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晋知识产权 | 聊一聊电影版权之痛

走过疫情的至暗时刻,电影业也将迎来新的生机,同时,新春将至,新一轮的贺岁档电影也将开启票房之争,电影版权侵权问题也会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而增多。为了让我们对电影业的版权知识有所了解,今天,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会用生动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对什么是电影版权?如何取得电影版权?电影版权该如何保护?等问题进行一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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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光亚公司)、黄乾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若英、叶如婷、上海拾谷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拾谷公司)、上海因而电影有限公司(简称因而公司,曾用名:霍尔果斯英儿电影有限公司)、北京欢喜首映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花花朵朵文化有限公司)、春风文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时间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鸣涧影业有限公司、上海三次元影业有限公司、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星宏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香蕉计划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十月初五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乐在其中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境界文化新沂有限公司

光亚公司委托黄丹蓉创作剧本《后来》。黄丹蓉完成创作后,于2015年5月4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2015年4月13日,光亚公司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影片名称为《后来·懂得如何去爱》。2015年5月11日,光亚公司获得刘若英演唱的歌曲《后来》非独家使用权,即作为电影《后来》的歌曲并用于电影宣传,不得切割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光亚公司为上述电影制作策划方案。2015年8月2日,光亚公司、黄乾生经与叶如婷联系,将《后来》剧本与该策划方案以电子邮件发送给叶如婷,希望刘若英参与,刘若英方未同意。策划方案中涉及的监制、演员等,光亚公司、黄乾生均未与其有过联系。

随后,电影《后来的我们》备案立项。该剧由刘若英导演,出品公司为拾谷公司、因而公司等。光亚公司、黄乾生主张,电影《后来》与《后来的我们》故事内核完全相同,均是“恋爱、分手、错过、重逢……再也回不到从前”,且被告剧本、电影有二十四处在情节上涉嫌抄袭剽窃,构成著作权侵权;刘若英、叶如婷侵占光亚公司、黄乾生基于歌曲《后来》、剧本及策划方案的商业机会,给其影片摄制造成实质性妨碍,构成不正当竞争。拾谷公司、因而公司等为署名的联合出品人,共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光亚公司、黄乾生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拾谷公司、因而公司等停止影片《后来的我们》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判令刘若英、叶如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各被告共同赔偿700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就著作权侵权之诉,光亚公司、黄乾生主张的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均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不仅如此,其多处比对意见实际上已偏离了作品实际内容,有牵强附会之嫌。原、被告作品在故事主线、主要故事内容、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等独创性表达方面均存在实质区别,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就不正当竞争之诉,原告不具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利益,被告的行为则在合法合理范畴之类,符合商业道德要求,既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也未损害原告或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驳回光亚公司、黄乾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光亚公司、黄乾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法院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评析

在不正当竞争判定上,本案明确了影视行业适用一般条款应当考虑的三个问题:其一,当原告就同一行为同时主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时,如何看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就同一行为,在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时,是否依然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应当具备何种条件;其二,原告应当具有竞争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利益,且该利益受到实际损害,否则不应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三,影视行业的公认商业道德为何,被告行为是否违反该行业特有的商业道德。

本案较好地划定了著作权保护与创作自由的界线、影视行业公平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对行业的有序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案件涉及影视行业多个热点问题,如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具体运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边界、影视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等。判决说理透彻、逻辑严密、深入浅出,其裁判思路和法律适用标准为人民法院今后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什么是电影版权

电影版权,即电影著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

明星、艺人、个人、网络公司 等,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网络直播、短视频、电影、广告 等,播放原电影、电视剧内容,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电影版权简介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像中国一些电视台放映国外电影或年代久的电影而没有购买就是无版权放映。

电影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电影放映

“版权”这个字眼,很早之前还是出现在一些软件企业的相关报道,随着电影产业的发展,电影版权也日益成为关乎多方经济利益的话题。如果开设电影院,寻找片源必须联系电影发行公司购买放映权,也就是电影拍摄后让发行方联系各个电影院放映。

电影院多是:1 、全国连锁经营 2、每个城市都会有的几个独一无二的影院 3、电影公司旗下影院 4、百姓私人投资小型影院 5、录像厅(地下的)。

电影放映权的取得有以下三种方式:

1. 电影公司直接联系影院。一般电影拍完后得发行放映,中间有发行公司,一般全国出名的影院都知道,电影发行公司直接联系影院上映,不过之前影院已有放映基础(设备、投资、规模)。

2. 加盟国内某个院线。电影院加盟后直接获取新片片源,但放映有限制。而且加盟院线也需要资质, 包括影院座位规模、设备、投资。放映一部片子需先交电影费给电影公司,无论放映结果如何,多的电影院留,有分成,少了则电影院赔。

3. 购买放映权。类似于电视台购买电视剧版权进行电视放映。

中国电影院一般都加盟某个院线进行电影放映,不过资金和规模非常重要。不能不经电影方允许私自放映,这属于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而且会遭到电影公司起诉索赔,除非个人在非公共场合或地下录像厅欣赏。

电影版权保护

侵权状况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提起电影版权被盗版,一般人都会想到音像制品方面的盗版。而如今,新技术的出现,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在促进电影艺术不断进步的同时,也使电影传播方式即电影版权盗版方式日趋多样化。

