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实习律师的话题

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有关法律关系、实习合同及合同履行的事项,想在此展开探讨一下。

一、实习律师与律师所的法律关系定性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实习律师作为劳动者向律师事务所提供劳动,律师所向实习律师提供报酬。实习律师享有劳动者应有的一切权利。

但是实习律师是不能独立参加诉讼活动的,是辅助律师事务所从事一定的法务工作的。

从法律关系方面来讲,律师所没有教授实习律师执业技能的义务。

二、律师协会有关实习律师的执业规范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律师协会不是国家机关,其制定的实习律师执业规范,只是社会团体内部规范,不能与法律来相提并论。往往律师协会制定的也这职业规范也不被法院所采纳。例如利益冲突规定。

实习律师的有关执业规范是要求指导老师要对实习律师培训的相关科目有详细的规定。它体现了了是一种教学关系,指导老师是教育者,实习律师是学习者。

如果指导老师与实习律师是教学关系,那么指导老师就应当有教实习律师的义务,实习律师有支付学费给指导老师的义务。

但是这种教学关系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明显是矛盾的。

因此只能选择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了。

三、实习律师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能采用简单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

a.法定部分的签订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比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资支付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合同期限、试用期、合同的解除、合同的终止、休息休假、劳动保险事项等等

b.非法定事项,没有法律效力的事项。

律师所安排指导老师的事项,实习律师学习内容的事项,考核事项。这些均是教学事项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即使双方均不履行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实习律师实习合同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情况。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要想从事律师职业,根据律师法及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必须要进行一年的实习,经过考核合格后才可以从事律师职业。

以前实习律师要到律师所实习,实习律师是要给律师所交一定学费的。这是体现了教学关系。

《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实习律师与律师所是劳动关系后,律师所与实习律师之间就是劳动关系了。律师所不但不能收取实习律师的学费,并且还要给实习律师发工资及缴纳相关的劳动保险。

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那么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发生了变化。

1、目前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律师所与实习律师之间订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合同,律师所往往也不给实习律师发工资及交劳动保险待遇,实习律师也不用去律师所上班,到期满考核时能过关就过关,双方也不存在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2、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律师所与实习律师真实的签订劳动合同,实习律师必须按照约定去律师所上班,律师所支付工资报酬及劳保待遇,律师所也统一对实习律师进行培训。这种方式是最正规的。一般是规模比较大的律师所所采用的模式。

3、还有一种模式是名义上是律师所与实习律师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导老师与实习律师之间的。由指导老师负责为实习律师支付工资并支付劳动保险待遇,实习律师为指导老师具体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实习律师学习具体的业务经验。

上述三种方式各有利弊,第二种方式最正规。第一种方式最自由。第三种方式可以最真实的学到真本实料的本领。

五、有些实习律师埋怨工资低、还要加班加点、受到指导老师训斥,就决定辞职的事情。

a.有关工资待遇高低的问题何为高?何为低?这总得有个标准的问题。这个标准一定要搞清楚。如果实习律师行业的标准来衡量,你可以选择个工资高的律师所,就没有必要再埋怨给你的工资低。如果你去依据正式执业律师的工资标准衡量,那你还没有正式执业律师的本领,尚不能正式独立执业。你如果以其他行业工资标准去衡量,如果觉得其他行业的工资高,那就不要选择律师这个行业了,去做其他行业就是了。

b.律师行业性质的特点,就是不定时。有了案件就应当马上办理,加班加点已经是家常便饭了。不过没有事情的时候,是不是你这是在很清闲?指导老师也可以将你没有工作的时候让你休息放假,有工作的时候就让你加班来进行抵顶,或者你加班加点时给你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c.为何受到指导老师的训斥?那是因为你的工作没有做好。我想实习律师如果把工作做好了,是不会训斥实习律师的。孩子在家里是个宝,在社会上谁会宠着你。要想别人宠着你,在家里永远呆着就可以了。再说律师这个行业没有受磨难的思想准备,就别在这个行业里混吧。就连一点小的冤屈都接受不了,肯定也做不了律师。我提倡对年轻律师进行冤屈训练,让他们有个坚强的意志。做律师要能屈能伸、胸怀宽广。

d.并不是所有的人均适合做律师的,对于经过实习期间发现自己不适合做律师的人能够自动离职也是非常好的选择。

六、对律师指导老师的几个忠告。

a.对于徒弟的溺爱是害实习律师的。

实习律师在工作中有失误,作为老师往往会对他以宽容的态度。这是非常错误的!必须严厉批评!要毫不留情!要培养徒弟的忍耐性。严师出高徒。

徒弟有成就一定不要表扬。表扬就要翘尾巴了。

b.做事一定要有度。不能无度行事。老师就是老师,不能混杂其他因素。

徒弟该得的报酬一定要按时支付;不该得到的一定不能给付。如果好意施惠,可能会引来无底的欲望深渊!

c.教是教给愿意学习的人。

如果徒弟没有学习的积极性,你教他也是白教。对于没有工作积极性的徒弟,你有义务教他吗?!任何事物都是相互的。如果他甘愿堕落,你根本也阻挡不了。

以上就是我有关实习律师的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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