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之物有所值评价

PPP项目之物有所值评价

作者|周月萍 周兰萍

来源|《PPP项目运作实务》

引言

根据财金113号文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方可进行项目准备。其中,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是指一个组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VfM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可运用PPP模式的评估体系,旨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最优化。因此,物有所值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 模式代替政府传统采购模式实施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估方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应当按照财政部《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以下简称“财金167号文”)的具体规定执行,相关操作要点如下:

(一)物有所值评价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评价。

(二)物有所值评价主体和评价资料

财政部门(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积极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力量。

物有所值评价资料主要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风险识别和分配情况、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

(三)物有所值评价体系构成

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现阶段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

1、定性评价

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采购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

2、定量评价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该定量评价可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风险分配、成本测算和数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项目决策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完整文章见周月萍 周兰萍编著《PPP项目运作实务》及周月萍 周兰萍微信公众号

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周兰萍律师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领域法律服务二十余年。业务涵盖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控、PPP项目咨询/再谈判、工程/PPP项目并购、工程事故危机应对、建设工程/PPP项目争议解决等。周月萍、周兰萍律师连续多年在“建筑工程”“项目与基础设施” 领域获钱伯斯、建筑时报/ENR、The Legal 500等评级机构重点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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