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

合同(示范文本)

二0一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

一、总包工程概况 1

二、劳务分包作业范围 1

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1

四、劳务作业质量标准 1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格 1

六、劳务分包人资质 2

七、合同文件构成 2

八、承诺 2

九、附则 2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4

1.一般约定 4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4

1.2 标准和规范 5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5

1.4 图纸 5

1.5 联络 5

1.6 保密 5

2.承包人 6

2.1 承包合同的提供 6

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6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6

3.劳务分包人 6

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6

3.2 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7

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7

4.劳务作业人员 7

4.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7

4.2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7

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8

5.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8

5.1 作业安全 8

5.2 职业健康 8

5.3 环境保护 9

6.作业期限及进度 9

6.1 劳务作业方案 9

6.2 开始工作 9

6.3 作业期限延误 10

6.4 劳务作业暂停 11

6.5 工作配合 11

6.6 提前完工 11

7.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12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12

7.2 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和周转性材料 12

7.3 低值易耗材料 12

7.4 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 12

7.5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12

8.劳务作业变化 13

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13

8.2 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 13

8.3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13

8.4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14

8.5 临时性用工劳务 14

9.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14

9.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14

9.2 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14

10.合同价格形式 15

10.1 单价合同 15

10.2 总价合同 15

11.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6

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 16

11.2 预付款 16

11.3 进度款支付 16

11.4 支付账户 17

12.验收与交付 17

12.1 劳务作业质量 17

12.2 参加检验与验收 17

12.3 完工日期的确定 18

12.4 劳务作业整改 18

12.5 劳务作业交付 18

13.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8

13.1 完工结算申请 18

13.2 完工结算审核 19

13.3 完工结算支付 19

14.违约 19

14.1 承包人违约 19

14.2 劳务分包人违约 19

14.3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20

15.不可抗力 20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0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0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20

16.保险 21

16.1 承包人应获得或办理的保险 21

16.2 劳务分包人应办理的保险 21

16.3 保险事故的处理 21

17.索赔 21

17.1 配合索赔 21

17.2 劳务分包人索赔 21

17.3 承包人索赔 22

17.4 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22

18.合同解除 22

18.1 合同解除的情形 22

18.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23

19.争议解决 2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25

1.一般约定 25

1.2 标准和规范 25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25

1.4 图纸 25

1.5 联络 25

1.6 保密 25

2.承包人 25

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5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25

3.劳务分包人 26

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26

3.2 劳务分包人项目负责人 26

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26

4.劳务作业人员 26

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26

5.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26

5.2 职业健康 26

6.作业期限及进度 27

6.1 劳务作业方案 27

6.2 开始工作 27

6.3 作业期限延误 27

6.4 劳务作业暂停 27

7.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28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28

7.3 低值易耗材料 28

7.4 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 28

7.5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28

8.劳务作业变化 28

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28

8.3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28

8.4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28

8.5 临时性用工劳务 28

9.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28

9.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28

10.合同价格形式 29

10.1 单价合同 29

10.2 总价合同 30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30

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 30

11.2 预付款 30

11.3 进度款支付 30

12.验收与交付 31

12.4 劳务作业整改 31

12.5 劳务作业的交付 31

13.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31

13.1 完工结算申请 31

13.2 完工结算审核 31

13.3 完工结算支付 31

14.违约 31

14.1 承包人违约 31

14.2 劳务分包人违约 31

15.不可抗力 32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32

16.保险 32

16.1 承包人应获得或办理的保险 32

16.2 劳务分包人应办理的保险 32

17.索赔 32

17.4 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32

18.合同解除 32

18.1 合同解除的情形 32

18.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32

19.争议解决 32

附件: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3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承 包 人:

劳务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劳务作业承包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包工程概况

1.总包工程名称:

2.总包工程地点:

3.总包工程立项及批准文号:

二、劳务分包作业范围

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 。

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始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 天。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劳务作业质量标准

劳务作业质量应符合 标准,并符合承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五、劳务分包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为: 元(人民币),

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六、劳务分包人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专业及等级: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承诺

1.承包人承诺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

3.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作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附则

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自 生效。

4.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承包人: (公章) 劳务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或者总承包人与专业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1.1.3 劳务分包工作: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劳务作业范围对应的劳务分包工作。

1.1.4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签订承包合同的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或者专业分包人,以及取得上述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7 劳务分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8 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9 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范围内全部劳务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10 基准日期:承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劳务分包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承包人直接选定劳务分包人的,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11 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2.3款【完工日期的确定】执行。

1.2 标准和规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应与承包合同约定一致。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4 图纸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6.2.2项【劳务作业通知】载明的开始作业日期前7天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5.2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并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5.3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6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劳务分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劳务分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 承包人

