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方法体系探索|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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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杰明 • 富兰克林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依法纳税是律所和律师的基本义务。

律师在为别人冲锋陷阵的时候,也要为自己筑牢防火墙,必须强调,在税务筹划层面,切记发票至上。

科学地税务筹划、公平地履行纳税义务,才能营造有利于律师行业发展的税赋环境。

由于律所之间的情况各不相同,在实际运用税务筹划方法体系过程中不能生搬硬套,要兼顾效益性和灵活性。

近年来,律所偷逃税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例如:广东某律所2017-19年期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委托人委托费近70万元,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申报纳税,构成偷税行为;2022年江苏某律所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情况下,虚开发票500余万元,被税务机关稽查……

一、什么是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政策框架内的一切优惠,通过合理合法的财务活动安排,享受最大的税收利益。

税务筹划有别于偷税漏税,虽然本质上都为了少缴税款,但偷逃税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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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就像买了酱油才缴纳增值税,同理应税行为发生了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律师在收益实现或分配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可能性。

税务筹划的核心在筹划上,筹划意味着必须事先规划安排,在某些行为发生前选择节税、延期纳税或者降低税务风险等方式进行。

如果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想方设法去偷逃税,则会面临巨大风险。

由于有些律所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者对税务筹划存在认识误区,以为税务筹划就是和税务机关「躲猫猫」,只要请个好会计,内部一套流水账,报税一套假账;到处找发票、开假发票;开票的进公家账户,不开票进私人户等行为就能少纳税,这种片面理解导致很多违纪违法的问题产生。

二、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环境

根据我国《律师法》(2017年第三次修正)第15、16、20条规定,我国目前律所类型包括国资所、合伙所和个人所,其中合伙所在中普遍采用,占绝对主导地位。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并不存在公司制的律所,只不过是有些律所用公司化的方式来管理,本质上都是合伙。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不是合伙企业,原因在于律所不同于合伙企业,不以盈利为全部目的,而是在承担社会责任、发掘客观真相的同时,创造经济效益,大家可能不知道的是,律师事务所不在工商局登记,律师事务所持有的是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执业许可证,不是工商机关下发的执照。因此,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目的不应该是单纯追求股权人利益最大化,而应是实现律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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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税务筹措的外部环境发生巨大改变,通过20年余年律师行业税制改革的不断完善,逐步从核定征收转变为查账征收(据实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9月《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的基础上,于2011年4月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再次重申了对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海市、青岛市等地则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全部律师事务所统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所以在筹划层面,切记发票至上。新税制将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定为高收入人群,成为严格监控的对象,要求对其建立专人档案,及时追踪收入情况。

司法部也将「税务、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纳入「完整的律师管理体制」中。

律所税务筹措的内部环境也独具特点,律师行业属于服务行业,提供的是与委托人高交互的个性化服务,差异性、无形性等特点决定律所的人力管理、品牌营销、服务流程、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其独特性,因此律所的税务筹划要充分适应这些特性。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纳税概况

(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纳税税种

根据《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纳税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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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纳税环节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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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同类别律师的纳税政策

律师身份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也不一样。雇员律师将从律所按规定比例取得分成收入,扣除各地区确定的办案支出费用比例后,余额与律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月(季、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税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律师依据「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将每月办案的提成收入与个人分配的经营所得之和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合伙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合伙律师对于可分配利润可以用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比例计算各自份额,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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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案费扣除办法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支出的差旅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称为办案费。

根据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雇员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费用扣除政策的执行期限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目前该政策已经过了执行期,但在税务总局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办案费扣除还应当结合当地税务局政策继续执行(大多数地区上限标准比例定为30%)。

但不能得出「办案费扣除无需凭发票等凭证办理税前扣除手续」这个结论,原则上还是需要凭发票报销的。发票来源一定要来路清晰,否则引发的风险得不偿失。

兼职律师从律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税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要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在多处合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律所与委托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若约定办案费由委托人承担,那么《聘请律师合同》将作为税务部门认定律师开支办案费涉嫌虚列成本方式偷税行为的书面证据。

四、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方法体系

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受到行业内外众多因素的影响,并且律所的业务单一,其实税务筹划的空间有限。

