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模板—劳动合同(含使用小贴士)

协议模板

协议模板—劳动合同(含使用小贴士)协议模板—劳动合同(含使用小贴士)协议模板—劳动合同(含使用小贴士)

使用小贴士

(劳动关系涉及面广,条款设置细节繁琐,强烈建议找专业人士起草,以下仅摘选常被咨询的几个条款供讨论):

一、特殊岗位人员注意事项

1.董事、监事、股东、合伙人。

(1)如果双方本身并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个人也不领取工资或者报酬,因此不构成劳动关系。

(2)如果双方建立“管理与被管理+全职工作”的关系,则成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

2.企业总经理。

(1)严格来讲,企业总经理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有双倍工资的风险。

(2)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另行妥善保管。

3.人事岗位员工(HR)或者保管劳动合同、单位公章的人员。

(1)如果这些主体本身就是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保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人员,可能存在故意不签订或拿走自己的劳动合同的风险。

(2)单位考虑保留制度、通知、邮件等能够证明该岗位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与保管事宜的文件。

(3)单位可要求该员工专门提供一个声明,声明本人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与保管劳动合同,不得向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并另行妥善保管。

(4)单位可要求保管单位公章的人员出具声明,承诺妥善保管、使用公章之外,同时声明“涉及本人利益的任何合同、法律文件,均需经法定代表人本人亲笔签名后方可生效”。

4.内退待岗人员。

(1)内推待岗人员,是指与其他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其他企业还在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基本工资或生活费的人员。

(2)用人单位招用特殊人员,仍构成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仍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会面临双倍工资赔偿责任。

(3)如果用人单位与内退待岗人员已签订劳务合同的,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因此不会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但其中与《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相冲突的约定无效。

(4)有些地方对招用内退待岗人员此类特殊群体有特别规定的(如江苏),如“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执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用人单位注意这些特殊规定,并在合同中做好与这些特殊规定的衔接。

(5)如果此类特殊人员的用工单位与原单位同处于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由于新单位无法为其加纳社会保险,须注意防范雇主责任风险。

二、试用期条款注意事项

1.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类别及期限的对应关系。

(1)不满3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1年以上不满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

(1)违法约定试用期且超期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用人单位有支付2倍工资的风险。

(2)在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内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3.《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无需将劳动合同设计为1年零1天来增加试用期期限,将有终止合同时要支付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4.试用期的工资要求。

(1)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

(2)不得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转正后工资的80%(二者需满足其一)。

5.增设试用期中止条款,以应对试用期内员工休病假的状况,即单位此时可以顺延试用期。

6.重新的入职员工约定试用期。

(1)企业应根据当地裁判口径谨慎决定。

(2)如当地裁判部门倾向于不能约定试用期,此时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等于超期试用,要按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标准赔偿已经履行的不成立的试用期的期限。同时,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构成违法解除,要面临恢复劳动关系或赔偿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7.避免单独约定试用期或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该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8.适当增加试用期考核约定。

三、工作时间条款注意事项

1.属于必备条款。

2.因涉及到劳动基准,所以约定空间不大。

3.工时制可使用弹性条款。

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中选择了一个“工时”类别(如标准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后续要变更“工时”类别,可能会产生纠纷,可使用弹性条款。

4.特殊工作时间应明确约定。

(1)工作时间不正常。

如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应书面确认工作时间,以避免被要求加班费。

(2)固定时间加班。

如每天要工作9小时。此时应固定支付一笔加班费,并把该笔加班报酬在工资条中单独列出。

5.特殊工作时间人员应有专门应对:

(1)工作时间特殊(非周六日休息、每天非八小时工作制、上晚班、倒班)等,应在劳动合同或附件中列明。

(2)工作时间存在值班的,也应说明值班的情形。(符合要求的值班不构成加班)

四、工作地点条款注意事项

建议用人单位就工作地点的约定遵循下列原则:

(1)尽量宽泛填写工作地点,但至少应包括单位的主要经营地。

(2)填写时应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如果企业特点和岗位特点确实具有特殊性,可以约定为“全国”或“公司业务经营所在地”等更加宽泛的条款。

(3)考虑增加一些弹性表述,如“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劳动者的能力等情况要求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或安排出差”。

五、工作内容条款注意事项

建议企业约定工作内容时注意以下内容:

(1)工作内容约定应有一定幅度的宽泛,不能过于具体,避免为今后的人员调整埋下隐患。如销售经理工作,约定“销售工作”或者“销售经理”即可,不需要限定为“华南区销售经理”。

(2)增加弹性表述条款,如“公司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员工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升、降员工的职务,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或岗位,员工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六、薪酬条款注意事项

1.薪酬条款体系。

薪酬条款可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加班费和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约定+工资异议+薪资保密。

2.薪酬约定可选择下列方式:

(1)最低工资约定法。

(2)全额工资约定法。

(3)基本工资法。

(4)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

(5)按企业的薪资制度执行。

3.薪酬约定与发放的几项原则。

(1)实际发放薪酬不得低于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否则有拖欠劳动报酬的风险。

(2)应结合当地政策口径决定是否要约定“加班费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当地未明确计算技基数企业又未作约定时,将按照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可能会加重企业负担。

(3)对于工资发放日期的约定尽量弹性。

4.建议增设“工资异议”条款。

5.建议增设“薪酬保密”条款。

(1)薪资信息可能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建议约定管理薪资的人员不能对任何人泄露薪资信息,否则按严重违纪处理。

(2)如果是普通员工将自己的工资信息告知他人,或打探其他员工的薪资信息是否能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在裁判实践有争议,应谨慎为之。

七、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条款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未及时续签会产生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以防范风险。

2.该条款仅为备用,为确保稳妥,企业仍需要正常办理续签手续。

3.需要注意:若使用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条款,会导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成就,从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有权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常见配套文件

1.劳动合同常见的配套协议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岗位与薪酬的补充约定,特殊福利待遇协议。

(1)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岗位与薪酬的补充约定、特殊福利待遇协议一般针对高管或部分重要员工。

(2)关于岗位、薪酬的补充协议,一般会与主劳动合同一并签署。

(3)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一并签署或分开签署,影响不大。

2.劳动合同常见的配套文本有:员工登记表,岗位说明书,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函,以及其他确认、声明类文件。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书一般只在新员工入职时才签署。

– End –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8-13
下一篇 2023-08-1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