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的劳动争议处理方法

人力资源从业者最头疼的就是处理劳动争议了,每一个劳动争议都是一个特殊的存在,都是因人而异,要根据员工的不同性格、情绪、真实诉求等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去谈、去沟通。如果展开说,三天三夜也说不完,但是所采用法律依据是不变的。小V列举了几个常见的劳动争议,以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关于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中申请双倍工资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员工继续工作,以及第三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定的。

第一种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是比较少见了,除非是一些没有专业人力资源岗位的非正规小公司,或者是大家一忙忘了和员工签劳动合同。第二种相对较为多见,第三种比较少见,但是不管第一种、第二种还是第三种,诉求都是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意,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满一年就视同订立劳动合同了。

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到期未续签,最多也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

那么第三种情况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注意,重点表述词汇,是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也就是说若是发生第三种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那么最多要支付12个月的双倍工资。

另,支付双倍工资时记得要补签劳动合同呀,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说要补签劳动合同了。但是,有的同学可能要问了,要是员工不签呢?那就正常终止劳动关系,记得是书面通知,同时按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好了,没有赔偿金等其他费用。

二、关于加班费

说到这个有关加班费的争议呀,小V真是一把辛酸泪呀!!!08年之前、08年之后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之前、司法解释三之后,小V的经历如同过山车一般。这三个时间段基本是三个不同的标准,过往的艰辛就不提了,都是眼泪,就说目前正在执行的吧。

自从10年9月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关于加班费的争议真是一下子降到了低点,为什么呢?因为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说,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个举证责任完全就是员工了,所以本条存在用人单位就轻松多了,等着看证据就好了,一般情况下员工是很难举证的。小V也只碰到了一次员工举证成功的,也是公司的工资核算基数和软件系统的bug导致的。

所以,作为公司要尽量明确加班审批的相关制度及流程,而且需要审批后的才有效,才能正常计入加班。作为员工,要尽量留下关于加班的书面记录,比如在公司加班时的通讯记录,关于加班工作的内容、工作成果验收等等。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目前并没有废止(传说明年会新出一个《工资支付条例》,届时原暂行规定将废止,但是目前还没信),按此规定上,仅休息日加班可以调休,工作日的延长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是不能调休的。(详情请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此处就不展开了,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该看看,看完全文就知道小V用心良苦了,记住,仔细阅读,仔细阅读,仔细阅读,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以及解除或终止时申请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只有这么几个情况,就不展开说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部分就需要分个类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就两个方面,一个是用人单位,一个是员工。

先说劳动合同到期这个情况。

首先说公司。若合同到期时公司提出不续签或者降低原约定条件续签,那么,好吧,支付补偿金吧。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其次说员工。若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直接走人就可以了。即使提高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股不想签,也没办法,只能放走。不过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伤和气,好聚好散。

再说说这个劳动合同解除,这个稍微麻烦些,分试用期内和过试用期。

首先说公司。当解除时间处于试用期内的情况下,随时通知员工就可以了(注:不是提前3天)。但是,前提条件是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个就需要公司方将录用条件制定好,并且有一系列的制度、考核机制等配套措施,同时要员工入职的时候签字。

当解除时间已经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也做了具体规定,只是有些条款很难把握,下面一起来分析一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款实际上就是说,只要双方沟通好,你情我愿的,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不过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个后面有说到。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条款需要公司举证,很多公司制度规定不明确,含糊其辞,对于“轻微、严重、重大”等关键词的定义不明确,很容易造成违法解除。破解办法也比较简单,就是定义要明确。比如制度上可以规定旷工三天属严重违纪、损失10000元以上算重大损失等可量化、可数据化的字眼。第四款比较难举证,不过一般情况下很少出现。

其次说员工。《劳动合同法》上主要有两条是关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注意:只要员工提前30天书面和公司说了要解除(也就是常说的辞职),不管公司同意或者不同意,都可以到时间后立马走人。现实情况下很多人都是等着公司同意,部门主管签字后觉得自己才能走的,同时很多单位的各部门主管,也都觉得我没同意你凭啥走。其实不是的,到30天了就可正常离职的。不过这两个都是可以理解的误解,人之常情。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发生以上三十八条的情况,员工可以随时走的,而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公司用工一定要合法,该交的交,该付的付。

四、病假返岗,但重新安排岗位困难的

关于这一点法律上实际已经很大程度的保护员工,而且也应该保护。所以,如果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符合人道主义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支付,以及具体金额的确定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均需一次性支付。具体金额根据工作年限及员工应得工资额确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同时也有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不只是公司给员工制定的工资标准金额,还包括加班费、各项补贴等,而且是扣社保和公积金之前的应得工资。实际操作中多数情况下大家都知道是这么算,只是比较麻烦,而且那些实际金额没多少,所以很少计较。但是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讲,不计较不应该等于不知道。

举例:小张的工资为每月10000万,餐费补助500元,交通补助500元,奖金1000元,他的经济补偿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0元,而不是10000元。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这条就是常说的代通知金,它的金额是上个月的应得工资,而不是经济补偿金所讲的平均工资,切记。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以知道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而且赔偿金是违法解除支付,所以支付赔偿金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几种常见的劳动争议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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