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律师行业规范执业告知书

南明区律师行业规范执业告知书

南明区律师行业规范执业告知书

南明区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律师行业规范执业告知如下: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

《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法》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向南明区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科进行投诉举报,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举报电话:0851-85830148。

贵阳市南明区司法局

2023年7月26日

审核:张小娟 赵旻 安烨华

拟稿:田玲

编辑:彭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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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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