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府称强拆系开发商所为与己无关,区法院判其违法

近日,山东烟台芝罘区法院就市民侯基本诉烟台市政府、烟台市国土局强拆一案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的房屋在被征收土地之上,两被告在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时,未与原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向原告发出行政强制拆迁通知,未通知原告到场,行政强制程序明显违法。

侯基本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1993年12月1日,他与烟台黄务实业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黄务总公司新建一处集贸市场并提供经营场地,由他自建两层楼房,经营旅馆和餐饮,经营期限从199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1日止。

据侯基本提供的资料显示,该集贸市场有政府批文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齐全合法。2011年4月,在合同未到期前,侯基本被告知集贸市场要拆迁,同年7月7日6时许,他被一群身份不明人员架走后,房屋被强拆,室内物品全部被砸。

侯基本说,他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其房屋所在地块早在2004年就被烟台市政府征用,并被市国土局挂牌出让。他认为,烟台市政府和国土局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且强拆未给其任何补偿,故诉之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芝罘区法院曾四次开庭审理本案。烟台市政府和国土局认为,土地征收适用法律依据合法、征地申报审批和征地公告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合法。

两被告还辩称,拆迁补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原告不应当诉市政府和国土局。拆迁补偿的原告和被告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涉案房屋的拆迁人是烟台北方温州城开发有限公司,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芝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根据合同在黄务蔬菜批发市场内自建涉案房屋,对涉案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对房屋所在土地亦有合法的使用权。根据征用土地通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案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及组织实施的主体应为两被告,而非建设用地的使用人或招、拍、挂的竞得人。

在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时,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向原告发出行政强制拆迁通知,未通知原告到场,行政强制程序明显违法。“两被告关于原告房屋系其委托开发商拆除,与两被告无关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确认烟台市政府和国土局对侯基本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目前我们还未收到两被告上诉的通知。”本案代理律师张兴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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