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湖南高院
常言道:喝酒误事,小心饮酒。诚然,不少人沉溺于酒水的甘醇,喜好喝酒、品酒,但是酒精给大脑带来刺激的同时,也会降低人的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在酒后做事,譬如骑行驾驶、交流学习等都会大大被降低效率,甚至会引发意外事故。
在湖南某村,庞先生为修缮自建房,邀请沈先生和刘先生给自己的屋顶做防水,不料在午后共饮后,刘先生却在做工时不慎从屋顶上摔下,伤情被评定为2个九级伤残。之后刘先生向沈先生和庞先生索赔25.7万元。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案情回顾
庞先生今年30岁,自高中毕业来到外地打工,如今已经过去十几年了。因为他平日里生活节俭,再加上技艺娴熟,奋斗数年后也积攒了一笔不小的财富。他是个较为传统的人,相信“叶落归根”,认定自己一定要在赚到钱后回到家乡娶妻生子。
经人介绍下,庞先生和同村的张女士相识了。同时,庞先生也在村子里修建了一处自建房。眼下外体、家具等都置办完毕,只有屋顶的防水工作还没有完成。庞先生最终选定由村里经验丰富的手艺人沈先生来完成这个工程。
在接下这个工程后,沈先生又雇佣了刘先生同自己一起做工,两人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为260元一天。在开工时,沈先生和刘先生一同来到了庞先生家。在中午,为了酬谢两位工人,庞先生特地购买了好酒好菜来招待他们。刘先生是个喜好喝酒、性情爽快的人,当即便满上了一杯和庞先生共饮,但是沈先生却不为所动,只是吃菜,没有喝酒。
在吃完饭后,两人又开始做工。但是因为中午饮酒的缘故,刘先生精神有些不济,在一楼移动手脚架时,他猛地感到一阵眩晕,脚下踩空,直接摔落了下去!
同在一起工作的沈先生见状立即拨打了救护电话,并和庞先生一起将神志不清的刘先生送进了医院。经过诊断,刘先生身患脑震荡、多处骨折、左眼损伤等症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花费25.7万元。
在住院后,刘先生向屋主庞先生、雇主沈先生索赔该笔费用,但三人却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刘先生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屋主是庞先生,但实际上雇佣刘先生的人是沈先生。同时,二者没有签订合同,仅为口头约定,可以视为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在此时,提供劳务一方的是刘先生,接受劳务并给予其酬金的是沈先生,应当由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成立侵权,则刘先生可以要求沈先生支付一定的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但是在案例中,刘先生首先作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对自身安全承担注意义务,他又是经验丰富的工程施工一方,应当知道在施工时不宜饮酒,也知晓在酒精的刺激下不利于下午的做工。在这种情况下和人共饮,在施工时又不慎踩空跌落,对于自己的受伤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对于沈先生来说,作为刘先生的实际雇佣者,应当对其做工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而庞先生一同作为中午酒席的聚会者,实际上和刘先生属于共饮者的关系
在《民法典》中,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在行为人出现人身损伤时,需要共饮者一同承担责任。第一是强迫性劝酒。这也就是我们常见的“酒桌文化”,例如告诉对方“不喝就是看不起我”等。
第二是明知他人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者已经明确告知不能饮酒的情况仍劝其喝酒。在本案中刘先生没有身患疾病,即使患病也不能推出庞先生能够知晓。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护送至安全的地方或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案例中几人共饮,屋主庞先生知道刘先生已有醉意但并没有及时劝阻,甚至默许其下午继续施工,属于共饮者应当负担的责任。而雇主沈先生也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劝导监督,而是放任其饮酒,同样需要为刘先生的损伤负责。
第四是未阻止醉酒者酒驾行为。本案中没有酒驾行为,不存在该种情形。
最终,根据责任的划分,法院判处刘先生个人承担60%的责任,剩余由沈先生承担25%,庞先生承担15%。
结语
其实在建筑做工的过程中,很多人都是口头约定或找熟人做,施工人手里并没有相应的证书,这也就导致在部分事故中难以划定责任。在从事高危作业或者驾驶骑行时,都需要高度的注意力和相应的技术水平,我国如今已经命令禁止不准酒后驾车。
作为自己生命的最高负责人,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小心警惕,避免存在过大风险的行为,不要等到危险到来时才悔之晚矣。
(《回顾湖南男子酒后施工摔成九级伤残,起诉雇主索赔25万,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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