本文只是提供一种思路,主要想告诉大家,税务筹措的目的不是为了追求各种税额的最低,因为过分追求税额会使执行成本增加,反而降低总效益,也不能因为钻了法律的「漏洞」而沾沾自喜,税务筹措是为了律所的价值创造,在此基础上我们从税法、管理和会计核算三个层面建立律所税务筹措的方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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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法层面

一是纳税人和税率筹划。包括投资阶段对投资地点和投资方向进行选择,律师提供服务并不局限于律所注册地,利用保税区、自贸区等特殊区域的税收政策洼地,一些大型律所可以在这些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合法将收入归入分所;运营阶段对律师案源方向、顾问方向进行选择。

合伙律师人数也是律所投资阶段税务筹划考虑的因素之一,可以借鉴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做法,由合伙人统一在总部申报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越多,降低税率档级,减轻个人承担的税负。

咨询类公司通常年应纳税额不大,可以申请为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小微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咨询类公司业务量很大,不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条件的话,可以考虑分开设立多家公司,分拆业务承做,使每个公司都满足小微企业的特点。

当然,这样操作不可避免会增加管理成本,并且咨询类公司可能会影响律所声誉,实施之前要谨慎抉择。

也可以合理设计商业架构,比如将品牌营销、商业扩展、市场运作等隐形成本高、又大有服务市场的部门分离出去,律所从市场取得相对应的公允价值服务开展运作,更能反映和控制律所真实成本。

实际操作中要注意这些操作必须具有实质性的商业目的,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做关联交易调整补税。

二是计税依据筹划。包括:筹资方式的选择,在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中确定,根据有税MM理论,债权比重高的资本成本将小于股权比重高的资本成本。

因此,合伙人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使用债权筹资方式,例如分期入股方式,延长投资期,剩余资金通过借款方式解决,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雇员律师计税依据筹划包括选择工资、奖金发放方式、合伙律师计税依据筹划包括收入形成、利润合理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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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层面

通过设计适合律所发展需求的管理制度进行税务筹划,例如律师提成比例、合伙律师利润分配约定、合作办案制度、工资制度、奖金发放、办案费用报销等。

01. 律师提成制度

律师与律所对收入分成之间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律师分成比例过低,降低律师收入,同时增加律所税负;律师分成比例过高,降低律所的收入,同时会增加律师个人税负。因此,律师办案提成比例是影响律师纳税重要因素。确定合理的律师分成比例和制度是律所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

02. 利润分配制度

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即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作为纳税基数,按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当合伙律师出资比例差距较大时,投资多的律师纳税突高,可按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更利于节税。

03. 合作办案制度

律所的发展需要各律师之间相互合作,它不仅能使所内现有律师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取得很大效益,而且可以提高青年律师办案能力和律所竞争力,为社会提供更多法律服务。从纳税筹划角度,合作办案、共同担任法律顾问可以使大额收入在律师间的分摊,减轻高收入律师的税负。

04. 工资制度

我国个税缴纳实行按月(季、次)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推迟确认收入可以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

例如,某雇员律师与委托人签了一份办案合同,合同总额10万元,签订合同当月一次性付清。假设当年就这笔业务,并且不考虑增值税、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那么这15万元全部作为签订当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来预扣预缴的话,则当月应预扣预缴个税=(100000-5000)×10%-2520=6980元,当年剩余月份不再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数额为(100000-60000)×10%-2520=1480元,税务局应当退税6980-1480=5500元。时间越长就会导致5500元的时间价值越低。

办案本来就是一项连续的工作,如果换一种方式,把这10万元按工作进度进行分摊,按月(季、次)多次预扣预缴,年终不再需要汇算清缴。这样就把纳税义务往后递延了,享受更多的资金的时间价值,在每年收入较多的情况下感受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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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奖金发放制度

2021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继续沿用决定延续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二是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至2023年底

