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你未出生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A女士与丈夫B先生是大学同学,在大学毕业五年后,二人登记结婚,结婚不久A女士怀孕,B先生为能给孩子一个更好地未来,每天辛苦工作,经常加班、喝酒应酬。一次在其陪客户喝完酒后,因交通事故死亡,已经怀孕3个月的A女士还没有来得极从悲痛中走出来,其公婆在其小叔子的怂恿下想要分割A女士与丈夫B先生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处135平米的房产。

本案中,B先生的遗产有谁来继承?

A女士的公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为:第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B先生的遗产只能由A女士和公婆三人来继承。

《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但《民法典》第十六条,从法律上明确胎儿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民法典》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在特定情形下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生命尊重和人文关怀的体现。

最终,B先生的遗产由B先生的父母、A女士以及A女士腹中胎儿继承。

案例整理:张琼律师

张琼律师简介:张琼律师,女,汉族,郑州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琼律师擅长领域:企业并购,公司股权转让、债权债务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张琼律师的执业感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让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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