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案例10: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保单的处理态度是什么?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保单的处理态度是什么?

(1)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

(2)尽量维护交易稳定,合同能不解除尽量不解除,在孩子、老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情形下尤其如此;

(3)对于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单,投保金额占夫委共同财产比例不大的,通常不作为共同财产,不予处理:

(4)根据情况区别对待,通常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保费来源投保人、按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品种: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单险还是复合险:

(5)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的情形下,如果离婚,需要尽量变更投保人,并给予原投保人补偿。

离婚造成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能否以已经离婚,不再具有相应义务为由拒绝帮助? 离婚时,一方发生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予以帮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 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财产保全案例10: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保单的处理态度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当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不得以不再具有相应义务而拒绝帮助。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主张和捍卫自己的经济利益合情合理,但是适当为对方的基本生活考虑也十分必要。

离婚时,法院如何处理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夫妻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制。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主要应关注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并存”的特点,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及转让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本文来源谭芳律师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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