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探析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探析

文 |法言引规

编辑 | 法言引规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探析

前言

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派驻与安排的方式,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探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承担着保障认罪的合法性与自愿性、认罚公正性的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值班律师作用的发挥,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的法律帮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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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内涵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不仅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而且需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其特点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不受案件的限制,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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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身份约束,值班律师介入的案件不要求申请人经济困难,只要有需求、有问题都可以寻求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这也是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的本质区别。

无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提起公诉阶段、审判阶段都能约见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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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值班律师可以提供以下帮助:一是提供法律咨询,即在认罪认罚阶段及时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提出的涉及案件相关实体或程序的问题,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包括程序选择的适用和其罪名认定。

二是提供程序选择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程序选择权,在诉讼中告诉其程序选择的利弊,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见的前提下,为他们选择最符合其利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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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值班律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做出相应的专业判断,及时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是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值班律师在庭审阶段之前必须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意见,同时也要向检察院提出定罪量刑的建议,例如:罚金缴纳的数量、宣告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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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法律辩护的法律服务不同:一是权利的性质不同,值班律师的权利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服务,仅限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没有辩护律师、法律援助的阅卷权、会见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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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权利来源不同,依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值班律师一般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①无需经过当事人的确认,就可以直接介入案件,其权利来源于法律援助机构的随机安排,而法律援助与律师辩护需要当事人的确认,才能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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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价值

认罪认罚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价值目标莫过于对司法效率的追求,但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各阶段,各主体所面临的司法效率各有不同,我们必须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在各主体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能够作用于认罪认罚本身,保证案件的效率,又能够作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身,保证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性、合理性、自愿性,同时值班律师的介入,不仅简化了刑事案件的相关流程,提高了司法效率,也能完善司法资源的配置,防止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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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的介入可以防止不法取供、刑讯逼供的行为发生,可以监督追诉机关遵循公平正义的底线,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既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与法律后果的清楚、明了,同时也需要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掌握基本证据和事实,并且需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运用法律知识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认罪认罚案件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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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平衡控辩双方势力的重要角色,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效地得到有力的维护,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值班律师这一角色,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签署具结书时的自愿、真实、合法,也是实现诉讼程序正当有效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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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差异化

依照《刑事诉讼法》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法律规定,值班律师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甚至连辩护律师无法涉及的领域与空间,值班律师也能发挥作用,但是值班律师在不同刑事诉讼程序、不同类型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帮助存在差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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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及时性、初步性和补充性,从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看,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在一般刑事案件当中具有初步性、及时性和补充性的特征。

及时性,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一般处于羁押状态,迫切的希望精通法律的人介入诉讼当中,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在此阶段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均无法到位,此时值班律师的介入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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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性,值班律师在羁押期间初步介入案件,一般不涉及实体性问题,也不涉及到事实与证据问题,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性深入介入。

第三,补充性,在诉讼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想要申请法律援助,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如果条件不符合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与辩护人到位之间存在一段空白,值班律师的介入正好弥补空白,实现了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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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深度介入与有效参与。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不仅需要提供一般刑事案件及时性、初步性和补充性的法律帮助,还需要提供一些特殊的法律帮助,首先,值班律师不仅要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法律,还需要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避免其权利受到侵害。

其次,值班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性介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明事实与证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后,还需要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最大程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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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是一项涉及面极其广泛的系统工程,既包括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完善,也包括司法制度新的构建与创新,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值班律师一方面提高了司法效率、保证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当,另外一方面也推动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进步。

但是值班律师只是一个法律的帮助者,法律给予的权利非常有限,这就导致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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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作为法律帮助的一种创新,是刑事辩护的新生力量,值班律师作用的发挥,主要依靠值班律师权利的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行使权利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很难发挥最大的作用。

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值班律师量刑协商权缺失,认罪认罚案件中,最核心的权利就是量刑协商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八条①规定了值班律师的量刑建议权,但是没有明确值班律师量刑建议的地位,无法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相抗衡,导致认罪认罚案件在公权力主导下进行,值班律师仅仅是走“过场”,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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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形式化,阅卷权是值班律师保证与控诉机关信息对称,保障控诉平衡最直接的途径,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②仅规定了查阅的权利,没有明确查阅的次数、形式、程序、时间等,而且有些地区,只是给予值班律师的“查阅”,并没有权利去“复制”“摘抄”案卷,最终导致值班律师的阅卷权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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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应是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协助其与公诉机关对抗,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追诉机关权力越轨,避免因为程序简化损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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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值班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其可以在提供法律帮助时,解释、帮助、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而换取从宽处理,但是也可以站在追诉机关的立场上帮助追诉机关提高办案效率,实践中,值班律师与司法机关为了尽快地结束案件,会成为检察院的“说客”,成为追诉机关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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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都是自动认罪的,但是他们对于法律知识可能一无所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的罪、处罚结果是怎样,在此情况下,值班律师的介入就很有必要。

但是由于值班律师的补贴少,其消耗的精力与收入完全不成比例,导致值班律师的积极性不高,而且很难吸纳优秀的律师加入到值班律师当中,实践中,大部分地区一般是强迫律师加入值班律师当中,主动申请加入的律师一般执业时间不长、业务水平不熟练,他们按时上下班,每月完成指标即可,所以导致在实务当中,很多值班律师都无法回答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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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改进途径

有学者将值班律师比喻成“急诊医生”,把辩护律师比喻成“门诊医生”,因此,值班律师在提供应急法律的同时,应当也有辩护律师同样的权利,这样才能“对症下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差异化对待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会导致认罪认罚制度无法发挥其优势,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进一步优化量刑协商权,细化值班律师阅卷权,保证值班律师会见权。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探析

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细化职责,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当中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没有使用“辩护”一词,而是将值班律师定性为法律帮助,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是将值班律师与辩护人进行并列。

值班律师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况进行监督、控诉,从而有利于纠正追诉机关的错误行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效地维护了被追诉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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