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生漏诊胰腺癌47天,医院赔偿84万

案情介绍

患者王某某2020年10月23日11时,患者因“胸骨后不适感7天”“伴反酸、嗳气,有时上腹痛、腹胀”等症状至被告处消化内科就诊。超声提示:脂肪肝、肝内多发低回声结节。初步诊断:胃炎,反流性食管炎,消化不良,幽门螺杆菌感染。被告医院予护胃、抗感染等药物治疗,让患者回家吃药观察。患者服药后仍上腹持续疼痛,2020年10月30日,患者再次到被告处消化内科复诊,病历显示“腹部超声检查为肝内多发低回声结节,建议进一步检查”,被告仍按胃炎、幽门螺杆菌感染,消化性溃疡进行用药治疗。2020年11月20日、11月27日、11月30日、12月1日患者病情持续恶化,多次到消化内科复诊,医生均按照胃炎进行治疗。12月5日,患者腹痛加重伴咳嗽,再次到消化内科就诊,到12月8日初步诊断为“胰腺肿物”,至此距离患者第一次到被告处就诊47天。患者遂至北京市某区空港医院就诊,行CT检查印象:胰腺体尾部占位性病变,并肝脏弥漫性分布的占位性病变,考虑胰腺占位并肝脏多发转移瘤可能,诊断为胰腺肿瘤(晚期)。12月20日患者死亡。

原告(王某某家属)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作为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且看审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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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患者因上腹持续疼痛到被告处就诊,第一次检查腹部超声就显示肝内多发低回声结节,提示需要进一步检查,但这并没有引起医生的重视。在长达近50天的时间里,患者作为胰腺癌高发人群(45-70岁)多次到被告处检查复诊,被告均未对患者腹痛原因及“肝内多发低回声结节”做彻底检查,甚至在患者病情持续恶化的情况下,被告也一味按照胃炎进行治疗,严重违反诊疗规范、贻误病情,以致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患者在病痛折磨中死亡。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诉请,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区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诊疗过错,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救治。

司法鉴定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患者于2020年10月23日首次就诊,医方对超声提示“肝内多发低回声结节,建议进一步检查”未予重视,未行鉴别诊断,医疗行为存在不足。(2)患者于2020年10月30日复诊,医方的诊断依据欠充分,未行进一步检查,延误了病情的发现,医疗行为存在不足。(3)患者于2020年11月20日再次复诊,医方对患者的病情未予重视,仍然没有对患者行进一步检查,延误了病情的发现,医疗行为存在不足。(4)患者于2020年11月30日到医方复诊,医方未行进一步检查,未查找病因,延误了病情的发现,医疗行为存在不足。(5)由于患者后期存在肝功能异常,医方给患者使用“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分散片”和“克拉霉素分散片”,加重了患者肝部异常情况,故医方存在用药错误。医方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到同等原因,最终的参与度系数尚需委托方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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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原告、某区医院虽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故本院采信《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认定某区医院对王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王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关系,本院在结合某区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性质、患者的损害后果、鉴定意见中明确的责任程度、患者的原发疾病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判定某区医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0%。

判决结果

2023年6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某区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39676.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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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醒

1. 恶性肿瘤漏诊属于医疗过错的,责任比例不高。

(1)因为恶性肿瘤的发生发展是患者自身原因所致,医院漏诊或误诊的过错只是延误了治疗,所以因为恶性肿瘤的延迟诊断导致手术范围扩大、治疗费用增加、肿瘤转移等等,医院的过错只是起到一个时间上的辅助作用,不能完全地认为这些损害都是延迟诊断导致的。(2)恶性肿瘤即使积极治疗、科学治疗,预后也不好,死亡率也很高,漏诊或误诊延误治疗在预后不好的准确参与度有多高是无从知晓的,基于这一点,鉴定机构不会给一个很高的责任系数。(3)根据林律师的办案经验,漏诊或误诊恶性肿瘤的医疗过错成立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多不会认为过错参与度超过次要责任。

2.本案鉴定结论加重医院责任吗?

本案医院确实存在漏诊胰腺癌的过错,但延误的时间仅仅为47天,47天前患者已为胰腺癌晚期是大概率事件,即便不是胰腺癌晚期,47天内能多处转移的,也说明恶性程度极高,即便积极治疗也很容易复发,预后差。林律师认为,本案鉴定为轻微责任并将责任系数建议在10%以内比较合理,鉴定次要到同等责任,明显加重了医院的责任。

3.医院应当如何避免上述事件发生?

虽然本案的鉴定结论不是那么站得住脚,但医院的过错是客观存在的,林律师认为医院要减少漏诊恶性肿瘤情况的发生,关键是要对一些影像学检查关于结节、占位的描述引起重视,这些描述通常比较模糊,很容易被忽视,临床医生要多留一个心眼,林律师已经处理了很多起忽视CT、B超报告的结节而漏诊癌症的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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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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