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信用证纠纷:印度卡拉纳银行与南阳大地棉业公司检察建议案

涉外信用证纠纷:印度卡拉纳银行与南阳大地棉业公司检察建议案

印度卡拉纳银行上海分行与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检察建议案

——检察机关如何对诉前保全程序中审判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监督机关和受理法院]

  监督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受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请人:印度卡拉纳银行上海分行。

  其他当事人: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

  其他当事人:南阳裕祺棉花工业公司。

  其他当事人:印度SUPRIRA(苏帕莉亚)公司。

  2014年2月,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大地公司)、南阳裕麒棉花工业公司与印度SUPRIRA(苏帕莉亚)公司(以下简称苏帕莉亚公司)签订了4份购进皮棉合同,共计3500吨,具体如下:

  1. 2014年2月2日,签订

SSMPL/EXP/LINT/63/2013-2014的合同约定购进1500吨;金额:2976210美元;付款方式:信用证。

  该合同签订后,2014年3月28日,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向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签发给受益人苏帕莉亚公司编号:3001LC14000045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2976210美元;委托接收入为印度卡拉纳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印度卡拉纳银行);适用规则:《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3001LC14000045信用证承兑、贴现(议付)如下:

  (1) 2014年4月29日,民生银行对印度卡拉纳银行承兑报文,承兑到期日:2014年7月8日,承兑金额:1383520. 98美元。

  (2) 2014年4月29日,民生银行对印度卡拉那银行承兑报文,承兑到期日:2014年7月9日;金额:938160. 92美元。

  (3) 2014年4月29日,民生银行对印度卡拉那银行承兑报文,承兑到期日:2014年7月17日;金额:636006. 16美元。

  (4) 2014年4月11日,印度卡拉那银行对苏帕利亚公司议付。金额:83514933印度卢比。

  (5) 2014年4月15日,印度卡拉那银行对苏帕利亚公司议付。金额:56679338印度卢比。

  (6) 2014年4月23日,印度卡拉那银行对苏帕利亚公司议付。金额:38411789印度卢比。

  2. 2014年2月5日,签订

SSMPL/EXP/LINT/65/2013-2014的合同约定购进数量1000吨;付款:信用证(提单日后90天);金额:2017209美元。

  2014年4月29日,申请人南阳大地棉业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分行)

申请签发:14113LC1400012信用证(不可撤销);

受益人:苏帕利亚公司;金额:2017209美元;

适用规则:《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

指定付款人:任何银行可议付。14113LC1400012信用证承兑、贴现(议付)如下:

  (1) 2014年5月28日,农发银行对印度塔米尔银行承兑报文,承兑到期日:2014年8月13日,承兑金额:1007605.98美元。

  (2) 2014年6月9日,农发银行对印度塔米尔银行承兑报文,承兑到期日:2014年8月14日,承兑金额:1008069. 93美元。

  (3) 2014年5月29日,印度塔米尔银行对苏帕利亚公司议付,金额:59686688印度卢比。

  (4) 2014年6月9日,印度塔米尔银行对苏帕利亚公司议付,金额:59923051印度卢比。

  3. 2014年2月5日,签订

SSMPL/EXP/LINT/66/2013-2014的合同约定购进数量500吨;付款:信用证;金额:1008604.50美元。涉外信用证纠纷:印度卡拉纳银行与南阳大地棉业公司检察建议案

  申请人:南阳裕麒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分行)申请信用证编号:14113 LC 1400015(不可撤销);受益人:苏帕利亚公司;金额:1008604. 5美元;适用规则:《国际商会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议付行:任何银行可议付。14113 LC 1400015信用证承兑、贴现(议付)如下:

  (1) 2014年6月9日,农发银行对印度卡拉那银行承兑报文,承兑到期日:2014年8月19日;承兑金额:1000640. 06美元。

  (2) 2014年7月9日,印度卡拉那银行议付受益人45757296印度卢比。

  4. 2014年2月2日,签订

SSMPL/EXP/LINT/64/2013-2014的合同约定购进500吨;付款:信用证(提单日后90天);金额:992070美元。

  2014年4月29日至5月12日,棉花陆续到青岛港后,南阳大地公司验货发现苏帕莉亚公司所交的棉花与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严重不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南阳大地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凡是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同意按照《国际棉花协会(ICA)的章程与规定》(第300条第6项“在仲裁和申诉过程中,公司可向任何地方法院申请获得权益保护”)的仲裁规则解决,《民事诉讼法》第2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为防止蒙受巨额损失,南阳大地公司、南阳裕麒棉业有限公司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以苏帕莉亚公司信用证欺诈为由,于2014年6月28日、8月1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中止支付3001LC4000045、14113LC14000012、14113LC14000015信用证项下款项。

  [原审裁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南阳大地公司、南阳裕麒棉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2条,《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之规定,分别于2014年7月4日、8月6日以(2014)郑民保字第1号、第2号、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支付: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3001LC14000045信用证项下2957688.06美元;

  2.中止支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市分行14113LC14000012信用证项下2015675. 91美元;

  3.中止支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阳市分行14113LC14000015信用证项下1000640.05美元。

  以上三项裁定中止支付期限均为6个月。

  2014年6月28日,南阳大地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支付申请书”,2014年7月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同日下达(2014)郑民保字第1号裁定书。

  2014年8月1日,南阳裕麒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支付申请书”,2014年8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7日下达(2014)郑民保字第2号裁定书。

  2014年8月1日,南阳大地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支付申请书”,2014年8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7日下达(2014)郑民保字第3号裁定书。

  2014年12月3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保字第1~2号裁定书,继续中止支付3001LC4000045信用证项下款,2321681.90美元;解除3001LC4000045信用证项下款636006. 16美元。

  [监督意见]

  经审查,印度卡拉纳银行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开证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和农发行南阳分行已向印度卡拉纳银行、印度塔米尔银行发出承兑。印度卡拉纳银行、印度塔米尔银行(议付行)已向受益人印度苏帕莉亚公司议付(贴现)、承兑上述信用证项下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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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的情形;(3)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5)不存在本规定第10条的情形。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2)、(3)、 (4)、 (5)项规定的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保字第1、 2、 3号裁定书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第4款、第11条第5款规定出具保全裁定,中止支付已承兑、贴现的信用证项下款,显属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99条第5款的规定,应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2015年3月4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以郑检民(行)违监[2015]4101000000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本案信用证下款项的冻结。3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冻结。

  [监督结果]

  2015年3月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解除了对信用证下款项的冻结。

来源:北大法宝案例与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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