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公司制律所到底有什么误解?

作者 / 伍烟宇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公司制律所,不就是律所开成公司吗?

要是你也这样想,恭喜你,你可能会被批了!

公司制或公司化律所是后起之秀,但大家对它的误解可谓很深了,让我们来看看,你都对它有哪些误解!

什么是公司制或者公司化律所

公司制,顾名思义,是公司形式的律所,笔者一直以来也有着这种望文生义的误解。实际上,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形式的律所。近年来崭露头角且大热的公司制或者公司化律所,并非其字面意思那般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此,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律所,只能以合伙形式或者个人所形式设立,而不能以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的形式设立。

那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公司制呢?

首先,公司制或公司化并非公司形式,此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可以简单理解为参照公司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制度。

其次,公司制律所,即指在公司化的运营模式下,律所类似于“公司”,合伙人就类似于“股东”,律师类似于“员工”,合伙人每年按照其出资份额分配利润,员工按照绩效进行考核等等。

本质上,所谓公司化治理的律所,在合伙人层面是典型的合伙制,在律所与律师的关系上,在律所业务的管理上,才是公司化的。因此准确地说,公司制律所是合伙制与公司化管理的结合体,其重心落在“公司化治理”上,从性质上,并未改变律所的合伙制传统和权力关系本质。

公司制与传统的合伙制有何不同

当下著名的公司制律所,大多集中在北京和上海,实行公司化管理、全员工资制度、专业分工、统一标准化服务和一体化管理。

公司制律所与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存在以下几点不同:

管理模式不同

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在管理上较为松散凌乱,主要依靠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进行管理。传统律所在管理架构上主要采取“律所主任—合伙人—律师”或“律所主任—提成律师”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下,律所主任成为管理的关键,但在现实中由于律所主任既要开拓案源、办理案件,又要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往往没有精力进行管理。故这种方式往往会造成两种极端,要么是律所主任大权独揽,律所成为“一言堂”,要么是律所主任无力管理,导致合伙人各自为政,管理较为混乱。[1]

而公司制律所则设立专业化及一体化的管理制度,在人财物上进行统一调配,设立专门的行政管理层,以合伙人会议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类似公司股东会),以专门的委员会(类似公司董事会)负责律所的日常运营管理及决策,对部门进行专业性的细分,拥有完整的考核制度及薪资制度。这些与公司运营相类似的制度使得公司制律所在管理上与传统合伙制律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分配模式不同

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分配体系相对比较简单,以提成制律所为例,主要是收取提成律师的一定费用,用于办公成本支出和其他费用,剩下的收入归提成律师所有。这是一种“高分配、低积累”的方式。

而公司制律所在分配方式上不同,主要采取的是“低分配、高积累”的方式。工资的水平反映了其在律所的贡献及价值,因此公司制律所一般都会建立一整套考评制度,并通过设立相关的委员会负责具体考评。

业务模式不同

传统律所,可能更多的依赖于律师单打独斗,依靠律师或者合伙人的个人资源获得案源,以积累的声誉进行营销,通常会组建起自己的团队。由于传统律所与律师之间仅仅是分担成本和分成的关系,律所对于合伙人或提成律师在业务开拓、业务办理方面很少提供帮助。

而公司制律所则不同,他们具有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公司制律所强调专业分工,具有从事管理能力的合伙人经选举担任管理类职责,专门从事律所相关事务管理,而不再从事具体律师业务办理;具有社会活动和市场开拓能力的合伙人则专门从事市场开拓和社会活动;在律所内部按照业务领域不同划分不同的业务部门。这种方式能够让律师专心钻研自己业务范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成为专业化律师,可以极大地提高业务部门及其律师的执业水准。而对于重大复杂的跨专业法律事务,则可根据该法律事务所涉及的专业部门不同,让所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从而获得巨大的竞争优势。[2]

文化及品牌建设不同

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在文化及品牌建设方面不太重视,因为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局面,传统合伙制律所律师团队之间很少有交流与合作。某些著名的合伙人会以自己的经验和资源积累出个人的声誉,打造个人品牌,但对于律所文化建设,则关心甚少。在这种模式下,律所可以做大但难以做强,优秀的企业文化更是无从谈起。

公司制则不同,因为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以及对规模化、专业化的追求,致使他们十分重视律所的文化和品牌建设。相较于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公司制律所会在这个方面投入较多的时间与资源,通过文化建设和品牌建设,将合伙人与律师凝聚起来,增强律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提升律所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最终提升律所的整体实力。

公司制律所的优点何在

国际大所所实行的公司制和管理运作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地激活人才、资源,实现专业化分工,这才是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之计。

公司制律所的优点,在于以下几点:

一体化管理,资源配置更优

按照公司的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对人、财、物进行统一调配,较传统合伙制的零散管理模式而言,有着更为全局的把控,专业齐全,业务互补,在资源的配置上也会更有优势。

团队协作更强,凝聚力更好

公司制的律所十分注重团队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也注重律所的文化建设,相较于传统的合伙制律所,拥有更强的凝聚力与团队协作能力。

制度完备,更具规范性

公司制律所的各项制度规章相较于传统合伙制律所更为完备,考核机制齐全,晋升通道更为透明,有利于青年律师的发展,在薪资制度上也较为规范合理,更容易规模化。

稳定性强,能够长足发展

公司制最大的优势在于通过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进行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的发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更具有长足发展的优势,其“低分配,高积累”的模式为其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公司制的弊端何在

虽然公司制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趋势,但是新事物也有其相应的弊端:

管理太过严格,不利于激发律师的积极性

传统律所虽然管理粗放,但是它有利于促进律师的个性化发展,始终秉承着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律师的积极性。而公司制律所的授薪制和资源统一调配的模式会使得律师的积极性并不像合伙制那样高。

利益冲突较大

因为其薪资分配方式的不同,很可能出现律师的利益与律所的利益相冲突,当律师为律所带来的创收与其收入不相匹配时,便会出现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很容易导致人才的流失。

分配机制过于复杂

在公司制律所中,需要有完整的薪资体系和考评体系,完全不同与传统合伙制律所的提成制,对于奖金的设置也是很复杂的一块,因此,复杂的分配机制,必然会耗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去执行,并且,如何设置一个合理的分配机制,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管理成本较高

越为复杂和完备的管理模式,相应的管理成本也会越高,传统的合伙制律所在管理成本的支出上较少,而公司制则投入了较多的资源在律所本身的管理运作和发展上,设立了单独的管理层,复杂而完备的管理层级,致力于规范化和规模化,注重品牌和文化建设,因此带来的管理成本也会相应的增加。

公司制律所的发展前景如何

对于公司制的看法,各有不同,不能说公司制就一定更好,传统合伙制就一定有很多积弊。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的确有着传统合伙制不可比拟的优点,也伴随着亟待完善的地方。可以是,从市场的竞争情况与发展来看,公司制或公司化是目前律所走向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必由之路,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发展方向与趋势。

公司制的浪潮已经袭来,身处于法律行业中的人该如何抉择?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不管选择哪条道路,是否进行改革,都需要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权衡利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不变的真理,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注释:

[1]参见《浅谈公司化律所与传统律所的区别及优势》,李悦律师[2]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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