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安《起诉意见书》模版及制作说明

编者按:

文书制用系列系笔者汇编《法学参考》文书样式结合实务的制用说明,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文书写作

移送起诉的要件与侦查终结一样,即刑诉法第162条所规定的:

①事实要件:案件事实清楚;

②证据要件:证据确实、充分;

在掌握笔者《呈请侦查终结报告》的写作基础上,《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与其大同小异。唯二区别,一是在“案件来源”一段的最后需写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二是对于“定案证据”应采用类似《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列式说明,其余写作要求详见旧文,此处不再赘述。

新版公安《起诉意见书》模版及制作说明

【参考式样】

范本

﹡ ﹡ ﹡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公( )诉字〔 〕 号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等),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暂住地),政治面貌,违法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时间、种类及执行场所)。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辩护律师×××……[如有辩护律师,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律师执业证编号。]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一案,由×××举报(控告、移送)至我局(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具体为单位或者公民举报、控告、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或工作中发现等)。简要写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如接受案件、立案的时间。具体写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最后写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详细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进行叙述。)

(对于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多次犯罪的犯罪事实应逐一列举;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该按照主次顺序分别列举;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顺序,分别叙述各个犯罪嫌疑人的单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分列相关证据,并说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具体写明是否有累犯、立功、自首、和解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简要写明相关情况。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履行情况,同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如果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附:1、本案卷宗 卷 页。

2、随案移交物品 件。

(所附项目根据需要填写,起诉意见书、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不装订入卷,直接附卷移送人民检察院)

醉驾示例

甲 县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甲公(A镇)诉字〔2019〕0001号

犯罪嫌疑人张三,男,200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F省甲县成功路3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0***。2019年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处于取保候审期间。

辩护律师:李四,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编号13505***。

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我局民警于2019年1月1日在设卡盘查工作中主动发现。我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1月1日接受案件,后于同日立案侦查。2019年1月1日0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在甲县A镇工业路阳光酒店路口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危险驾驶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月1日00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张三饮酒后驾驶一辆闽X12345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着甲县A镇工业路从滨江大厦路口往成功路方向行驶,至甲县A镇工业路阳光酒店路口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我局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月1日00时35分许由泉州市东南医院护士抽取犯罪嫌疑人张三血样后送往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浓度定量分析:经检测从被鉴定人张三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66.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三的供述;2、现场查获经过说明;3、人体血液乙醇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三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鉴于犯罪嫌疑人张三可能判处拘役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不存在排除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甲县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附:1、本案卷宗 贰 卷 89 页。

2、本案光盘 壹 张。

盗窃示例

甲 县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甲公(A镇)诉字〔2019〕0001号

犯罪嫌疑人张三,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F省甲县成功路3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00***。2014年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在龙岩监狱服刑,2018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办理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19年1月15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甲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赵六,甲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13505**。

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盗窃一案,由被害人李四于2019年1月1日控告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同日接受案件调查处理,后于同日立案侦查。2019年1月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在甲县A镇**村李四家门口被李四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盗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1、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张三窜至甲县B镇**村委会边王五杂货店门口通过撬锁盗窃被害人王五停放的一部黑色吉狮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15元。

2、2019年1月1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窜至甲县A镇**村李四家门口通过撬锁盗窃被害人李四停放在门口的一部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5元,后被李四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张三实施前述两起盗窃事实;

2.被害人李四、王五的陈述:证明二人车辆被盗;

3.现勘笔录、辨认案发现场笔录:证明两部车辆被盗现场概貌;

4.户籍证明及前科刑事判决书:证明张三的户籍所在地以及犯罪记录;

5.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明被盗车辆的市场价格;

6.和解协议书及赔偿凭证:证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7.抓获经过:证明张三系被当场抓获;

8.监控视频资料:证明张三实施盗窃的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019年2月10日,犯罪嫌疑人张三委托其家属代为与被害人李四、王五就车辆被盗一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犯罪嫌疑人张三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

犯罪嫌疑人张三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鉴于犯罪嫌疑人张三已经与被害人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鉴于犯罪嫌疑人张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不存在排除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甲县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附:1、本案卷宗 贰 卷 132 页。

2、本案光盘 壹 张。

【文书说明】

【部发文书】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2020.08.21)样式修正。

【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1.54,左、右1.9。

【审批权限】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移送检院】本文书系公安机关对外移送人民检察院格式。

【相关文书】应与起诉另案处理审批表、移送起诉告知书、换押证、推动对象信息表。

【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及累犯、立功、自首、和解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应予说明。

【速裁建议】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写明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刑事和解】认为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可以依法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222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2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288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290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289条: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起诉意见书》

之“和解从宽与速裁适用”说明

作者:赵恒裕

【文书说明】

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和补充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法制〔2020〕1009号),相较于2012版的《起诉意见书》,新版中在“综述”一段增加了“和解从宽”及“速裁适用”说明。

【参考样式】

部文书范本

新版公安《起诉意见书》模版及制作说明

醉驾示例

新版公安《起诉意见书》模版及制作说明

盗窃示例

新版公安《起诉意见书》模版及制作说明

【和解从宽】鉴于犯罪嫌疑人张三与被害人已就本案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建议从宽处理。

【速裁适用】鉴于犯罪嫌疑人张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之情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量刑轻重】犯罪嫌疑人张三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犯罪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李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二处;

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王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张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上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制用要点】

【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1.54,左、右1.9。

【审批权限】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移送检院】本文书系公安机关对外移送人民检察院格式。

【相关文书】应与起诉另案处理审批表、移送起诉告知书、换押证、推动对象信息表。

【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及累犯、立功、自首、和解等影响量刑的从重、从轻、减轻等犯罪情节应予说明。

【速裁建议】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写明拟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相关法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222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2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289: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 本文结束——

来源:法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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