2.1 承包合同的提供

承包人应提供承包合同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承包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但有关承包合同的价格和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

2.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

(1)将作业所需的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必需的条件接至劳务作业现场内;

(2)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进入劳务作业现场的交通条件;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但涉及劳务分包人需依法自行办理的手续除外;

(5)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的劳务作业人员住宿等其他设施和条件。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

3. 劳务分包人

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

(2)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3)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劳务分包人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

(4)其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3.2 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

劳务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劳务分包人授权后代表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

项目负责人应是劳务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分包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劳务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劳务分包人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并同时提交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劳务分包人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劳务分包人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4. 劳务作业人员

4.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分包人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工程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

4.2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劳务分包人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25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支付情况书面提交承包人。否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劳务分包人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及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劳务分包人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中代劳务分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剩余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向劳务分包人支付。书面通知应载明代付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单、代付的金额,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天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承包人代付。

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3.1 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

4.3.2 劳务分包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3.3 承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承包人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4.3.4 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应当撤换。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5.1 作业安全

5.1.1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劳务作业。对于承包人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的指示,劳务分包人有权拒绝。

5.1.2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3 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

5.2 职业健康

5.2.1 劳动保护

劳务分包人应当服从承包人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承包人的指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劳务分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劳务分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5.2.2 生活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至迟应于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为劳务分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需证件。

5.3 环境保护

在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劳务分包人应当遵守承包人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6. 作业期限及进度

6.1 劳务作业方案

6.1.1 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如下内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与成本控制措施等,在劳务作业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修订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劳务分包人。

6.1.2 劳务分包人应当根据承包人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计划等。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方案的时间。

6.2 开始工作

6.2.1劳务作业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如下劳务作业准备工作:

(1)承包人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2)劳务分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

6.2.2劳务作业通知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许可。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工作日期7天前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劳务作业通知,作业期限自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6.3 作业期限延误

6.3.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费用增加和(或)作业期限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且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合理的利润:

(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承包人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指示,致使劳务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6)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开始工作的,承包人应按实际开始工作日期顺延作业期限,确保实际作业期限不低于合同约定的作业总日历天数。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计划开始工作日期之日开始工作的,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延误期限超过90天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3.2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劳务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劳务分包人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6.3.3 不利作业条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利作业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指示,采取措施继续进行劳务作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承包人承担。不利作业条件包括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不利作业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在劳务作业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作业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及劳务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6.4 劳务作业暂停

6.4.1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劳务作业暂停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并支付劳务分包人合理的利润。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原则约定劳务分包人窝工、停工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及方法。

6.4.2 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6.4.3 劳务作业暂停后的复工

劳务作业暂停后,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劳务作业暂停的影响。在复工前,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确定劳务作业暂停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复工条件。当复工条件具备时,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

劳务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6.3.1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约定办理。

6.4.4 劳务作业暂停持续56天以上

劳务作业暂停持续56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6.4.2项【劳务分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及第15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6.5 工作配合

6.5.1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6.5.2 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指示予以配合。

6.6 提前完工

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前完工的,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下达提前完工指示,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提前完工建议书,提前完工建议书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承包人接受该提前完工建议书的,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协商采取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认为提前完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压缩合理作业期限。

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7.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7.1.2 上述供应计划经承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

7.1.3 承包人提供的机具、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应由劳务分包人负责验收,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均由承包人承担。

7.2 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和周转性材料

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或采购大型机械、主要材料,以及提供或租赁周转性材料。

7.3 低值易耗材料

7.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应由承包人提供。

7.3.2 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部分低值易耗材料以及小型机具的,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上述材料的范围给予明确。

7.4 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机具、设备、材料,并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其机具、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因劳务分包人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造成机具、设备、材料丢失、损毁的,劳务分包人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作业期限延误等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及周转性材料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7.5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所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劳务分包人在上述损耗率的范围内对设备、材料进行合理使用。超出约定损耗率范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用量,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8. 劳务作业变化

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影响劳务作业的,应按照本款约定进行调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劳务作业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劳务分包人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范围。

8.2 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8.3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8.3.1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务作业变化导致价格调整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作业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工艺复杂程度、劳动力市场状况以及原单价的相应组价比例认定;

(3)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业单价。

本项约定的项目单价是指按照第10条【合同价格形式】确定的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工种工日单价、综合工日单价、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载明的项目单价或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项目单价。

8.3.2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程序

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后7天内,先行向承包人提交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劳务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8.4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作业期限。合同当事人应结合劳务作业特点及技术难度,并参考工程所在地定额标准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法。以及当地劳动力市场供应情况

