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张先生入职某传媒公司,担任视频后期剪辑师,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薪资,岗位职务,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休假等核心问题,在合同补充条款栏中,约定了合同到期之后能否续签需要根据张先生的工作表现来决定。
2022年5月,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张先生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被公司拒绝,公司称因业务缩减,人员过剩等原因无法续签劳动合同,并口头要求张先生自己提出离职申请。但是公司并没有出具书面辞退通知书。而张先生也一直在该单位正常上班。
2022年11月,张先生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离职原因为个人发展需要。自张先生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被拒绝之后,公司管理层便在日常工作中处处刁难张先生,让张先生无法正常有效办公,不得已自己提出离职。
2022年12月,张先生向当地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传媒公司支付张先生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总计25000元,此案件经历一裁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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