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案情简介】

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原某,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盐x区北x镇北x村9组人。1988年10月7日,经xx市劳动局招收进入被告xx市五洲实业总公司(更名前为xx市搬运公司)工作,身份为集体固定职工。1993 年,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原告下岗自谋职业,公司承诺为原某按年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自原某在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未依法为原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现原某已届退休年龄,无法按时领取养老保险。原某无奈于2022年11月24日补缴了1992年1月-1999年12月被告应缴纳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金3771.60元及滞纳金25223.63元。但仍不足15年。原某多次和被告沟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事宜,但人社部门言明不能补缴了。

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原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问题来了】

既然国家同意补缴,为什么原某只能补缴到1999年12月呢?下面就这个问题解答。

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

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一、一次性养老保险补缴对象

1、企业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2、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3、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

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二、养老保险补缴基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执行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进行补缴。

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三、养老保险补缴年龄

1、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2、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以后每年继续缴费,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解析】

本案原某生于1962年11月,截止2018年12月31日,只有56岁,未满60周岁,不能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只能按照上述2,的规定,一次性补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所以,人社部门只允许一次性补缴了1992年1月-1999年12月期间的数额。

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

四、补缴养老保险应提交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从业经历者提供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部队复员军人提供军人档案。

一次性补交养老金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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