8.5 临时性用工劳务

承包人要求劳务分包人提供临时性用工劳务的,承包人应当提前3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的指示按时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承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人应在临时性用工劳务过程中,每天向承包人提交投入该项劳务工作的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费用汇总,承包人审核、确认后,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临时性用工劳务是指未包括在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范围之内的零星用工。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工种工日单价。

9.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9.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费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系数进行调整。但劳务分包人对人工费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市场价格波动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第2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9.2 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劳务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作业期限延误时,作业期限应予以顺延。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在作业期限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0. 合同价格形式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0.1 单价合同

(1)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作量清单及其劳务费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2)工种工日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不同工种用工天数及各工种单日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种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3)综合工日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用工天数以及综合工日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4) 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以及每单位建筑面积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5)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单价形式。

10.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

11.1.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则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1.1.2 计量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作业工作量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每月22日前向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具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已完的工作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工作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工作量报表的审核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承包人对工作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检测。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检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作量视为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

(3)承包人未在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工作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劳务分包人报送的工作量报告中工作量视为劳务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此计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11.2 预付款

11.2.1 预付款的支付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2.2预付款的抵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劳务作业完工验收前,提前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11.3 进度款支付

11.3.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月进行。

11.3.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如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3)根据第8条【劳务作业变化】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4)根据第17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5)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1.3.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1.1.2项【计量程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承包人提交,并附上有关资料。

11.3.4 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审核确认并书面答复劳务分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审核确认或视为同意劳务分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之日起7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进度款。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1.4 支付账户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都应当支付至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务分包人的账户。

12. 验收与交付

12.1 劳务作业质量

12.1.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有作业规范要求的,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还应当满足承包人的作业规范要求。

12.1.2 承包人有权随时对劳务分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当及时完成整改。

12.2 参加检验与验收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材料检验,并及时提出检验意见。

劳务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书面指示,参加与其劳务作业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并承担相应部分的整改责任。

12.3 完工日期的确定

12.3.1 承包人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负责组织劳务分包工作的完工验收。

12.3.2 劳务分包人完成全部劳务作业后,应向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完工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成果的验收,验收合格或者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工作。

12.3.3 总包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的,视为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12.3.4劳务作业经承包人验收合格的,以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完工报告后7天内完成验收的,以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报告的日期为完工日期;劳务作业未经完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承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

12.4 劳务作业整改

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表明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整改,作业期限不予延长,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承包人损失。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整改的,承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劳务单位完成,产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5 劳务作业交付

劳务作业经验收合格后,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承包人指示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承包人。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作业交付的具体条件或日期。

13. 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3.1 完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自劳务分包作业完工并经承包人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完工结算合同价格;

(2)承包人已支付劳务分包人的款项;

(3)根据合同应当扣减的款项;

(4)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的合同价款。

13.2 完工结算审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之日起28天内审核确认,并向劳务分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对完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劳务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劳务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完工结算申请单。

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并自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提交的完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13.3 完工结算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劳务分包人的完工付款。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14. 违约

14.1 承包人违约

14.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未按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

(2)承包人未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已完工作量的;

(3)承包人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的;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4.1.2 承包人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给劳务分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并支付劳务分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4.2 劳务分包人违约

14.2.1 劳务分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劳务分包人违约:

(1)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组织符合工程要求且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的;

(2)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

(3)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4)劳务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

(5)劳务分包人未每月向承包人提供上月劳务分包人在本项目上所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4.2.2 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4.3 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5.2.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通报受损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承包人通报一次损失情况。

15.2.2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5.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作业期限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影响劳务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的,应当顺延作业期限,由此导致劳务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作业期限延误,承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劳务分包人在停作业期限间按照承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5.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保险

16.1 承包人应获得或办理的保险

承包人应当为运至劳务作业现场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或获得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 劳务分包人应办理的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劳务分包人应当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劳务作业现场内自有人员、自有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劳务分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劳务分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3 保险事故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7. 索赔

17.1 配合索赔

17.1.1 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承包合同的约定。

17.1.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且承包人认为可以根据承包合同向发包人提起索赔的,则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劳务分包人应予以配合。

17.2 劳务分包人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的,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劳务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劳务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作业期限的权利;

(2)劳务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作业期限,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并应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于35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5天内未予答复或未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17.3 承包人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的,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得到赔付金额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赔付的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劳务分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并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4)劳务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劳务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17.4 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按照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18. 合同解除

18.1 合同解除的情形

18.1.1 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8.1.2 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的;

(2)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无法整改的;

(3)劳务分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工作的质量、安全、作业期限,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

(4)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56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56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劳务分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劳务作业人员支付报酬,导致引发1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的;