假如2024年起个税优惠政策取消后,适用具体税率仍是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综合所得税率(3%至45%),如果某雇用律师每月领取1.2万元工资,年底一次性发放3.6万元奖励,该律师如何纳税呢?首先,按设置年终奖计算,该律师每月工资1.2万元,全年14.4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4000-60000)×10%-2520=5880元,其次,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6000×3%=1080元,合计5880+1080=6960元;不设年终奖的情况下,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44000+36000-60000)×10%-2520=9480万元,可见设置年终奖情况下节省纳税9480-6960=2520元。

使用上述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存在超额累进税率税收临界点(36000元、144000元等),如果设置年终奖的数额不恰当,增加1元钱就会导致个人所得税大幅增加,因此,律所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避开税收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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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核算层面

核算是律所会计最基本的职能之一,对准确反映律所经济活动,规范制度健全起着重要的作用。律所要尽快取消代记账模式,聘请专业财会人员,并建立起相关的内控制度。记账尽量采取权责发生制,使货币资金的收付时间与收入、费用的确认相分离,让税务筹划存在可能。财政部2021年印发《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律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律师行业迎来统一的会计制度,也为全行业实行查账征收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下面通过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对税务筹划进行影响。

01. 资产类会计科目:

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代客户垫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代客户支付的过户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查询复制费等各项垫付款项。

这是律师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常发生的业务,委托人同时将律师费及代垫款合并一笔转入律所账户,如果律所未能将这两笔分开核算,收回代垫款将可能会被视为收入一并纳入缴税范围。

所以律所应当将收回的代垫款在「代客户垫款」科目核算,避免多缴税。

02. 负债类会计科目:

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业务协作款」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与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进行业务协作时,发生的各项应支付给业务协作方的款项(单独向其他专业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的除外)。

在日常工作中,律所可能与其他律所合作承办某个业务。其中一种合作模式是委托人分别向各个律所购买服务,由某一家律所统一代收款项。此时,律所将收到的全部款项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确认收入,将合作律所应收的款项计入「业务协作款」科目,无需纳税,由最终取得该款项并实际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申报纳税。

另一种模式是委托人仅向一家律所购买服务,律所以自身名义向别家律所购买服务。此时,律所取得的全部费用应全部确认收入,而支付给别家律所的款项作为支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确认费用。

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律师、行政人员工资津贴。实践中发现,部分律所简化记账,将发生的律师、行政人员工资津贴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等费用类科目。这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也不利于税务筹划。「应付职工薪酬」这个科目一方面可以准确计量律师、行政人员社保缴费基数,也是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是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另一方面这个科目单独核算有利于申报纳税时准确核算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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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收入类会计科目:

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存在时间随机、期间不确定、以及法律服务业务难以量化等客观情况,为纳税筹措提供了基础,不将收入在收到时一次性计税,而是将收入数按照工作进度进行分摊,多次预扣预缴,这样就把纳税义务往后递延了,享受更多的资金的时间价值。

②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收入」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获得的经费支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设「公益法律服务成本」明细科目,核算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援助等公益法律服务而发生的成本。上文赘述了法律援助业务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故此块免税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如未能准确核算,可能会被全额要求纳税。

04. 支出类会计科目:

律所税务筹划的另一具体途径对其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律所合法地反映成本的途径有:

①各项成本要充分列支。主要包括律所发放给雇员律师、兼职律师、行政人员的工资、律所房屋、电脑、桌椅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房屋租赁费、装修费、电话宽带水电费、办公用品购置、营销广告费、职工福利食堂、举办培训会议等。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②政策允许的基金、保险要充分提取,包括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标准内据实扣除。律所缴纳的执业责任保险、律师协会会费准予税前扣除。

③对于雇员律师、行政人员,个税的专项扣除项目都不要遗忘,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支出。律所为合伙人和雇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税前扣除。

④充分利用会计估计变更,如固定资产折旧选用加速折旧法延期纳税、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等方法,均可起到延缓纳税的作用。

⑤合伙律师可以把汽车登记在律所名下作为合伙人的出资。这样汽车作为律所的财产,购车时取得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次汽车每年计提的折旧、保养维修费用可以列作律所的开支。

⑥律所发生的与主业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5‰。筹办律所阶段,自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下发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至开始执业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费用,超过部分,不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律所与主业有关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制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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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制作:赵雅欣

「律青社」创始人、主编

2016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

法律垂直领域自媒体七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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