃而致孩子死亡,其行为恶劣,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三、治安管理处罚

1.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承租者的身份信息,也要接受治安处罚吗?

以案释法

胡某在某郊区有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但由于胡某一家都在市中心居住,房子便一直空着。后来,胡某觉得房子一直空着太浪费了,经过和妻子商量决定把房子租出去,这样一来房子不仅有人打理,而且自己还能赚点房租。于是,胡某将房子租给了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王某。承租当天,胡某只和王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先收了一个月的租金,但王某称当时忘记带身份证了,胡某也就没有记录王某的身份信息。三个月后,王某因在承租房内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了解到,当时,胡某将房子租给王某时,并未对王某进行身份登记,因此决定对胡某罚款200元。胡某对此很不解,心想难道出租房屋没有登记承租者的身份信息,也要接受治安处罚?

学法用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知,公民在将房屋进行出租的时候,要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否则要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这其实就是法律规定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的治安责任”,所谓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是指,公民在将房屋进行出租的时候,要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在外来流动人口很多的大中城市,如果不进行承租人信息登记,一旦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将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实行严格的出租房登记制度,明确规定出租人必须承担治安责任。本案中,出租人胡某在将房屋出租给王某的时候,没有对王某进行身份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2.强买强卖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吗?

以案释法

某日,张先生到某电脑商城购买电脑。当时,张先生在楼下看好一款电脑后,便被销售人员叫到了楼上。销售人员对张先生说:“如果不交钱就看不了货。”于是,张先生就先交了钱。然而,张先生交完钱后等了好久才被告知必须到楼上装付费的系统。但在装系统时,装系统的员工又对张先生说这台机子出厂时间太早了,好多系统都无法使用,买完也用不了多长时间。张先生一听便找到销售人员问能不能退货,该员工却说:“不行,但你可以加钱再换一台。”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多交了500元,重新换了一台机子。那么,对于这种强买强卖的行为,是否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呢?

学法用法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依法享有自由选择和自愿购买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消费者交易。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强买强卖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其有权自由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本案经销商为了获利而实行强买强卖,其行为违反了交易自由原则,违背了消费者一方的交易意愿,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交易自由是公民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强迫交易行为违反了交易自由的基本原则,违背了交易一方的自由意愿,法律必须对其进行规制,才能够确保交易双方在交易中的自由和平等。很显然,在本案中,经销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迫交易行为,其行为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3.能否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以案释法

某日凌晨,陈某从某宾馆出来后,在醉酒状态下无意间开走了赵某的轿车,并驾驶该车撞到了停车场的水池上,轮胎正好卡在了上面,导致轿车无法移动,陈某见状只好下车离开。第二天,车主赵某发现后立即报警。经过民警人员的调查,于2日后将嫌疑人陈某抓获。后来,赵某在与陈某的交谈中得知了事情的真相,并自愿与陈某达成调解意见,陈某主动向赵某赔偿1000元损失,赵某对此也表示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共识后,向公安机关申请了治安调解。那么,对于治安案件,能否进行调解呢?

学法用法

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和赔偿诉讼中的特有制度,旨在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可以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解。由于调解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只要双方可以就民间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公安机关也是予以尊重和保护的。本案中,陈某在醉酒状态下无意间开走了赵某的车,虽给赵某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但情节比较轻微,而事后赵某与陈某双方也自愿达成了调解共识。所以,公安机关在尊重双方意愿的情况下,可以对此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双方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则公安机关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未成年人初次违法,能否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

高某今年16岁,其父母都是生意人,家庭条件非常优越。但正是这种优越的生活环境,导致高某成了一名纨绔子弟。高某每天的生活重点从来不是学校,而是在酒吧、KTV与一些狐朋狗友喝酒玩乐。前不久,高某又与朋友到某酒吧喝酒。席间因高某多喝了点酒,便开始酒后闹事。高某不顾服务员的劝阻,砸坏了酒吧内的许多桌椅,共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赶到酒吧,立即制止了高某的行为,并对高某作出了拘留5日以及罚款500元的处罚。对此,高某十分不服。高某认为自己还未成年,而且是初次违法,因此公安局不能对自己执行行政拘留。那么,公安机关是否能对高某执行行政拘留?