(6)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8.1.3 出现下列情形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超过56天的;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劳务作业暂停持续超过56天不复工的,或虽未超过56天但已经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8.1.4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8.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8.2.1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与劳务分包人办理合同结算支付手续。

18.2.2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作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撤出劳务作业现场。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8.2.3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违约条款的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8.2.4 合同解除退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前7天向劳务分包人发出撤场通知,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承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并办理好相关手续。若劳务分包人逾期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则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9.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或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2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合同的标准规范包括: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合同当事人对于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约定:

1.4 图纸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5 联络

1.5.2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劳务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劳务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6 保密

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关于保密事项的约定: 。

2. 承包人

2.2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关于承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期限要求:

2.2.2 关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

2.3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3. 劳务分包人

3.1 劳务分包人的一般义务

(4)劳务分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3.2 劳务分包人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劳务分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劳务分包人未提交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提供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的违约责任: 。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场的时间要求及违约责任:

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

劳务分包人提交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

4. 劳务作业人员

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4.3.4 劳务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劳务作业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

5. 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

5.2 职业健康

5.2.2 生活条件

关于承包人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期限要求:

6. 作业期限及进度

6.1 劳务作业方案

6.1.2 劳务分包人提供劳务作业方案的时间:

6.2 开始工作

6.2.1 劳务作业准备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劳务作业准备工作:

关于劳务分包人应完成的劳务作业准备工作:

6.3 作业期限延误

6.3.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开始工作的,劳务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延误期限超过 天的,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6.3.2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

6.3.3 不利作业条件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同意以下情形为不利作业条件:

(1) ;

(2) ;

(3) 。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同意以下情形为不利物质条件:

(1) ;

(2) ;

(3) 。

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同意以下情形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6.4 劳务作业暂停

6.4.1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

劳务分包人窝工、停工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与方法:

7. 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

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

7.1.1 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的期限:

7.3 低值易耗材料

7.3.1 关于劳务作业所需的低值易耗材料的提供人的约定:

7.3.2 关于劳务分包人自行提供劳务作业所需低值易耗材料或小型机具的范围: 。

7.4 劳务分包人的保管义务

大型机械、主要材料及周转性材料由 负责保管。

7.5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

承包人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

8. 劳务作业变化

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

关于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的约定:

8.3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

8.3.1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

关于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的约定:

8.4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

关于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调整时,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法为: 。

8.5 临时性用工劳务

临时性用工劳务的工种工日单价:

9. 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9.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劳务作业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0. 合同价格形式

10.1 单价合同

(1)工作量清单劳务费综合单价合同

劳务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工种工日单价合同

工种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综合工日单价合同

综合工日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4)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合同

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5)其他单价形式: 。

10.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1. 劳务作业计量与支付

11.1 劳务作业的计量

11.1.1 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

劳务作业工作量计算规则: 。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1.1.2 计量程序

关于劳务作业工作量计量的约定: 。

(1)劳务分包人报送工作量报告的期限: 。

11.2 预付款

11.2.1 预付款的支付

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数额或比例: 。

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期限: 。

关于支付预付款的其他约定: 。

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 。

11.2.2 预付款的抵扣

关于预付款抵扣的约定: 。

11.3 进度款支付

11.3.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1.3.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1.3.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关于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约定: 。

11.3.4进度款审核与支付

(1)承包人审核确认并书面答复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2)承包人支付劳务分包合同进度款的期限:

12. 验收与交付

12.4 劳务作业整改

劳务分包人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

12.5 劳务作业交付

关于劳务作业交付条件与日期的约定:

13. 劳务作业完工结算与支付

13.1 完工结算申请

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 ;

劳务分包人提交完工结算申请单的份数: ;

完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13.2 完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完成完工结算申请单审核确认并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的期限:

13.3 完工结算支付

承包人完成完工结算支付的期限: 。

14. 违约

14.1 承包人违约

14.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5)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4.1.2 承包人违约责任

关于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

14.2 劳务分包人违约

14.2.1 劳务分包人违约的情形

(6)劳务分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4.2.2 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

关于劳务分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的约定: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 保险

16.1 承包人应获得或办理的保险

关于承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 劳务分包人应办理的保险

关于劳务分包人应办理的保险的约定:

关于劳务分包人办理保险的时间及劳务分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17. 索赔

17.4 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关于索赔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约定: 。

18. 合同解除

18.1 合同解除的情形

18.1.1 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8.1.2 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8.1.3 劳务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8.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8.2.4 合同解除退场

承包人发出撤场通知的期限要求: 。

劳务分包人逾期撤离劳务作业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9.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机具、设备、材料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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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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