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2019年)

申请人:崔克龙,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空白)。

请求事项:

排除下列非法证据:嫌疑人林妹妹2019年10月24日18时00分至10月25日18时45分期间的供述;

事实与理由:

林妹妹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由BC市公安局侦查,我是嫌疑人林妹妹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林妹妹2019年10月24日18时00分至10月25日18时45分的供述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嫌疑人林妹妹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在哈尔滨机场被抓获,并于10月24日乘坐D117次高铁在当天17时56分到达延吉西站,公安机关立即将林妹妹带至BC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进行询问,至10月25日下午6点45分羁押进BC市看守所。辩护人在依法会见嫌疑人林妹妹,林妹妹提出其在上述时间内受到了办案人员的疲劳审讯、诱供、骗供。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侦查机关的讯问是否属于疲劳审讯有三种做法。以时间为标准:依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要求,看守所应当保障在押人员每天不少于8小时睡眠,看守所安排讯问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因审讯时间过长导致犯罪嫌疑人、嫌疑人每天休息时间不足8小时,即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嫌疑人正常作息的,属于疲劳审讯,由此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林妹妹陈述,其2019年10月23日在哈尔滨机场被抓获,并于10月24日乘坐D117次高铁于当天下午5点56分到达延吉市,公安机关立即将林妹妹带至BC市公安局龙门派出所进行询问,至10月25日下午6点45分羁押进BC市看守所。期间办案人员超过24小时不能保证其睡眠休息;林妹妹患有糖尿病,不能按时保证饮食,导致其身体非常难受。上述情况下取得的林妹妹的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应当对以上林妹妹的供述及自书材料予以排除。

鉴于以上情况以及理由,辩护人认为以上嫌疑人林妹妹上述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致

BC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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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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