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不被起诉,有哪些有效辩点

  企业经营离不开发票,对于公司老板和财务人员来说,发票可谓是“形影不离”,由此牵扯出的发票问题也屡见不鲜,最为典型的一种就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构成虚开发票罪。那么涉嫌虚开发票罪可以不被起诉吗?想要不被起诉,都有哪些有效辩点?且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李玉江律师代理过的一起案件。

虚开发票罪不被起诉,有哪些有效辩点

  秦女士是北京某建筑公司的财务主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她的公公。2020年5月,刘某称其承揽了一处健身房的装修施工,因装修需要走账,希望秦女士为其开具发票。因为刘某是老公的同学,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秦女士为刘某所在公司聚元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共计110万元。

  2021年11月,聚元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纠纷,一名股东以其他股东涉嫌职务侵占为由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并未发现其他股东涉嫌职务侵占,但发现了股东间合意虚开发票的事实。于是,公安机关将聚元公司牵涉虚开发票的股东、刘某及秦女士抓获。

  在侦查阶段,秦女士在做笔录时表示认罪,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将案件移交到大兴检察院审查起诉。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

  李律师首先联系承办检察官沟通阅卷事宜,明确办案思路。对于本案,李律师提出四个案件焦点:1、委托人基于工程挂靠的主观意愿向刘某开具发票,主观上并不了解该工程并未实际施工,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2、即使构成犯罪,基于国家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及委托人作为北京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检察院是否可以酌定不起诉;3、本案是否符合启动刑事合规性整改的条件;4、涉案企业的刑事合规性整改是否有效,检察院验收是否合格。

  随后,李律师条分缕析,对各个案件焦点逐一攻破,并向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建议不起诉律师意见书》。意见书中,李律师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秦女士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但她是基于刘某与其公司是挂靠的主观意图,为其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无虚开发票的故意。

  而且,秦女士未与本案其余三名犯罪嫌疑人通谋,也并未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进行虚开,且其行为也没有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应当从轻处罚,也不宜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

  在检察院回复不明的情况下,李律师转变思路,以秦女士认罪来争取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接着提出本案具有刑事合规性整改的条件,促使检察院启动合规性整改程序。检察院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秦女士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秦女士不起诉。而同案其他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发票开具并非小事,作为公司的经营者,更要担起责任。如果涉嫌虚开发票罪,不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还是经办人,都要承担责任。企业要想长久经营,切忌虚开发票。当然,如果涉嫌虚开发票罪,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最大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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