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工作

侦查阶段辩护

(一)会见与委托

1.委托人: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 “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辩护,“近亲属”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6项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会见时间: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

3.会见目标:建立信任、心理辅导、告知权利和义务、了解供述情况、侦查和羁押的合规性;

4.会见内容:律师自我介绍;转达亲属问候关心;与家属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说明,征询犯罪嫌疑人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出生年月、职务身份、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及刑期、怀孕与否、患病与否;感知其精神状况;了解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以及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需对细节进行追问);让犯罪嫌疑人回忆侦查人员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告知可能涉嫌的罪名以及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解释刑法的有关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以及关于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需对细节进行追问);了解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回避、如实供述、变更强制措施、申诉、控告等);了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包括时间、种类、是否宣读或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侦查人员和监管人员是否存在逼供、诱供;告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提醒核实好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文书内容后方能签名。

(二)及时约见公安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意见

1.辩护律师有向公安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2.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内容:申请撤销案件、申请不予提请批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

(三)批准逮捕前后与检察机关沟通意见

1. 辩护律师有与公安人员沟通意见后,跟踪案件,如果公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之后,辩护律师立即查询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并与检察官沟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2.在批准逮捕后申请,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3.提交补充法律意见,

(四)代理控诉、控告

1.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五)调查取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下列3类证据,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1.不在场的证据。

2.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

3.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交的无罪、罪轻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相关证据无法调取后,建议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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