学法用法

虽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但该法第二十一条,对适用第四十九条的人员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因此,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是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即使依法应当作出拘留处罚决定的,也不予实际执行行政拘留。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我国一切组织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全社会都应当高度重视。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应该本着宽容的态度,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点进行帮扶教育,而不是将其行政拘留。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本案中,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拘留5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高某未满18周岁,并且是初次违法,所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后不能对高某执行行政拘留。

5.公民为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该如何处理?

以案释法

某村早年有一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出让给某企业办厂。后来,该企业扩大了经营规模,而环境等各项指标未经环保部门依法审批,噪声和粉尘严重超标,附近村民深受其害。为了维权,村民们纷纷要求企业整改,但遭到拒绝。于是,该村村民吴某召集了该村30多名村民到县里上访。然而,这些人不是到县里的信访部门提出诉求,而是用电动车及三轮车将白色横幅挂在县政府大门两侧,阻止车辆正常出入,使县政府的办公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交通也受到了严重的阻塞。后来,民警劝说并教育他们要采取正确的方式上访,但吴某却不听从教育,并呼吁大家法不责众,千万不要停止。请问,对于吴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学法用法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为了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也赋予其依法主张自己诉求的权利。但是,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本案中,吴某等人希望通过上访解决该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但他们的上访行为已经严重阻塞了交通,影响了县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非法闹访,公安机关应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6.广场舞音乐影响到居民正常休息时,是否要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广场舞是当下社区里最流行的运动之一,但有些地方的广场舞队伍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居民正常的生活,震耳欲聋的音乐让很多居民苦不堪言。这不,居住在某市的程某就遇到了此情况。程某家住在家园小区,结束了一天繁忙的工作后,程某最希望的就是能够回家好好休息,但楼下的广场舞音乐总是响到很晚,而且声音特别大,严重影响了程某的休息。而且,程某的女儿正在上高三,马上就要高考,广场舞吵闹的声音更是影响到了女儿的学习。后来,程某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便投诉到了城关派出所,派出所同志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解,并妥善处理了此事。请问,广场舞音乐影响到居民正常休息时,是否要承担责任?

学法用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可知,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承担治安责任。法律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但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总是有一定限制的,不存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而且,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公民的行为应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前提。具体到本案,跳广场舞的人有运动、健身的自由,但是,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作息,对于案例中的纠纷,派出所采取的是调解的方式,这一做法是值得称道的。虽然跳广场舞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程某的休息和其女儿的学习,派出所有权对当事人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对于这样的邻里纠纷,由于情节较轻,而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使事件妥善解决,有助于邻里关系的维系。当然,如果以后再次出现案例中所描述的情况,并影响了程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程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违反治安管理的一方与警察是亲戚,另一方有权要求该警察回避吗?

以案释法

前天上午,某村的霍某因怀疑自家的鸡被邻居方某偷走,便与方某发生口角。双方在争吵时,霍某趁方某不注意,随手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石头朝方某的头上砸去,造成方某头部受伤,随后霍某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讯问时,霍某意外发现其中一位办案民警与方某家有亲戚关系,他担心该民警会有私心偏袒方某,于是,提出了让该民警回避的请求。请问,霍某有权要求该办案民警回避吗?

学法用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因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这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为了保证治安处罚案件的公正性。本案中,由于办案警察和方某家有亲戚关系,如果由他办理案件,会有不公正的嫌疑,并且有可能使霍某的权利受到损害,影响案件办理的程序性公正,所以,该办案民警应当主动回避,而霍某也有权要求该办案民警回避。

8.能否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变卖?

以案释法

2020年7月,某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关于某贸易公司与被告红星机械制造厂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审理,法院根据贸易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红星机械制造厂的机器。事后,红星机械制造厂负责人刘某因急需用钱,在明知机械制造厂的机器已经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依然将厂里的机器以每台10万元的价格变卖了出去。案发后,被变卖的机器被追回。同时,刘某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请问,能否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变卖?

学法用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变卖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不得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的财物,对于已经查封、扣押的财物,任何人不得变卖,否则就违反了社会治安管理规定。本案中,法院在按照合法的程序对被告红星机械制造厂的机器进行扣押后,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变卖该财产。而刘某在明知机器已经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依然以每台10万元的价格变卖了出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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