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不是就要判刑,被拘留后应该怎么办?

导读:刑事拘留是在侦查阶段对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一定意味着要立即判刑。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例如撤销拘留、羁押、缓起诉等。

【法律解析】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这两个条件。刑事拘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逃避刑事责任、阻碍证据的收集、干扰犯罪调查的进行或者影响证据的保全。

刑事拘留通常不会立即导致判刑,刑事拘留期间会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和审查,如果在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处罚的条件,或者无法证明犯罪事实成立,可能会解除拘留,不进行刑罚;而如果经过审查和调查发现事实清楚,确实存在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那么可能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工作结束后,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以及具体的刑事责任和判罚

在依法执行刑事拘留的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自由、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等权利。对于刑事拘留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撤销拘留等途径进行维权。

除了刑事拘留之外,我国还有其他一些强制措施,例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这些措施的采取也不一定意味着立即判刑。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遵循罪定原则和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为了侦查工作需要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一定意味着要立即判刑。对于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刑事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刑事拘留后的处理】

1、刑事拘留后,被拘留人会在二十四小时内被送到看守所羁押;

2、办案机关应在刑事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

3、刑事拘留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讯问被拘留人;若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被拘留后应该怎么办?】

若是被刑事拘留了可以委托律师协助。依据现有法律,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家属是不能会见嫌疑人,在此阶段只有律师可以进入看守所进行会见,并做下列行为:

了解您的亲友是否被刑讯逼供;了解您的亲友是否被同监所的犯人欺负或虐待;告知您的亲友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了解涉案罪名与案件相关情况;反馈家人朋友的挂念与希望知道的情况(不涉及案件);了解您的亲友在“里面”的状况;代为办理取保候审;代为申诉或控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内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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