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起针对欠钱不还相关的法律条例您可要记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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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浅说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对于老赖来说这一点也很适用。常言道“蛇打七寸”,对于老赖而言自由就是他的重点。我们在向老赖讨债的时候也要学会抓住重点进行精准打击!那么我们常用的手段都有哪些呢?仔细往下看,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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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封城、封家、不封帐。疫情期间老赖欠债不还情况屡见不鲜,拿着别人的钱过着潇洒的日子,却对讨债人的话充耳不闻。

2020年6月中旬,疫情形势严峻,全国各地依旧在断断续续的封控着。贾某根据形势所趋判断准备趁着解封期间开个厂用于生产防护用品,于是向好友周某欠款134万元,约定好还款时间及利息后,周某爽快的将钱转给了贾某,并鼓励对方好好干,争取赚个大满贯,还开玩笑说干得好的话我也入股。贾某也是欣然答应。

自从工厂进入了正轨,也是没有辜负希望赚的盆满钵满,但疫情反反复复,工厂也是开开停停,工人数量多,总是控制不住人员行动,时常会有一个员工感染了连带着感染一片,不仅工厂要停工且未感染人员仍需隔离观察,隔离期间餐饮住宿等等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于是贾某向李某表明情况商量着将还款时间推后。周某体谅其创业不易,也是同意了他的申请。

但好景不长,周某公司出现了资金周转问题,急需一笔钱来解决公司面对的难题,于是向贾某讨要欠款。本以为会是很顺利的事情,但等到真去要时,贾某却直说没钱还。再三催债无果后,周某将贾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贾某应当偿还周某134万元及利息。周某知道贾某不会还钱,于是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结果也可想而知,贾某名下资产都通过某种手段进行了财产转移。遇到这种老赖我们真的没有办法吗?那肯定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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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接手此案后,立马展开行动。经我方团队走访调查,最终发现了对方的马脚。贾某在某地购买的价值两百多万的住宅在诉讼前转赠给了妻子母亲。该房子虽挂名在妻子母亲的名上,但实际上是贾某与家人经常居住的地方。

贾某无偿转让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到了周某的利益,于是我们在收集好材料后,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经审理后法院判决撤销贾某将房产赠与家人的行为。最终法院依法拍卖了这套房产,周某也拿到了应得债款及利息。

以资抵债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到期不能以货币资金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贷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与债务人签订的以资抵债协议,取得债务人有效资产的处置权,抵偿贷款本息的方式。

普法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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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诉讼上行使。之所以要求以诉讼的形式行使,是因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对于第三人的利害关系重大,应由法院审查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成立要件,以避免滥用,达到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在后者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且上述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如果允许债权人长时间拥有撤销权,必然会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另外,经过长时间后,善意恶意等的证明会变得因难。债权人依照民法典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将财产转移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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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的都是老赖已将财产转移了,债权人执行不到钱了,我们的可行方法。下面我再给大家说说,如何预防老赖将财产转移。

大家在将老赖告至法院时,也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那么进行财产保全有什么意义呢?其实进行了财产保全,一旦对方的车辆被查封、扣押,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打官司,如果案子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赔偿,也可以对被扣押车辆实施拍卖;因为财产保全限制了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使用,故在权衡利弊后,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车辆所有人会与伤者达成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也顺利解决了纠纷。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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