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师 | 关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认定的几个要点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增强、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商业特许加盟业务的开展也越来越广泛。实务中出于诸多考虑,很多公司会以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等形式与客户签订合同,但当纠纷发生后,法院往往会排除合同名称、按照实际的交易模式特征来认定双方成立何种法律关系,本文凯凯律所经济合同律师结合实务中的司法判例来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的几个认定要点。

一、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合同律师 | 关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认定的几个要点

二、法律关系特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经济合同纠纷律师总结,我们不难看出,特许经营与商业代理或者合作经营不同,合同标的是一种营销商品或服务的方法或模式。在特许合同中,被特许人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而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或合作伙伴。被特许人的经营权并不来自于特许人的特许授权,双方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合伙关系或者隶属关系,也不仅仅是商标许可关系。特许人不保证被特许人一定盈利,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建立特许经营关系,是为获得实践经验、降低经营风险。

据此,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产生独立的平等合作关系。

2、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

3、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授权的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4、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三、实务认定

根据当前司法实务,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经济合同纠纷律师认为,法院在认定合同双方是否成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时,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双方交易模式是否涉及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授权使用问题。

2、一方提供的是否是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化的特定经营模式,是否对另一方的实际经营提供培训指导。此处的经营模式可以是特许人的可被复制的管理、经营方式、形象标志以及产品或者服务渠道的总和,体现在特许人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管理标准、促销策略、质量控制措施及店铺装修设计等多个方面。

3、双方是否涉及品牌授权费的约定,一方是否需要支付品牌授权费、服务费、管理费、培训指导费或技术培训费等款项,是否符合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特征。

作者|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

(完)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对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文中任何内容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或倾向性法律意见,也并不必然适用于其他项目中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任何项目中出现类似情形,均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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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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