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 审判阶段法院限制律师会见

李耀辉| 审判阶段法院限制律师会见

作者|李耀辉

全文共1625字,阅读大约需要3分钟。

批准律师会见程序的存在,是律师“会见难”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2012年《刑诉法》完善了诟病已久的会见制度,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不再需要经过办案单位的许可了,这充分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律师法》也有规定,看守所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近日,枣强法院却以律师未交手续为由给看守所发通知限制律师会见。枣强法院审理的衡水涉黑案,我通过小程序预约了衡水市看守所会见,小程序提示预约成功没多久,看守所来电说枣强法院给看守所下通知,律师没交手续,不允许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

对此有很多律师惊呼闻所未闻,徐昕教授评论说法院能限制律师会见,枣强法院全国首创。杨永伟律师批评道枣强法院的手伸的太长了吧,还想阻止市看守所的律师会见。程大磊律师说,枣强法院“创设”新刑诉法。我办理这么多刑事案件,到访全国数个看守所,也还没有遇到过法院干预和直接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

2017年在河南办理一起涉黑案件时,曾出现过在审判环节需要经过公安机关许可会见的情况,此时律师会见权俨然成了律师申请会见权了。我发布微博反映公安违法限制律师会见问题,接着看守所所长和办理手续干警联系我,说对我反映情况上下都很重视,主动留下电话有什么情况向他们直接反映,并表示看守所很犯难,几天后告知经看守所与公安机关沟通以后不再限制本人会见,会见权是辩护律师基本权,必须扫除会见障碍才能更好行使辩护权。

枣强法院以律师未交手续为由给看守所发通知限制律师会见,这显然是限制律师会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刑诉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侵犯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会见权。

刑诉法有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当然包括会见权,从权源意义上讲,会见权属于被告人的天然权利,枣强法院不仅不积极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反而对被告人的会见处心积虑地设置障碍,严重违背了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原则。

一般侦查阶段是侵犯律师会见权最常见的阶段,比如没有告知办案单位不允许会见,对嫌疑人任意指定监视居住经批准后才能会见,办案单位通知看守所无理由禁止律师会见,还有办案单位虚构嫌疑人拒绝委托律师而限制会见,等等。

2012年《刑诉法》确立凭三证无障碍会见都10年了,竟然在审判阶段还能遭遇法院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况,前所未有。

现行刑诉法规定,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凭“三证”就可以无障碍会见嫌疑人。《律师法》也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嫌疑人都无需侦查机关的审查和许可。可见,律师不经办案单位许可会见是一般原则,而需要经办案单位许可会见则是例外,而且只限于侦查阶段。

审判阶段向法院交手续才能会见当事人相当于需要经办案单位许可才能会见,所以说批准律师会见程序的存在,是律师“会见难”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唉,刑诉法、律师法大不过枣强法院的一纸通知,只能说明我们法律的悲哀,只能说明刑诉法的规定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看守所来说应当保持中立,不能配合法院拒绝律师会见,律师法规定看守所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同样也不得收到办案机关的禁止会见通知拒绝安排律师会见。

有人可能会提出刑诉法有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这属于辩护人的告知义务,与律师能不能到看守所会见没有关系,办案单位不能以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告知办案单位而限制律师会见,律师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不是律师会见的前置程序。有些办案单位扭曲法律本意,借此限制律师会见,如果告知办案单位才能会见,这不就是变相经办案单位批准才能会见吗,这不将2012年刑诉法凭三证即可会见的改革付诸东流了。

在审判阶段经过办案单位批准才能会见,这是法院滥用职权、限制律师会见,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的非法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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