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必须让律师为罪大恶极的人辩护?

最近看了部台剧《我们与恶的距离》,挺精彩的,推荐。该剧中,男主是一位刑辩律师,他顶着各类压力和困难,坚持为在电影院实施无差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男主这样做的理由是:简单地杀了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应该尽力去了解他为什么这样做,如此才有助于防范悲剧重演。

这种说法我也赞同。不过,个人认为,现代刑辩制度存在的理由、必须让律师为十恶不赦之徒辩护的理由是:防止权力机构暴走,保护一般民众的自由和安全。简浅论述如下:

一、三个前提:

前提一:我们不是神明,无法百分百准确知道事实真相。如果所有人都能够百分百准确知道事件的全部真相,那就不大可能把无辜之人判为罪犯,如此则废除律师制度也可以。

前提二:我们不是天使,随时都可能滑入邪恶。今天的正义之人,明天可能会变成邪恶之徒;对此事很是正义,对彼事却有可能极为不公。

前提三:权力总是趋向于暴走,权力暴走导致后果比其他邪恶更可怕。

二、不要相信司法机关总是公平正义的

根据上述三个前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关于某人是否犯罪、应否处以刑罚、处以何种刑罚不能全部由司法机关说了算,不要相信司法机关肯定是公平正义的。

1、我们无法百分百准确知道事实真相,司法机关自然也是无法百分百准确查明事实真相,他们也有可能错误认定事实。另外,刑侦警察之类的司法人员,由于工作性质、任务、立场等因素的影响,他们总是倾向于寻找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

2、调查出错并非最糟,最可怕的是故意扭曲事实。司法人员不是天使,他们不可能在任何时候任何事件上都正义。他们有可能因外部压力、利诱、自身思想、利益需求等原因,在某些时候某些事件上变得不义邪恶。

3、权力总是趋向于暴走,如果今天默许司法机关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强行惩罚十恶不赦之徒,明天他们就可能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惩罚无辜良善之人。如果有人认为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或者自己不可能是被冤枉的那个人,那肯定是因为他对历史和现实生活了解太少。

有意思的是,有的人被权力蹂躏了数千年,但却特别迷信权力,热衷于神化权力,总会自我洗脑地忽视权力的伤害,或许这也是一种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吧。

三、是刑辩制度、刑辩律师的善与恶:

因为司法机关也可能犯错,甚至故意作恶,所以需要外部力量与其进行对抗,对其进行监督,以防止其暴走。刑辩制度、刑辩律师就是这种外部力量之一。

刑辩律师从维护犯罪嫌疑人利益的立场出发,寻找无罪、罪轻的证据,和司法机关正相反。通过一正一反的对抗,更有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刑辩律师还会对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收集证据的程序等进行分析、审查,以核实其中是否存在虚假证据或程序违法等情况,防止司法机关随意栽赃陷害。最后根据法律和证据为犯罪嫌疑人辩护,防止司法机关随意定罪。

一般而言,刑辩制度越完善,刑辩律师对抗司法机关的权利和能力越强,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一般民众就越不用担心被司法机关栽赃陷害,个人自由和权利就越有保障。

刑辩制度越完善、刑辩律师越有对抗司法机关的权利和能力,越会导致有罪之人逃脱惩罚,这个又怎么说?这个没得说,只能认为这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必须接受的恶。宁可让有罪之人逃脱惩罚,也绝不让无辜之人蒙冤。相比于司法机关随意栽赃定罪,让有罪之人逃脱惩罚是小得多的恶。在逻辑上,出现刑辩律师让有罪之人逃脱惩罚的情况时,我们不是要去责难律师,而应该去责难司法机关;如此,司法机关会从失败中吸取教训,提高办案能力,在侦查、抓人、起诉时更加注重充分收集证据、调查清楚事实、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防再次被有罪之人逃脱。如此一来,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得到提升,相应地无辜之人被冤枉的可能性也变得更小(当然,这是理想论,现实中这样做总会产生有利有弊的后果)。

以上都是冷冰冰的道理。如果是受害人亲朋好友(乃至一般民众),看到杀人凶手逃脱惩罚,肯定会极为不解和愤怒。冷冰冰的道理,不管正确与否,都无法抚平他们的悲伤和愤怒。

如果某位刑辩律师因成功让杀人凶手逃脱惩罚而沾沾自喜,那他肯定是没有良心的冷血之人。但是,他的职业又要求他必须努力专研、磨炼这样的技术,诱惑他成功时沾沾自喜。一个以保护民众自由和权利为己任的热血青年经过长期的诱惑,会不会变成一个沾沾自喜的冷血之徒?人世间的事情就是这么矛盾。由基努·里维斯和阿尔·帕西诺主演的电影《魔鬼代言人》很精彩,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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