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下属驾校交私人经营,因疫情后者无法正常发工资致矛盾激化;法院判决结果未出,当事人称遭“驱离”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再审的第二天,一行人强行将他的驾校员工清退,并在驾校门前挂上了“永年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培训基地”门牌。

合作——

交通局下属驾校与私人合作,后者承担职工工资、145万元债务

收益与风险均由其享有和承担

2018年12月1日,河北邯郸的李先生与邯郸市永年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永年驾校”)签订《合作协议》。李先生说,永年驾校当年隶属于邯郸市永年区交通运输局,“这份合作协议实际是一份承包协议,永年驾校称他们无力经营,想找人接手,给20多名职工发工资,并偿还外债。我便接手了这个驾校。同时,约定旗下科一、科二考场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自动收回归我使用。”

交通局下属驾校交私人经营,因疫情后者无法正常发工资致矛盾激化;法院判决结果未出,当事人称遭“驱离”

根据《合作协议》显示,合作期限为17年,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35年12月1日止……李先生承担永年驾校原有债务145万元。签约、完成交接三日内,李先生向永年驾校交纳保证金50万元。期间,李先生有损害永年驾校合法利益和不能按时发放永年驾校职工工资、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金,永年驾校有权终止合作……

另外,《合作协议》中写明,双方合作期间,李先生应继续使用甲方原有全部人员(自愿放弃者除外),并负担上述人员工资(人员、工资以职工档案为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岗人员工资随上级部门上调而上调……李先生对永年驾校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权,有权按照管理制度对永年驾校原有职工进行管理,但不得随意辞退和解聘。永年驾校配合科目三社会化道路的审批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科目三资质归李先生所有……合作期间的收益和风险均由李先生享有和承担,与永年驾校无关。

矛盾——

驾校因疫情停工近3个月,员工要工资遭拒

“运营不起来会一直亏损,没有钱怎么发工资呢?”

李先生说,接手永年驾校后,2019年一直有盈利,员工工资也有按时发放,故未出现问题,直到发生疫情。

根据2020年1月28日,邯郸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发布的通告显示,2020年1月29日起,暂停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业务。

李先生说,停业一直持续到4月中旬。恢复营业后,驾校员工等因薪资问题与他产生矛盾,“他们想让付工资等,但我没钱肯定没法发。”6月1日,因对方带人堵门,导致永年驾校停业。

李先生认为,永年驾校原职工劳动关系归根到底是和国企单位产生的,他接手承包后,只能给实际参与工作的员工支付工资,“我毕竟是在经营,运营不起来会一直亏损。没有钱怎么发工资呢?”谈及基本工资,他表示自己没有经营,肯定没有工资一说,“双方一直在谈,永年区交通局也多次协调,希望双方可以调解,并建议永年驾校员工等我盈利后,多支付一部分费用,以弥补他们因疫情无收入的损失,但双方一直没谈妥。”

根据永年区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8日,李先生经营的永年驾校停业,4月17日,李先生经营的永年驾校复工,后永年驾校管理层与李先生因疫情期间的驾校员工薪资待遇等问题产生矛盾,至6月1日,双方矛盾激化,永年驾校管理层及员工全部离开驾校,驾校经营陷入停滞,李先生称其无法开展驾培业务,仅找人在永年驾校看门。2021年9月后,永年驾校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作协议》,李先生不服上诉

另外,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永年驾校与李先生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在于保障企业职工享有工资、医保和社保等待遇,以及保证固定资产不流失,李先生则通过经营管理永年驾校获取市场收益,双方实质上属于互惠互利。事实上双方在2019年合作正常,但2020年1月因爆发新冠疫情驾校停业,复工后双方因疫情期间的驾校人员工资及各项保险金的承担产生矛盾,最终矛盾激化,原告永年驾校的职工于 2020年6月1日全部离开驾校,被告李某某的经营也陷入停滞,双方互不履行合同义务至今已有两年多,经调解,终因争议较大未能就合同履行达成一致意见,现原、被告各自的合同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故永年驾校要求判决确认《合作协议》终止,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履约过错的问题。双方因疫情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及发放等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后互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原、被告对此本应积极沟通协商,共同制定解决方案,在解决之前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但被告李某某单方停发驾校人员工资、原告永年驾校人员单方撤离驾校均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故双方均存在履约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双方《合作协议》终止。

对此,李先生不服,向邯郸市中院提起上诉。

意外——

二审法院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发回重审

当事人:《裁定》第二天,他们被赶出驾校场地

2023年5月10日,邯郸市中院《民事裁定书》显示,李先生与永年驾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交通局下属驾校交私人经营,因疫情后者无法正常发工资致矛盾激化;法院判决结果未出,当事人称遭“驱离”

