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女子花5000元找对象失败起诉婚介公司,法院这样判!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李晓波 通讯员 白狄莎 张焕静

为尽快找到心仪的“他”,36岁的袁女士花费五千元,与洛阳某婚介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服务协议》。然而一年过后,袁女士却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全部服务费。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婚介公司退还袁女士60%的服务费共计3000元。

2021年7月,36岁依然单身的袁女士,难以忍受家人无孔不入的催婚,与婚介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婚介公司有偿为袁女士提供婚恋服务,一对一匹配会员,服务期内安排见面不限次数,服务期内如果没有合适的交往对象,服务费全部退还。协议签订当日,袁女士依约向婚介公司支付服务费5000元。

合同履行前期,经过婚介公司陆陆续续的介绍,袁女士结识了一个对象,二人相处了两个月,一起吃饭、看电影、逛街,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袁女士认为二人不合适,后续未再继续相处。婚介公司后续亦没有继续为其介绍对象。一年合同期结束后,袁女士与婚介公司就退费问题发生争议。

原告袁女士认为,婚介公司未能替其找到可以结婚的对象,未能依约履行《服务协议》中关于找到“合适的交往对象”的约定,应退还全部服务费用。

被告婚介公司认为,合同履行期间,已为袁女士介绍合适的交往对象,且双方恋爱交往两个月,符合《服务协议》中关于“合适的交往对象”的约定,不应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后续未继续介绍是因为原告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在谈恋爱。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介服务本质为介绍机会,原告对交往对象是否满意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感受,相亲是否成功、最终能否结婚也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原告与被告介绍的对象未能结婚,不代表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更不能认定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对原告要求婚介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到被告在合同履行后期,的确未向原告继续提供服务,同时兼顾公平原则,酌定婚介公司退还袁女士服务费3000元。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发展变化,高强度的工作和有限的社交圈导致交友途径缺乏,面对社会和家人催婚导致的婚恋焦虑,越来越多的单身人士选择通过婚介服务来解决这一困境。婚介在帮助单身人士解决婚恋问题上无疑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单身人士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应当理性认识该类合同,在签订前应当和商家明确具体提供服务范围,有效沟通服务内容,避免事后发生争议。婚介公司应秉持诚信经营理念,明细服务事项,依约认真履行,避免因违约承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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