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四)-怎样完成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的,但怎样算“完成了举证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没有强制约束性规定,需要法院“心证”,而法院基于证据规则,可以由已知事实,对待证事实做“推定”,达到高度盖然性既认可达到了证明标准。

实践中,因为法官的法律素养,经验,道德,利益等等因素。可能会出现两种可能: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证据并不充分,但却由法官认为“达到了内心确信的高度”,完成了举证证明,从而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原本负有反驳责任的当事人实际承担了更重的证明责任,并实际承担了举证不利的法律结果,实际上也是将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形式化。

或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论如何举证,法官都认为“证明力不够”,基本事实无法达到法官“内心的确定标准”,从而理所当然的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结果。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案件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由上依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对本证提供的证据串联,形成证据链,从证据是否被采信,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方面依法阐述,借鉴相关案例检索,达到更强的说服力。

负有反驳责任的当事人,应更加重反证的“真伪不明”,在被动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应从基本事实,推定事实方面进行反驳。我认为这是个难点,以后咱们一起讨论研究。

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咱们一起讨论,学习法律,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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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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