本院认为,李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一审时反诉仅仅是合同履行时停业期间的损失,并没有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损失进行举证。一审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进行正确举证,且应对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责任进行划分并依法作出处理。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永年区法院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永年区法院重审。

李先生说,他以为这次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有个合理的结果,没想到5月11日,他雇来看门的工作人员便被“赶出”了场地。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5月11日上午8时41分,驾校内有两名男子手持手机疑似拍摄视频,大门紧闭,门外多人。

交通局下属驾校交私人经营,因疫情后者无法正常发工资致矛盾激化;法院判决结果未出,当事人称遭“驱离”

8时41分15秒,门外一名身着黑衣的男子与两三名男子强行推开驾校大门。随后十多人进入场内。

8时41分44秒至8时46分54秒,一名男子对门口不断挥手,疑似示意门外人员进入。随后,十多名身着黑色长袖的人员与四十余名身着制服的工作人员先后进入场内。另外,门口疑似有人在更换门牌。

李先生说,看守场地的工作人员被身着运政制服的人带上了运政执法车,送至了派出所,“警方称这是经济纠纷,他们不介入,我们的人就回驾校,结果发现他们把门锁换了,驾校的牌子也换了。在法院还没有再审判决时,我们被‘赶出’了驾校场地。”

根据照片显示,5月11日上午9时10分,永年驾校门口的牌子显示“永年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培训基地”。

回应——

当事人称通过网络平台投诉,永年驾校门口牌匾先后3次更换

记者多方联系,但截至发稿,均无回应

7月3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李先生,他说,“不论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是什么,我都愿意接受,但我不能接受这种非法的手段。”5月11日,他曾联系过区交通局的王姓负责人,对方称是做培训基地,“做培训基地不用商量吗?一声不吭就把人赶走,这是一个敷衍的理由。”。

8月1日,李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事发后,由于他多方投诉无回应,最终选择网络发声。6月23日,他发现永年区交通局又在永年驾校的场地挂上了“永年驾校”的牌子。8月1日,挂着的“永年区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培训基地”牌子已经拆除。

交通局下属驾校交私人经营,因疫情后者无法正常发工资致矛盾激化;法院判决结果未出,当事人称遭“驱离”

7月31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了原永年驾校王姓负责人,他称自己在开会,可以在8月1日上午接受采访。8月1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再次致电王姓负责人,但对方又称8月2日才能接受采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致电永年区交通局宣教科,工作人员称具体情况需联系办公室,并提供了两个电话,“这两个电话是24小时有人接听的。”记者分多个时段拨打该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记者致电永年区交通局王姓负责人,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记者向其发送了短信,对方回复称“需要通过宣传部”。

随后,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永年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称将上报领导,由专人回应,但截至发稿,无回复。

律师说法——

法院判决未生效,驾校、区交通局均无权实施“清场”

区交通局强行闯入、改换门牌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显,单位负责人或需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清华大学校友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刘东晨说,本案涉及三个纠纷主体,分别为河北邯郸的李先生、邯郸市永年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永年驾校”)和邯郸市永年区交通运输局(简称“区交通局”)。

关于永年驾校是否有权在法院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取回驾校设施所有权。刘东晨说,李先生和永年驾校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具体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事件中,鉴于本案已经由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一审、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双方的《合作协议》尚未依法解除,因此李先生根据合同依然合法占有着驾校的办公楼和训练场地。

刘东晨指出,占有属于物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为,占有⼈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占有权作为物权之一种,属于对世权。任何人包括永年驾校在内都不能侵犯李先生的占有权,永年驾校只有在法院解除双方《合作协议》的判决生效后才能对抗李先生的占有权,收回驾校的办公楼和训练场地。

关于区交通局是否有权在法院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将永年驾校场地另作他用。刘东晨说永年驾校是依法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是《合作协议》的一方民事主体,但区交通局只是对永年驾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并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不能享有《合作协议》约定的任何权利。本次事件中,区交通局对李先生占有权的侵犯不仅已经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还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还涉嫌触犯《刑法》。

关于区交通局的行为将如何担责问题。刘东晨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保护看守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行强制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刘东晨指出,本次事件中,区交通局并非合同关系主体,亦不是驾校办公楼和训练场地的所有权人。若明知一审法院解除李先生和永年驾校合同关系的判决尚未生效,但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行占有了李先生合法占有经营的驾校不动产,甚至涉嫌联系本单位人员或身份不明人员使用不正当方式,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另外,依照法律规定,单位不能成为抢劫罪的主体,因此对于本事件造成的影响,需要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行动组织者来承担相应责任,且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刘东晨强调,尽管区交通局有关人员当时身穿交通管理部门的制服,但在未经许可情况下强闯李先生占有的驾校,且自行该换了门牌,该行为显然不属于行政执法,身着制服也不能掩盖行为的暴力性质。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晖 编辑 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0000)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3-08-12 20:53
下一篇 2023-08-12 21:0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