“起初我们接触的电影VCD、DVD盗版很多,由于我们对电影放映前期作出了大量反盗版工作,情况有所改善。目前对于电影放映后期的盗版,我们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中影集团总经理韩晓黎说,网络侵权,特别是电视台的盗播,非常严重。

中国已成为互联网用户第一大市场。在各类形形色色的网站中,提供电影在线观看、下载的网站不计其数。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调查的30家提供此类服务的网站显示,每家网站平均提供下载的影片1634.7部,其中提供下载的国产电影144.6部,占总数的8.84%,而这些影视节目基本上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和许可。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处副处长苏如松介绍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1] ,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已完全办结案件149件。版权执法人员在对涉案173家网站、405台服务器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没收非法所得3.9万元,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给予共78.9万元的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涉嫌形式犯罪案件18件。除网络侵权外,电视台对电影的侵权盗播行为异常严重。根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今年上半年对数家省级非上星电视台的影视频道以及一些城市电视台的影视、文艺娱乐频道的监播发现,被盗播的影片数量相当惊人,高达上百部;而且从播放影片的种类上,很多影片都是最近面世的市场效益好、内容新的作品。

法律部主管孟雨表示,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推算,全国省和省会以上城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非上星电视台,每年侵权播出属于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会员单位享有版权的电影作品应当在1200至1500部次,或者更多。如果按照刚刚结案的中国教育电视台侵权播出电影《冲出亚马逊》而赔偿5万元的标准来推算,电影版权所有人因为电影作品被电视台盗播而每年损失的金额将达到6000万元到7500万元。

另外,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理事长朱永德说,未经许可,擅自在长途汽车、飞机、轮船、宾馆、饭店等场所设立的各类电影VCD视频点播系统也属于侵犯电影版权的行为。

维权尴尬

“近两年来,我们通过诉讼挽回了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是我们深深感到,通过我们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尤其是单独的电影出品人进行维权,太力不从心了。发行一个片子,出500个拷贝,一人管一个拷贝,就得派出500人。电影发行之后,还要派人到全国各地,利用录像机录下侵权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韩晓黎无奈地说,实在无法应付过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说,虽然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侵权问题。然而著作权法实施20多年来,这种利益的冲突仍愈演愈烈。这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指望所有问题都通过法律来解决。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通过司法解决,电影权利人也未必能够收回损失。几年前,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受北影、上影、长影等10家制片单位委托,将私自侵犯他们电影版权的天都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罚赔给10家制片厂120万元人民币,折合到每部影片上的赔偿,就是5万元。可是,算上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开支,制片方却入不敷出。

2005年11月,中国版权保护协会打的第一场维权官司,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八一电影制片厂的电影《太行山上》被湖南一家电视台盗播,结果获得的赔偿仅仅勉强维持所有开支。八一电影制片厂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只不过是“讨了个说法”。

虽然有关法律对“电影版权人在权利救济时所付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一部分很大程度上交给了法院,由其行使自由裁量权。从理论上说,法院必须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和补偿权利救济时所需的费用,可是,部分地区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却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失去意义。盗版官司“得不偿失”,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很多权利人不愿意也没有兴趣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另外,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副会长、著名导演陈国星说,有一次偶然看到某电视台播出介绍中国原子弹历史的专题片,其中很多镜头都是从他导演的影片《横空出世》里剪辑的。中国电影基金会会长、著名导演李前宽也表示,某电视台推出的大型专题片《重庆谈判》大量使用的是他拍摄的影片中的镜头。其导演作品《开国大典》更是被人做成了资料片。而对于这种伪装的侵权行为——以专题形式大量使用电影作品的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障碍重重

“实际上,中国电影版权保护面临的最大困难还是如何转变大众的观念。”朱永德十分感慨地说,尽管政府十分重视电影的版权保护问题,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但是由于大部分老百姓仍然没有意识到盗版的危害性,甚至一些权利人自身的维权意识也不强,再加上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使得维权之路遇到了许多困难。

这一点,在7月下旬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中国教育电视台被诉侵权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一案中有明显的体现。2005年9月10日,未经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许可,中国教育电视台在其一套节目的周末影片栏目中播放了该片。中国教育电视台认为其播放行为系一种课堂之外的教育教学使用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审理认为,《冲出亚马逊》确实属于有关部门推荐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这并不表示任何播放被推荐影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就本案来说,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的过程中插播了多处广告内容,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其播放行为是带有商业目的的。

不过,费安玲指出,很多人喜欢以“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抗辩,认为其没有侵权,其实他们都是心虚的。我国法律在认定侵权上并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物质财产,并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即可构成侵权。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符合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不是在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范围之内,那么这个侵权行为就是成立的。

除改变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外,电影界人士表示,“行政处罚多、民事赔偿少、刑事打击则更少”,对盗版的惩处力度不够也是版权保护的一道难题。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副处长魏华祥直言不讳地指出:“我觉得关键在于没有一个惩罚性的规定,判罚力度太轻。维权的成本太高,侵权的成本太低,这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规定,不能证明侵权数额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但是一部电影往往在侵权中所受到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么多。一个拷贝,可能就会损失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票房。”

综上所述,保护电影版权权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靠单个权利人自己加以落实和实现难度较大,电影版权人需要依靠一定的机构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集体实现。接下来,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将继续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希望大家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学会用知识产权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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